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瑟五书(Pentateuch, Pentateuchus) 梅瑟五书的问题不但复杂,而且意见纷纭,如果仅将近二百年来,对此问题有所讨论的专书或专论收集起来,便可成立一相当可观的图书馆。今只简单将此问题分为五点介绍给读者:(一)名称,(二)内容,(叁)一贯性,(四)作者,(五)意义。 一、名称 「梅瑟五书」亦简称「五书」(Pentateuchus)。此名称来自希腊文,以之总称旧约全书前五卷,即创世纪、出谷纪、肋未纪、户籍纪、申命纪(见相关各条)。犹太人称此五书为「托辣」即「法律」,因其中所记,多半为以色列子民的生活法律(德序言;申31:11-13, 24-26; 厄上10:3; 厄下8:2, 7, 14; 10:29-40; 12:44; 13:3; 编下14:1-4; 31:21; 33:8),有时亦称为「法律书」(苏1:8; 8:34; 厄下8:2-3),「梅瑟法律」或「梅瑟法律书」(苏8:31; 23:6; 列下14:6; 编下23:18; 25:4; 35:12; 厄下8:1),「梅瑟书」(厄下13:1),「上主的法律」(编上16:40; 编下31:3; 35:26; 厄上7:10),「上主的法律书」(编下17:9; 34:14),「天主的法律」(厄下10:29-30),「天主的法律书」(苏24:26厄下8:18),「天主的仆人梅瑟法律」(厄下10:30; 达9:11; 拉3:22)。新约亦作如是称呼,见路10:26; 16:16; 24:44; 玛5:17; 11:13; 谷12:26; 若1:45; 7:19-23; 宗13:15; 罗3:21; 迦3:10等处。 二、内容 圣经的主旨并不是记述人类的历史,也不是记述以色列民族的兴亡盛衰史,而是记录人类的救赎史与神政史。如果全部圣经是阐述天主参与人类历史的行动计划,是记述人类的救赎史,那末,五书便是记述这救赎史的起章与绪论。所以作者从天地和人类的创造开始,说到人类因违背天主的命令,而丧失了原有的幸福,天主自动预许救赎(创1-3),继而概括叙述各民族的太古史(创4-11),以後只注重以色列民族的起源,及其形成天主选民的历史(创12-50)。这历史的中心是在於天主藉梅瑟率领以色列子民出离埃及(出1-18),在西乃山与他们缔结盟约,在世开创他的神权政体的神国(出19-24),使以色列子民成为他的选民,他的「司祭的国家,圣洁的民族」(出19:6)。这新建的神权政体的神国,不能没有她建国立宪的法律,宗教生活的纪纲,以及司祭的职务和祭祀的礼仪。出下编(25-40),户上编(1-10:10)记载的便是这些法律与礼规。户中编(10:11-21)记述以色列子民漂流旷野,天主在旷野一面以种种试探来考验他们的忠诚与信心,一面又以特殊的照顾和非凡的奇迹,来培养他们对天主所怀的信仰。户下编(22-36)记述以色列子民在约但河东所遭遇的事。他们既到了约但河东岸,天主又在那里藉梅瑟劝告他们,重申以前教导过他们的一切,准备他们进占预许给他们祖先的福地(申1-30)。最後以梅瑟的遗嘱与祝福、死亡与埋葬总结梅瑟五书。 叁、一贯性 读了上述简略内容以後,谁也可以看出五书是一部上下一贯的着作,有其统一的目标,有其特殊的结构:纵面是历史的叙述,横面是法律的记载,历史与法律经纬互相交织。这种法律与历史互为表里的特殊关系实属重要,因为以色列人的法律观念,是决定於她对历史所抱的神学观念。以色列人并不像其四邻民族,有其独立的法典或独自存在的宪章,即是说他们没有可与历史分离而独自存在的法典或宪章。以色列的法律和礼规常是她的历史的一部分,彼此不能分离,因为以色列子民的法律是上主的启示,以色列守法的义务是向启示她的天主所作的积极答覆,是向选立她为其特选民族,司祭神国的天主的表示效忠,是向参与人类历史的至高无上的主宰的尽职负责。选民的历史既然是时时在启示的天主领导之下进行,那末,选民的法律在这特殊的历史体制下,自有其内在、具有生命力的特徵,因为以色列的兴亡盛衰全系於她是否守法,是否忠於天主,因此,法律便成为以色列生存的要素之一。由此,以色列的法律与其本身的历史是决不能分离的。五书的叙事部分,在量方面虽属次要,而主要部分是法律(为此,犹太人称五书为法律),但这历史部分,却是以色列子民对自己与天主之间的关系所有的认识的基础。历史既证明天主自动拣选了以色列为特选民族,形成了一神权政体的神国,那末,这神国的宪章即是所启示的法律。这法律不但是以色列的国法,而且同时也是他们为「司祭国家,圣洁民族」所度的宗教生活的规 。凡读过五书的人,谁也可以看出这种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实是五书构成一部上下一贯的着作的主要因素。 四、作者 自古迄今,不论是犹太人或基督徒,大都承认五书是梅瑟的着作。在证明梅瑟为五书的作者以前,先得确定古代人士对「作者」一词的意义所有的观念。古代人士对「作者」的观念,并不像现代人士所有的那麽窄狭。称某人为某书的作者,并不需要书中的每字每句,自始至终,全是出於他的手笔;只要书中的主要部分是他的创作,便足以称他为某书的作者。并且作者着书时,不能不采用搜集得来的资料,比如已有的文件,历史的传说,都可用来当作他的着作。此外,他也可以授意与人,笔录成书,书中的语句虽是他人所写,但着作仍归授意的人,而不归笔录的人。及至书传後世,或有所窜改,或有所增删,仍不失为某人的着作。甚或作者生前未遑编辑,及至身後,他人代为编辑问世,纵使编者为适应时代,略有所注释、增补或删改,而作者仍为前者,而并非为编者。当我们研究五书时,若特别注意到这一点,尤其注意到古文学的批判原理,便不会轻易怀疑,甚或否认梅瑟为五书的作者了。 研究五书的人还应注意的一项事实,是五书的材料是多方面的。就历史方面来说,史料就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民离开埃及以前的史事,包括宇宙的创造,人类的出生,原始民族的消长等等。这段历史或早已有人写过,或保存於家族的口传之中,梅瑟只不过采用现存的资料,依照自己原有的目标与计划,加以提炼整编而已。其次,是他本人亲身经历的史事;这些史事当然他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授意於人,代为笔录。至於法律方面,也有两种资料:一种是以民与其四邻素来所遵守的,梅瑟只不过重新加以整理,以天主的名义,重行颁布而已;另一种是依天主谕示,亲自给以民制定的。这类法律大半是为适应以民在旷野中的生活,或针对将来进入福地後的生活而规定的。实在,以民进入客纳罕後,生活上发生了许多变化,旷野里的游牧生活,自与民长和君王时代的定居生活有所不同,所以为防 生活越轨的法律,也时有随时修正的必要,更何况以民的法律是与其历史不能分离的。梅瑟五书原是以色列子民宗教、政治、社会生活的法典,为使梅瑟法律能随历史的演变,而适应时代的环境需要,就不免常有随时增添一些解释的必要。五书中的历史部分和法律部分,既然多半是梅瑟所写所定,那末,将全部五书归於梅瑟名下,又有什麽不可?有如圣咏集的诗篇(见该条)一样,虽不全是达味的着作,但因他是「以色列的善歌咏者」(撒下23:3),又作诗最多,所以就将全部圣咏归於他名下。更何况全部五书如没有梅瑟其人为依据,根本就无法解释,无法明了。 「作者」的意义既如上述,那末,说「五书的作者是梅瑟」的意义也自分明,其意是说:五书中有一部分关於创世纪和古代法律的材料是梅瑟整理的,另一部分关於出、肋、户、和申的古史和法律是他所写的,或他口授令人笔录的;还有一部分史实和法律,是他以後的先知、君王、大司祭或司祭,甚或厄斯德拉所增补、修订、或整编的。不过,这些增补或修订的部分,到底是那一章,那一段,那一节,却很难指定,连最精明的考古学家与文学批判专家,也都感到棘手。但历史证明,後世的人对於五书怀有如此神圣的感觉,如此尊敬的心情,使人敢於相信,犹太人必定是一面妥为保存了五书的本来面目,一面随时略事重加修编,使之成为一部完善的经典。因为这部伟大的作品,不只是以色列子民的文艺创作的精华,而且更是他们宗教生活的根源,精神财富的宝藏。如果五书的主要部分不是梅瑟时代的产品,不但以色列民族的历史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哑谜,就连旧约其馀的经典,我人也无法明了。 现在由历史的立场来证明梅瑟为五书的作者: 1、五书中即有几处明言梅瑟曾写下了某些段落,如出17:14; 24:4, 7(指20-23章而言),34:7(直接指34:10-26,间接指20-23章而言),户33:2; 申31:9, 24。旧约中其馀的书籍,虽写於不同的时代,却都明白指出有一部法律书,或上主的法律书存在,有时竟明言为梅瑟法律书。充军前的历史书中,有苏1:7; 8:31; 22:5; 23:6; 24:26; 列上2:3; 列下10:31; 14:6; 17:13, 34, 37; 21:8; 22:8; 23:25; 充军前的先知书中,有欧4:6; 8:1, 12; 亚2:4; 索3:4; 充军期的先知书中,有耶6:19; 8:8; 16:11; 18:18; 26:4; 31:33; 44:23; 则7:26; 达9:11, 13; 13:3, 62; 充军後的历史书中,有厄上3:2; 6:18; 7:6, 26; 厄下1:7; 8:1; 编下23:18; 25:4; 30:16; 31:3; 33:8; 35:12,先知书中有拉3:22; 就连所谓的次正经部分(见正经条)也不例外:如多1:8; 7:14; 巴2:2, 28; 德45:1-6; 加下7:6。为此,可说全部旧约都证明有一部法律书存在,并将这部法律书归之於梅瑟名下。 2、撒玛黎雅五书(见该条):撒玛黎雅人虽因与异族通婚,不再为由巴比伦充军归来的犹太人,承认为同属於一宗教团体(厄上4:1-5),但他们仍存奉五书为圣经,并将五书归之於梅瑟名下。 3、犹太人的传统:无论是在巴力斯坦或侨居在异地的犹太人,都一致坚持为梅瑟的作品,常置诸正经书目的首位(见正经条),并且於公元前二五○年左右,首先将之译为希腊文(见七十贤士译本)。旧约伪经(见该条),尤其喜年纪(见该条)也常援引梅瑟五书或法律。犹太人大文学家淮罗(Philo : Life of Moses III 39)和大历史家若瑟夫(Josephus : Ant. Ⅳ 8, 48)都将五书归於梅瑟名下,无论是巴力斯坦或巴比伦的塔耳慕得(见该条)都以五书为依归(见 Baba Batra 14b; 并见 Mishna : Pirqe Aboth I 1),所争论的,仅只限於梅瑟逝世和埋葬的记载(申34:5-12)。 4、新约提到梅瑟凡八十馀次,其中二十五次将五书归之於梅瑟,如路16:29; 24:27; 若1:17, 45; 宗13:39; 26:22; 格後3:15等处。耶稣基督亦将五书的许多片段直接归於梅瑟,如玛8:4; 19:8; 谷7:10; 12:26; 若5:45-47; 宗徒亦然,如宗3:22; 罗10:5, 19; 格前9:9。所以在基督时代,无论是犹太人或初期的基督徒,皆认为五书是出於梅瑟,见玛19:7; 22:24; 若8:5; 宗6:14; 7:37; 28:23等处。 5、圣教会的传统:圣教会由初期教父以还,始终认梅瑟为五书的作者:如罗马的克肋孟(Clemens Romanus I Cor.4, 3),敖黎革乃(Origenes : In Gen. hom. 132),圣热罗尼莫等(Praef.in Jos.)。其中虽有几位教父如依肋乃、德都良、亚历山大里亚的克肋孟等,受了厄四14:21, 22的影响,以为五书在拿步高围攻耶京时已被焚毁,充军後再由厄斯德拉大经师凭记忆重写重编;但他们从未否认原有五书的作者是梅瑟。 以上列举的种种证据,尚具有一种历史批判学上的价值(Valor historico-criticus)。这种一脉相传的梅瑟为五书的作者的传统主张,一直可以上溯至着书的时代。因此,以研究历史学方法的眼光来看,对以上种种例证,不但不容忽视,反应加以深切的注意。 梅瑟为五书的作者,除了上面所列举的一脉相传的历史证据外,还可由五书内容提出一些记录来,证明五书应出於梅瑟时代:(一)书中有许多记载或法律,只适於居住在旷野中的游牧民族的生活,见户2:1, 2; 10:1-7; 19:2-10; 肋4:12; 16:7, 20-28; 17:3, 9等处;并且只记述了亚郎和他的儿子为大司祭或司祭,从未提及其他任何大司祭或司祭的名字(肋17:1)。(二)以色列人当时尚应住在客纳罕地外,因为以色列子民用以建造约柜和圣所的大批皂荚木(Setim 见该条),只生长於西乃半岛。约柜的形式与埃及神像出游时所用的神龛,也大致相同。描写耕种与收获的时期,全与埃及的天气和季候相合(出9:31-32)。肋11; 申14等处所列举的禽兽名称与分类,有许多是客纳罕地所没有的,再如为遮盖会幕所用的海豚皮(出25:5),即是出产於红海。(叁)此外,还有许多人名、地名、家牒、族谱,以及偶尔发生的琐碎事件的记载(如出1:15; 15:27等处),如不是出於亲身经历其事的人的手,实难找出合理的解释。或许有人要说:这些是後人杜撰的。但杜撰得那麽巧合,也得有所依据。(四)五书的作者对埃及的地理和情况非常熟悉,并假设读者对埃及亦相当熟悉(创41:45; 48:28; 出1:11; 14:2; 5:6; 户13:22; 申11:10; 参阅肋18:3; 申17:16),对客纳罕地反而生疏,时以埃及的情况来作比较(创13:10; 户13:22等处)。(五)五书中处处可见到一些古字古语,如与其他旧约史书相比较,实显得五书更为古老。这些语言学上的特徵,更加强确定了一脉相传五书为梅瑟所作的主张的真实性。 依照上述「作者」一字的含义,承认梅瑟为五书的作者,并不是说全书每字每句都是出於他一人的手笔,而是说,他曾 集了不少当时所能找到的史料、文献和法律,将这些材料与自己亲身经历的事,一并编辑成书,或授意与人代为撰写。当然梅瑟并没有将过去的历史完全收入他的着作内,在梅瑟收入的记述以外,民间尚存有不少的传说,後人为了珍存这些传说,便采来编入梅瑟的记录中,因此,在历史部分遂增添了不少的篇幅,而有了重复或时间上的矛盾。关於法律部分,可能有更多的增补与删改,因为法典不能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原是为国民实际生活而定的,有了新的需要,为适应新的环境,就得有新的法律。并且有时或由於原文晦涩难明,或由於特殊案件的发生,不能不加以注释。这些新加的法律,或对旧法律所加的注释,由於人们尊重旧法不忍删去,往往或置於旧法之旁,或插入旧法之间,因此,出现了重复或累积的现象。对宗教的礼仪亦复如是:当以民在旷野的时候,限於地方和财力,在形式上自然比较简单;到达客纳罕建国之後,自然在形式上比较趋於完善,礼仪比较更为隆重庄严。但所谓的演进与改变,也只是就其形式而言,其固有的本质则始终如一,尽以伟大的立法者,民族的领袖梅瑟的精神、思想与旨意为依据;因此,任何增补或删改,仍旧归於原作者梅瑟。 这种解释正符合圣教会一脉相传的主张,以及宗座圣经委员会所颁发的指示。宗座圣经委员会於一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所颁发的指示如下:(一)应承认梅瑟为五书主要部分的作者;(二)可以承认梅瑟曾采用了民间流传的口传或已写成的史料;(叁)可以承认梅瑟曾聘用了不同的秘书,在他的授意或指导之下编写了五书;(四)在不损害梅瑟为主要作者条件下,亦可承认五书中有许多为日後受默感的作者所增补或修正的地方,或有注释窜入经文,古语改为新语,误读终归改正等等现象;不过,这一切都应按正式批判学原则作论断(EB:181-184)。该委员会又於一九四八年一月十六日回覆巴黎总主教舒阿尔枢机(Ep. ad Card. Suhard)的信说:「谁也可以承认梅瑟在写作时,曾采用了口传或书写的资料,在梅瑟写作以後,有许多修订与增补。目前已无人再疑惑有这些资料的存在,也不否认因时代的变迁,社会与宗教的进展,梅瑟法律有所演变,历史叙述方面有所补充……」(EB : 577-581)。 梅瑟为五书作者的意义既如上述,五书内许多复杂问题,如重复、时间上的矛盾、文体的不一等等,原已可以获得解决。但二百馀年来,唯理派学者,以纯文学和纯历史学的眼光来批判五书的学者,大半否认梅瑟为五书的真正作者。以新的态度来批判五书的学者,首推公教医生阿斯杜客(J. Astruc 1753,当然在他以前已有许多学者为其开路,如息孟 R. Simon 等人),他以解剖学来解剖五书,发现创世纪里天主的名称不一,通常用厄罗因(Elohim 天主)与雅威(Jahve 上主)二字,因此,他便推测梅瑟在着作时,手边必有许多文件,其中最主要为「雅威」卷(J 卷)与「厄罗因」卷(E卷)。当他发表这种意见时,只是采取了假设的态度,并且声明说:如不符合教会传统的话,他甘愿撤销自作的主张。这种意见原无可厚非,但二十馀年後,爱曷尔(J. G. Eichhorn : 1780-1783)更进一步,将阿氏的推测运用到全部五书,依耳根(K. D. Ilgen 1798)及爱氏门人,更进一步,创立了「文件说」,谓五书的主要文件有叁:即JE1E2,其他不重要者亦不在少数,由此奠定了「文件说」的基础。 一七九二年,公教学者杰德斯(A. Geddes)另创「残卷说」。法特尔(J. S. Vater 1802-1805)和德外特(W. M: L. De Wette 1808)更推而广之,遂演变而为一种新的学说。按他们的意见:五书是许多残卷的总汇,其成书时期或在流亡期间,或在流亡期後。据法特尔的推测,这些残卷可达叁十九种。 此说一出,颇为轰动一时,但经厄瓦耳得(H. Ewald 1831)对五书的一贯性细心加以研究之後,这种学说便失去了它的依据,而厄氏本人另创「拾遗说」,谓五书所本,为一最古老最重要的E卷,但因为E卷缺点太多,所以晚出的一位学者,根据後世寻获的古卷,加以删改增补,遂成了今日流传的五书。 以上叁种学说,可说包括了所有独立批评学家对五书所持的观点,直到一八五叁年,胡费得(H. Hupfeld)又重拾依耳根(K. D. Ilgen)的「文件说」,再加以修正,主张 E 即是 P 卷(Priestly Code 司祭卷),资格最老,是法律记述的出处;E2 即是 E 卷(厄罗因卷),与J卷「雅威卷」是历史记述的出处。一年以後,黎耳木(E. Rielm)又发现五书中的申命纪应属於独立的一派思想,所以由五书中又分出了D卷(申命纪卷)来,由此奠定了「四文件说」或「新文件说」的基础:即五书是由PEJD四种主要文件编辑而成的书籍。 提及「新文件说」,便不得不详细的讨论一下,因为它的洪流自这大半个世纪以来,不但淹没了欧美各国,吞没了几乎全数的基督教经学家,而且还卷去了一些天主教的经学家;并且随着基督教的思潮,还侵入了我国的经学界。广学会出版的圣经辞典对五书的论调(见六经条),就完全依据这种新学说;并且今日出版的杂志与专论五书的小册,凡有关於五书的讨论,大半亦是追随这种新学说。 此「新文件说」是由革辣夫(K. H. Graf 1866)首先发表的,他依据他的老师勒乌斯(E. G. Reuss)的意见,将上述四个文件的次序加以改变,以前是 P E J D ,或 P J E D ; 他却改作 J E D P 。他的依据是:D 卷应是列下22:3-13所说,约史雅为王第十八年(公元前六二二年),在清洁圣殿时,大司祭所发现的「法律书」。如果由民长纪到列王纪下这五部史书,是受 D 卷的影响而写成的,其中丝毫不带 P 卷种种规章的痕迹,那末,这五部史书及 D 卷的成书时期,就应在 P 卷之前。至於 J 卷 E 卷,因无 D 卷所定「圣所唯一法」的记载,显然是在 D 卷之前,所以这四个文件成书的实际时期或年代的次序,应是 J E D P 。 P 卷应是充军期或充军期後的作品。此後葵能(A. Kuenen : 1869-70)大事宣传,委耳豪森(J. Wellhausen 1876-1884)再以他生花妙笔,脍炙人口的文章加以传播,这 J E D P 「四文件说」便成了今日最普遍,为人所乐道的学说。委氏之所以能使这一学说「左右逢源」,多半是靠他美妙的文章和严整的结构。今将委氏所列举的重要原则与理论简介如下:(一)旧约中最早的作品,并不是五书而是大先知的文集。(二)五书的编次并无历史的价值,只不过是一种「委曲求全」的编次,即是说:五书虽着录在旧约首位,但不能证明五书的着作时期早於大先知的着作,因为编辑者想证明唯一神论是自人类受造就有的,所以才把它编在首位。(叁)五书中的历史多不合於事实,因为作者努力营求的只是合乎实用,彰扬自己着书立论的目标,所以他笔下所记述的,只不过是当时以民的思想与精神。(四)要改变以民的历史,先该特别考订制法立节的时代,藉此可以看出这段历史只不过是一种生活的演变而已。(五)人类的演进,永是循顺进化定律进行,由此可知泛神教(Pantheism)必早於多神教(Polytheism),多神教必早於单一神教(Henotheism),单一神教必早於唯一神教(Monotheism)。 由上述的简介看来(尤其第五项),委氏显然是黑格尔(G. W. K. Hegel 1770-1831)的哲学思想信徒,以黑氏的历史哲学原理来解释宗教历史。按他的意见,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是由神鬼崇拜(J卷),而一神崇拜(E卷),最後才达於真神唯一的宗教信仰,和出於这一信仰的法律(D卷和P卷)。依据这一观点,他将五书和若苏厄书合并,而分为四种底本,因为他说:「结束五书的不是梅瑟的逝世,而是客纳罕的征讨。」由此而有「六经」之说(Hexateuch)。 四种底本的着作年代,委氏以J卷为最古,在这卷中,虽然有大先知已开始宣讲的唯一神教,但仍存留一些多神教的痕迹,约在公元前八世纪出现於南国犹大。E卷已充份表现大先知的精神,虽在教义上保持着唯一神教,但在礼仪上却非常宽大,人民可自由选择一地崇拜上主。此卷约於公元前七世纪出现於北国以色列。以上两文件应在公元前七二一年(撒玛黎雅灭亡年)及六二二年( D 卷发现年)之间合而为一,而成为 J E 合编。最後,因为丘坛祭坛太多,容易引人崇拜邪神偶像,所以到了约史雅时代,司祭颁布了申命记( D 卷),所以此卷应在约史雅王登极前後在耶京编辑的,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圣所唯一法」。放逐时期,有人将 D 与 J E 合并,并将 J E 合编按 D 卷的体例再加以重编。在放逐时期厄则克耳先知策划了一个新颖的宗教改革,编纂了一部司祭卷( P 卷)。此卷大抵出於司祭的手笔,成书於公元前五世纪左右。最後,犹太人由充军之地归来,厄斯德拉将这些文件带回,将 J E D P 四卷合为一集,就成了现有的五书,时在公元前四叁○年左右。 委氏这一综合性的描述写得非常美妙,整个学说好像都非常有序,非常清楚。其实不然,因为他把许多历史事实和他个人的先天谬论搀合在一起,他想根据他的进化理论和对先知的臆说来重编以民的历史:这是他所犯的第一个基本上的错误。这错误全是由他立论的目标所诱致的。他为证明以民没有天主启示,没有天主亲切的照应,没有任何特别的超自然的现象,即是说,他为证明以民与其他民族绝无不同,所以他才强调「雅威思想」是大先知所创造的,梅瑟绝不是以民伟大的立法者,更不曾写过什麽着作,就是天主十诫也不是梅瑟时候所能想像的,因为按历史演进的程序,「唯一神教」那时还不会来到人的理智里,到了大先知时代,十诫才能出现,时代最早不得超过公元前八世纪。委氏既然有了这种成见,怎能不用种种推理方法去求他的结论呢? 近几十年来,经过了学者不断的努力研究,民族学与宗教学都证明了人类历史演进不常是直线的,并且证明了原始时代的人是信奉「唯一神教」的,「多神教」,或「拜物教」只是唯一神教的退化,因为「拜物教」只是一种巫术的表现,巫术的产生必在宗教之後,是由宗教出生的一种赘瘤。唯一神教越发达,巫术就越不能产生(见史米特的名着:天主观念的起源 W. Schmidt : Die Ursprung der Gottesidee)。可见委氏的宗教进化论不但没有根据,还违反古史。 委氏的第二个基本上的错误,是他忽略了以民与其四邻的关系。委氏先天的肯定梅瑟时代的以民只是一个半开化的民族,也许连文字也没有。委氏着书立说时,虽然考古学尚未发达,还在草创时期,但同时代的学者,如龚刻耳(H. Gunkel 1902)及其门生,已称委氏学说为「案头学说」,即在案头上自造的学说。近代的考古学实在对旧约的研究有了莫大贡献,它复活了近东的太古史,重现了近东的上古文化。由於考古学的进展,我们认识了梅瑟时代的历史背景、宗教礼仪和法律,认识了亚巴郎及亚巴郎以前的文化程度,更认识了哈慕辣彼法典,古代亚述、叔默尔与赫特(Hittiti=Hethaei)民族的法律,致使我们对於古代近东的文化,比对凯撒以前的罗马文化,柏拉图时代的希腊文化,更为明了。考古学家更告诉我们,人类至少在公元前两千年以前已发明了文字。古埃及的宗教思想、祭祀礼法及司祭任务,都由她象形文字保存至於现代。那末,受过埃及教养的梅瑟,为什麽不能撰述他的典籍,制定他的法律? 委氏的第叁个大错误,是他把文件的着作时期估计得太晚,使事实的发生和记述之间有了一段很大的时间距离,以致记述的历史性很难确立,甚或认为是作者藉以发挥自己旨趣和目标杜撰的传记或虚构。如此委氏及其学派造成了对全部五书的普遍怀疑。委氏的这一错误的由来,固然是出於前两个基本原则上的错误,但尤其是因为他坚决主张列下22和编下34所记,约史雅十八年,即公元前六二二年,在圣殿内所发现的「法律书」,是司祭集团所编修的申命纪(D卷),并以此时代作为划定其馀叁个文件成书年代先後的标准。但是,他这一肯定究有何依据,实在令人怀疑,因为至今尚不能确定圣所发现的「法律书」即是申命纪。即或是申命纪或申的一部分,那也不足为奇,因为约史雅为王以前,默纳舍王和阿孟王(公元前六九叁 六叁八),不但自己拜邪神,还引导民众随从敬拜。当时的司祭深恐国王焚毁不合他们言行的申命纪,便将申命纪暗自藏在圣殿的墙壁中,直到修理圣殿时才被发现,这原是极可能的事。其次,如果申命纪真是约史雅时编修的,为什麽当时的君王、大臣、民众,对其中严格的规定,竟然如此乐意遵守呢?为什麽以民在若苏厄时代(苏22),民长时代以及列王时代,尤其是在列下18:1-6; 编下29-31所记,希则克雅推行宗教改革的时代(公元前七二一至六九叁年)就已知有那些法律呢?这些疑难实在难以解决。委氏将P卷(即司祭卷记录肋未纪和出户二书中的礼仪部分)置於流亡时期,以为是厄则克耳或他的弟子所编修的,理由是因为P卷与则有很多相类似的笔法。对这问题,应当承认P卷与则实有许多相类似之点,但是不同之处却是更多:比如厄则克耳就未提及五旬节、帐棚节、伟大的赎罪节、大司祭等极重要的事件,因此,波依得(Boyd)与近代大多数的批评学家,都以为是厄则克耳模仿了P卷,而不是P卷模仿了则,因为他们注意到P卷中所记的法律,有许多为充军期间毫无用处,如日像,态像的禁令,崇拜摩肋客的禁令等(肋19:4; 20:2-5)。并且充军以後,约柜久已不存在,乌陵、突明、肋未城邑早已消灭,P卷何以竟详为描述呢?此外,旧约史书中的一些史实,如无P卷存在的话,便无法解释:如撒上2:13的作者,就得是一位知道肋7:29-35法律的人;撒上21:1-10所记,阿希默肋客因为没有日用饼,便将供饼给了达味及其随从之事,就证明当时已通行肋24:5-9法律;雅洛贝罕(列上12:32)在北国制定了那久已在南国举行的帐棚节(肋23:34);纳波特不愿出卖自己的葡萄园(列上21)就是依据肋25:23-28, 33; 户36:7的法律。还有五书内关於约柜、大司祭的祭服,不洁动物的种类、病疫的名称、大司祭胸牌上所镶的宝石等,都与古埃及的名称习俗十分相似。所以现在的批判学家都承认P卷是梅瑟时代的作品,或竟是梅瑟本人的着作。 主张「文件说」的学者,认为「五书」是由四大底本,或十数种小底本组成的原因,是因为:(一)五书中的天主名称不一,(二)五书的文体不一,(叁)五书中重复的地方太多。现在逐条简论如下: (一)天主的名称不一:若只依据天主的名称不一,而决定五书是出於两个不同底本:一为「雅威卷」,一为「厄罗因卷」,似乎不太正确,理由也不够充足。因为天主的名称不一,多出现於创世纪。我们前面说过,梅瑟写创世纪时,是用了当时的口传或现存的史料。史料中对天主名称可能因地方的习惯而有所不同,因此,记录上便有了天主的不同的名称。并且读者如果将五书细心读一遍,便可发觉五书的作者应用天主的名称时,并非任意应用。每当讲论天主为宇宙的造物主,万国的主宰时,多用「天主」(厄罗因),每当叙述天主与人类,尤其与以色列民族发生密切关系时,多用「上主」(雅威)。并且还有一些固定的术语,其中天主的名称是不能任意更换的,如「天主的人」、「上主的话」、「上主的断语」等。此外,谁又能证明现有五书的天主的名称是出於原作者?请打开圣经的希伯来原文与七十贤士译本的译文,将相同处的天主名称作一细心的比较,便可知道其不定性了;又怎可以藉此断定那章那段属於那种底本呢?圣经权威瓦加黎(P. A. Vaccari : La Sacra Bibbia 1962)曾将五书与圣咏集作一比较研究,他发现圣咏集前四十篇与後六十篇多用「上主」,而中间五十篇多用「天主」(详见咏14与53)。难道咏也分「雅威卷」与「厄罗因卷」? (二)文体不一:五书的文体不一,是自然的现象,因为五书的题材是多方面的,有历史、有法律、有族谱、有演词、有诗歌、有赞词,题材改变,文体也得随之改变;更何况族谱和法律还能是梅瑟的秘书写的呢。并且法律是民众社会生活的方针,时过境迁,昨日的大法,未必合於今日的环境,所以历代司法官,为了使旧法合於新俗,自不免依时加以修正,也就不免使文体更为复杂,比如申命纪本是由叁篇演词组成的,自然不能与成文的法律相比较,这是谁也可以明了的。 (叁)重复的叙述:批判学家在决定某章某节为重复叙述之前,先应仔细考究,作者是在写两件相类似的史实,还是在重复同样的事件。对这问题,阿肋盖尔(Allegaier)写了一部专书证明人们以为是重复的事,往往是两件相类似的史实,如创12与20都记载撒辣因为生得太美,专制君王想占为己有的事,但明记一在埃及,一在革辣尔,时地人物皆有所不同,怎能混为一谈?再如出16与户11都记载了人民抱怨梅瑟之事,以民在旷野中漂流了四十年,怨声载道之事,原是寻常不可避免的。再如天主创造天地(创1-2)与洪水灭世的叙述(创6-8),有属同一事件的重复,但由於作者的观点有所不同,或由於作者愿意强调某一点,所以虽然重复,仍有其意义。近代学者在细心研究近东所发掘出土的古代文件之後,发现重复笔法原是闪族语系,尤其希伯来语的一种特徵。作者为感动读者的心灵或为引起读者的注意,并不如西方人借重於思想上的连系或推论,而只借重於重复。见 J. Muilenberg : A Study in Hebrew Rhetoric : Repetition and Style, in Supplements to V. T. I 1953 pg. 97-111。 独立派批判学者所主张的「新文件说」,既有上述重大的错误与缺点,所以出名的学者,如客尼格(Koenig)、色林(Sellin)、克特耳(Kittel)、加稣托(Cassuto)、番曷纳克尔(van Hoonacker)、瓦加黎(A. Vaccari)等,皆以「新文件说」为一种先天的谬论,为一种偏见学说,为一座毫无基础的堂皇宫殿,实是一针见血的正确批评。因此,现代学者纷纷将「新文件说」大加修正,或称之为「四源流说」,或称之为「四口传说」,或另寻门路,另创新的假设,各成一派,各立一说,真可谓诸子争鸣。不过,在这诸子百家之中,还是以所谓北欧「斯干的那维亚学派」或瑞典「乌布萨拉学派」(Uppsala School of Sweden)的影响力较大。这一学派将「新文件说」批评为西方人以目前西方人的眼光,来解释东方古代书籍的学说。这一学派认为口授的传述在东方古代的着作内,占最重要的位置。这一学派的首脑人物之一恩乃耳(I. Engnell)就认为五书是靠口传的两大源流而写成的:一大源流包括创、出、肋、户、即所谓的「四书」(Tetrateuch),另一大源流包括申以及苏到列下各经典。以後的学者虽有些新发展,如冯辣得(C. Von Rad)、诺特(M. Noth)等学者,但仍跳不出这一圈子。不过,五书的渊源,经学者们不断努力研究後,现已由四大源流而归纳为两大源流,慢慢将归纳为一大源流。现代的圣经学权威德富(R. De Vaux O. P. 1903~1971)虽尚支持「四源流说」或「四口传说」,但在结语中却说:「这些口传究是从那里来的?「雅威派」的口传与「厄罗因派」的口传虽有分别,但所传述的却是同一史事,所以这两种口传还是应出於一源;并且所叙述的史事很适合於史事发生的时期,而不适合於所假设的晚期的着作时期,所以这些口传应起源於很早的时期,即以色列民族开始建国的时期。同样,法律部分亦如此,因为以色列国家法律与宗教法律的进展,是与以色列民族的进展分不开的,所以法律的起源应与民族的起源出於同时。因此,五书的主要内容,不论是叙事的口传或法律的主要部分,应溯源於以色列的开国时代。这时代的主人翁即是梅瑟,他不但是民族的组织者,宗教的领袖,而且也是第一位伟大的立法者。以他为终点的前期口传,与在他领导之下所发生的事迹合并记录,便成了以色列国家与日月争辉的史记 梅瑟五书」。由此可见,七十年代圣经学的新趋向,又渐渐走上了教会一脉相传的主张。 五、意义 以色列民族既然生活在一个神权政体的制度下,那末,他们的宗教 即旧约的宗教(新约的宗教亦是如此),是与他们的历史分不开的。这种与历史并行的宗教,是建基於天主在人类历史某一时期中,亲自介入人类历史的行动。五书亦是记述天主与人类发生这种关系的书籍,因此,五书不但是犹太人的宗教的根基,同时也是他们至高无上的经典,他们生活的准则。 以色列人不但在五书内(尤其在创最初的几章内),找到了人类所共有的大问题,如对世界与生命,痛苦与死亡等等大问题的答案,而且也找到了对他们本身所特有的问题,如为什麽天地间唯一无二的真神是以色列的上主天主,为什麽上主由大地万民之中,特选了以色列民族为他自己的民族等等问题的答案。 五书对以民所特有的问题的答覆是:因为以民接受了天主的特殊恩许。五书就是记载天主恩许的书籍:如天主在原祖犯罪後对亚当和厄娃的恩许(原始福音)洪水後对诺厄的恩许,尤其对亚巴郎的恩许,以及以後对依撒格、雅各伯,及其一切後裔的恩许。这一恩许,虽然其最近的目标,是占领以民祖先所住过的地方,但更具有一种深厚的意义,即这一恩许使以色列与他们祖先的天主之间,所有的特殊而唯一的关系得以建立。 这一恩许的表现与实践,即在於召选,所以召选也是五书中主要思想一。召选从天主一方面来说,完全是出於绝对的慈爱与自愿;从人一方面来说,绝无任何理由或优点可使自己蒙召,所以召选完全是天主自己采取主动的行为(创12:1-3)。天主为实行他的救世计划召选亚巴郎时,同时也预选了以色列民族,虽然他们本身毫无功绩可言。天主藉此召选,在世上形成了特属於他的民族与国家。创最初11章,即以美妙的手笔叙述天主这一行动的过程:先记述地上万民的名录与族谱,然後渐渐缩小 围,而集中於天主召选的对象 亚巴郎与其後裔。 恩许、召选与盟约是分不开的,因为盟约是恩许与召选的保证。如果五书是记载天主恩许与召选的书籍,那末,五书自然是一部约书:如天主与亚当立约(创2:16-17),虽未明言,却与立约无异;与诺厄立约(创9:8, 17);与亚巴郎立约(创17);尤其藉梅瑟与全以色列民族立约(出19:1-6; 24:1-8)。西乃山盟约不但是五书的最高峰,也是全部旧约的顶点。普通订约立盟,是双方站在同等的地位上而订立的;但天主与人订立的盟约,不能是同等盟约,因为天主并不需要盟约,他之所以与人订立盟约,完全是出於自动。所以盟约常是由天主先采取主动,自愿接收盟约的约束(如果能这样说的话);为此,盟约在天主方面,只是他对自己的忠实所作的誓许;但在人方面,即在以色列方面,却是要求他们只对天主表示忠信。如果以色列不忠信於上主,违背盟约,便破坏了天主由於慈爱与他们所建立的关系。 天主为维护以色列选民对自己尽忠,为保持以色列与自己建立的正常关系,给他们立定了法律,使他们知道自己应尽的义务,规 自己的生活,谨守盟约,好使天主实践他的许诺。 恩许、召选、盟约和法律是织成五书的四条金线。这四种思想贯彻全部旧约,因为五书所记的只是以民历史的开端,并非结束;只提及了恩许,并未记载恩许的实现,因为五书只述及以民快将进入许地,所以五书依其本质来看,是一部尚未结束的书,是一部敞开而展望将来的书。以色列将来的历史,存亡与盛衰,不但全以五书为转移(申31:26),而且当以民占领许地之後,表面上看来,好似以民已获得了对天主恩许所期望的(苏23:14),五书的期望至此已告结束;但历史告诉我们,以民并未以占领许地为天主恩许的充分实现,仍一心在期望着,连在巴比伦充军之时,仍一心在期望着天主充分实践他的恩许,即在期待基督(默西亚)来临,充分完成一切(玛5:17),因为基督是这段悠久历史 救赎史所走向的终点,因为只有基督能给这段历史一真正的意义。圣保禄宗徒在他的书信内,尤其在迦3:15-29一段,发挥了这段历史的真谛。旧约中的盟约只是基督所订立的新约的预像。这新约是基督与藉信仰作亚巴郎後裔的基督徒所订立的。维护恩许与盟约的法律,只不过是领导以民走向基督的启蒙师而已。 新约的基督徒固然已「不在处於启蒙师权下」,已不再「被禁锢在法律的监守之下」,但绝非由宗教与道德的义务完全获得了解放,因为基督之来,并非为废除法律与先知,而是为成全(玛5:17),所以新约并非反对旧约,而是旧约的实现与成全。圣教会在读五书所记述的事迹时,如依撒格的祭献,徒步过红海,逾越节的举行,以及种种庆节与礼仪,时时见到这些事迹在新约中的实现,如基督的祭献、圣洗圣事、复活节等。并且信仰向基督徒所要求的,与五书向以色列人所要求的,基本上并无区别,即对天主的旨意作肯定的答覆。所以五书为新约教会,仍未失去其重要性,因为其中含有天主的启示,以及信仰的基础。 见圣经批判学、救恩史、梅瑟、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