迦拉达书(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Epistola ad Galatas)

迦与罗及格前、格後,是圣保禄的四封「大书信」,同是圣保禄的作品:这是从教会之始一致公认的。在教义论战方面,迦很近似格後;在神学课题方面,则近似罗。

一、收信人

由於迦拉达有南北之分,学者们对迦的写作对象,无疑的就有两个意见:直至十八世纪,学者一致认为迦是写给北迦拉达的教会的;十八世纪以後,却有知名学者主张迦是写给南迦拉达的信友的。双方都持有相当的理由,但却未能成为定论。无疑的,这只是学术的问题,与本书的正经性和神学思想无关。我们由於下列的理由,认为迦是写给南迦拉达教会的:一、在圣保禄时代,「迦拉达」这名词,已普遍广义地指迦拉达皇帝省。因此,圣保禄若没有用特别的字眼指明当时不普遍和狭义的「北迦拉达」,应认为他采用当时普遍的意义(罗15:26; 16:5; 得前1:7-8);二、宗13、14两章记载圣保禄在南迦拉达(丕息狄雅的安提约基雅、依科尼雍、吕斯特辣、德尔贝)开教,但宗从没有记载他在北迦拉达传教(对此,迦4:13; 宗16:6及18:23未能肯定加以证明),也没有提及过北迦拉达的任何地区教会的名字;而教会初期,只在第四世纪文献中,才得知在北迦拉达有教会的存在;叁、迦2:5假定迦的教会在宗徒会议(宗15)之前已经建立,但宗徒会议之前,圣保禄从未到过北迦拉达;四、宗16:6的「夫黎基雅和迦拉达地区」,由於希腊原文只有一个指定冠词,更宜译作「夫黎基雅迦拉达区」(The Phrygio-galatian region),因此指南迦拉达;五、迦提及巴尔纳伯时,并不加以介绍,假定收信人都认识他;但是只有南迦拉达人认识他,因为他只在南迦拉达与圣保禄一起传教(宗13:2, 43, 46, 50; 14:12, 14, 20, 23);六、不能因为圣保禄是基里基雅人(宗23:34,参阅宗21:39; 22:3),便说迦3:1的「无知的迦拉达人啊」,为了情面不能指南迦拉达人,因为圣保禄传教并非为讨好世人,而只为讨天主欢心(迦1:10);七、最後,主张迦的收信人是北迦拉达人的传统意见,既不是有关信仰及伦理的,在可靠确凿的理由下,并不是不可更改的。

二、写作的时期、地点与动机

按照有关收信人的不同意见,学者们对迦的写作时期与地点所持的主张,亦不能一致:他们各有各的理由,也有他们各自的难处。他们所主张的写作地点,计有罗马、厄弗所、格林多、斐理伯或马其顿的一个地方。至於他们所认定的写作时期,在公元四八~五八年间,差不多每年都有被学者认为是迦的写作年代。但是,较普遍的意见是:迦大约写於公元五七年底,即写於格後之後,罗之前,地点是格林多。

至於圣保禄写迦的动机,是为针对当时的犹太主义(宗15:1-35),因为有少许(5:9-10)大概来自耶路撒冷的(2:12)假弟兄(1:4)在捣乱(1:7):他们企图改变耶稣的福音(1:7),而代之以另一福音(1:6)。这另一福音就是:人──外邦人亦然──若要得救,只信仰耶稣不够,还得遵守天主制定的梅瑟法律(2:4; 3:9),因此,他们强迫迦拉达信友行割损(6:11-13),遵守犹太教的节日(4:10)。此外,他们还假装好意,引信友们不再信任圣保禄(4:17),因而不再接受他的福音(1:8-9)。他们以人身攻击来打扰圣保禄(6:17),说他不是宗徒(1:1),说他的福音不是真正的福音(1:11),说他传教只是为取悦他人(1:10)。这种风气,慢慢地迷惑了信友们(3:1),引他们离开了召叫他们的天主,归向另一福音(1:6),因而成为无知的人(3:1-3)。这叫圣保禄为他们非常担心(4:10)。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写成的。

叁、内容与分析

因此,在迦内,圣保禄先反覆强调他是合法的真宗徒(格後10-12),因为他的召选出自天主和基督(1:1, 15-16; 2:8),并经教会权威认可的(2:7-7),而他所宣讲的福音也直接来自天主的启示(1:11-12);然後针对犹太主义阐明人的成义,不来自梅瑟法律,而来自对基督的信仰(2:16; 3; 4见罗1-8),因为基督给了我们天主子女的自由,叫我们不再受旧约法律的奴役(5:1-12)。这是迦的内容。

至於迦的分析,学者各有不同。我们按 Fitzmyer 分析如下:

前言

A:发端词(1:1-5)

B:惊异与指责(1:6-9)

I、自我辩护

A:他的福音来自天主(1:10-24)

B:他的福音得宗徒的认可(2:1-10)

C:他的福音指正刻法的不是(2:11-14)

D:他的福音摘要(2:15-21)

II、信仰与法律

A:信德使人成义(3:1-28)

B:信仰解除法律的奴役(3:29-4:20)

C:引证旧约(4:21-31)

III、基督的自由

A:基督给了我们自由(5:1-12)

B:真正的自由(5:13-6 10)

结论:6:11-18

四、神学

谈到神学思想,迦与罗在主题(迦2:16=罗3:28)、举例(迦3:6-18=罗4:1-25; 迦4:21-24=罗9:7-9)、语调(迦1:20=罗9:1; 迦3:27=罗13:14)和引证旧约(迦3:6=罗4:3-9; 迦3:11=罗1:17; 迦3:12=罗10:5)各方面,屡屡一样。其实迦不外是罗的前身;它的神学主题是:人成义,不是由於遵守梅瑟法律,而只是由於对基督的信仰(2:16)。

按照天主的计划,梅瑟法律不外是今世的(4:3),即暂时性的启蒙师(3:24),为准备旧约子民期待信仰的出现(3:23),好使天主在未颁布梅瑟法律以前已给亚巴郎许下了的恩许(3:8),在新约时代,藉着对基督耶稣的信仰,归於相信的人(3:22)。因此,梅瑟法律的使命,是引人归於基督,使人由信仰而成义(3:24),因为义人因信德而生活(3:11)。

事实上,在梅瑟法律尚未颁布以前,亚巴郎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为他的正义(3:6; 见创15:6)。不但如此,而且天主更因他对他自己那坚定不移的信心,自动向他恩许:「地上万民要因你的後裔蒙受祝福」(创22:18)。因此,亚巴郎的成义,不是由於遵守梅瑟法律(因为法律尚未颁布),而是由於亚巴郎对天主的信德。同样,亚巴郎的後裔之所以蒙受祝福,分享巴亚郎所得的正义──天主慈爱的救恩──也不是由於遵守梅瑟法律,而是由於天主因亚巴郎的信德而作出的恩许。从此,我们才明白为什麽圣保禄说:「具有信德的人,才是亚巴郎的子孙;那些具有信德的人,与有信德的亚巴郎同蒙祝福」(3:8, 9; 见3:29; 罗9:6-8)。

可是,值得注意的是:这恩许是「因你(亚巴郎)的後裔」而实践的,而这「後裔」就是基督(3:16),因为天主的计划是愿意使亚巴郎所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稣内普及於万民(3:14)。因此,预定的时期一满,天主就派遣他的圣子,生於女人,生於法律之下,为把法律之下的人赎出来(4:4-5),使他们脱离法律的咒骂(3:13),而获得自由(5:1),成为天主的子女,能称天主为父,因此不再是法律的奴才,而是天主的子女,是恩许的承继人(4:5-7)。

因此,新约的子民是由於听信基督的福音而领受天主圣神(3:2),由於对基督的信仰而成为天主的子女(3:26)。从此,割损与不割损(即遵守梅瑟法律)都不算什麽:至要的是具有以爱德行事的信德(5:6),在基督内成个新受造的人(6:15; 见罗2:25-29),因为凡领了洗归於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再没有种族地位和性别的分野(3:27-28; 见罗2; 3)。信仰基督的人,既已获得了天主子女的自由,就不应再守梅瑟法律,作法律的奴才(5:1);不然的话,就是自愿为法律所奴役(4:9),以圣神开始,却以肉身结束(3:3),自愿由恩宠上跌下来,与基督一再隔绝(5:4),使天主的恩宠失效,因为如果还是赖着梅瑟法律才能成义,那麽,基督就白白地死了(2:21)。因此,亚巴郎的婢女哈加尔所生的儿子(依市玛耳),正好象徵作法律奴才的旧约子民,而他的正妻撒辣所生的儿子(依撒格),正好是获得天主子女自由的新约子民的预像(4: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