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 [盗窃](Thief, Theft, Fur, Furtum [Stealing])

天主十诫上明文禁止偷盗(出20:15; 申5:19),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以暴力抢夺劫掠的霸道行为,但当然更在禁止之例。它的惩罚却远较其他古东方民族为轻,比如巴比伦的法律竟有时以死刑来处罚,在圣经上却只有拐带带人口的才处以死刑(出21:16),及在黑夜可打死贼人,打的人没有流血的罪(出22:1-2)。在以民间的惩罚,只在於加倍的赔偿,牛类赔五倍,羊类赔四倍(出21:37-22:7见撒下12:6),後来这种惩罚较为更严厉,加至七倍(箴6:30-31)。圣经上特别提出偷窃牛羊的惩罚,主要的原因是以民一向为半游牧的民族,而百姓之主要财产是牲畜之故。欧瑟亚先知特别提出偷窃的罪行来指责以民(欧4:2),德训篇亦警戒人,「作盗贼的必受羞辱」(训5:17; 见耶7:9)。

新约重申偷盗之不当(路19:8; 谷10:19; 路18:20; 罗13:9; 格前6:10; 弗4:28; 伯前4:15),在耶稣时代,可能因了民间对罗马人的不满情绪,揭竿而起,大加反抗,也因此有些人在混水摸鱼,而有抢劫路人的土匪产生(路10:30; 见玛26:55; 格後11:26)。大犯人巴辣巴及与耶稣同时被钉的二人,就是当时的强盗(若18:40; 玛27:38等)。圣经上数次以盗贼的突如其来,来说明上主日子来临的不可预测(得前5:2; 伯後3:10; 见宗3:3;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