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 [斋戒](Fast, Iejunium [Ieiunium])

所谓禁食,在圣经上是一种自谦自卑的表示,也就是在天主前「低头」的意思(依58:3, 5; 咏35:13)。它在於部份的或全部的对食物及饮料的禁绝。本来公开、全体的及有周期性的禁食,在梅瑟的法律上 有一天,就是在每年七月初十的「赎罪节」那一天(肋16:29; 23:27; 户29:7; 宗27:9)。充军之後,才有每年四、五、七、十月的一天的禁食,以记念圣殿的破坏(匝7:3, 5; 8:19)。除上述者外,圣经上所多次提及的其他一切禁食日,都是无周期性的禁食。

个人私自禁食的习俗,虽然自古就见於以民之间,充军之後更是照行不衰,且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利塞人每周禁食两次(路18:12,在星期一及星期四),若翰的门徒也屡次禁食(路5:33),初期的教会亦然(宗13:2, 3; 14:22),圣保禄且以身作则(格後11:27; 见6:5)。

普通禁食是以一天为限,至黄昏为止(民20:26; 撒上7:6; 14:24; 撒下1:12; 3:35),但也有数天的(厄下1:4),叁天(多3:10; 加下13:12),叁天叁夜(艾4:16),七天(撒上31:13; 编上10:12),叁个星期(达10:2, 3),四十天及更多日期的禁食(出34:28; 申9:9; 列上19:8; 友8:6; 玛4:2; 路4:2),但在安息日及其他庆节则不应禁食(友8:6)。

禁食的动机各有不同:有为表示对爱人、近人死亡的痛苦而禁食者(撒上31:13; 撒下1:12; 3:35),有为求天主助佑而禁食者(民20:26; 编下20:3; 艾4:16; 加上3:47; 加下13:12),有为求主免除痛苦而禁食者(撒下12:15-17; 咏35:13),此外,尚有行危险路途之前的禁食(厄上8:21-23),为明了天主启示的禁食(达9:3; 10:2, 3, 13),决策之前的禁食(宗13:2, 3; 14:22),为求罪之赦及补赎的禁食(撒上7:6; 列上21:12; 岳1:14; 2:12, 13; 纳3:7-9)等。

禁食、斋戒虽然是很严厉的克苦行为,但不一定都有高尚的价值,这要依人意向的纯正及心灵的正直而定(依58:3-7; 耶14:12)。耶稣也教导我们,寻求虚荣的禁食是不会得到天主赏报的(玛6:16)。但无论是在旧约或在新约上,禁食的本身常被视为美好的善行,耶稣自己向来未表示过有意废除禁食的苦行,相反,却预告他的门徒将要守斋禁食(玛9:15; 参见玛4:2; 6:17, 18;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