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Moon, Luna)

月亮在圣经上,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这除了因为它同太阳直接与我们的地球及我们的生活有关之外,也是因为它在古东方民族中,是宗教上崇拜的对象,是迷信丰产的象徵,这一切都在圣经上反映出来。圣经提及月亮的地方共有四十叁处(叁十四次见於旧约,九次见於新约)。

月亮的被造是在第四天。它的功用是光照黑夜,及作为规定时节和年、月、日的记号(创1:14-19),故此以民总以它作为夜间与太阳毫无关系的明灯(创1:14, 15; 耶31:35; 巴6:66)。它的光明仅次於太阳(创1:16; 格前15:41),具有美丽洁白的外形(歌6:10; 依24:23; 30:16),给夜间的路人指示途径(箴7:20);但在上主发怒的日子,却要暗然无光(依13:10; 则32:7; 岳3:15; 玛24:29; 谷13:24; 路21:25),变成血红的颜色(岳3:4; 宗2:20; 默6:12),在来日上主凯旋的日子上,却要发光如同太阳(依30:26)。

月亮一向被古东方民族视为繁殖的象徵及原因(申33:14),是以它的形象被作成护符,挂在牲畜的颈上,以求其繁殖众多(民8:21; 依3:18)。原因是当时的人,相信月亮的盈亏与人生、季节、雨水、植物的生长、人的命运、甚至女人的生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力量,它能使恶劣的效果发生在人身上(咏121:6),致人於癫痫病症(玛4:24; 17:5)。

古代的乌尔及哈兰是月亮神(欣神 Sin)敬礼的中心,也是亚巴郎的出生及居留地(创11:31)。他的祖先很可能就是月亮神的崇拜者(见苏24:2, 14),是以梅瑟法律上,有对月亮及其他任何星体朝拜的明白禁令(申4:19; 17:3)。虽然如此,以民在君政时期,仍禁不住外来的诱惑,违犯了上主的法律(列下17:16; 21:3, 5),向月亮施行了敬礼(耶19:13; 索1; 5; 约31:26, 27)。约史雅虽然曾致力铲除一切邪神敬礼,先知们亦曾大声疾呼(依24:21-23),但也只有事与愿违(列下23:5)。圣经上明认太阳、月亮及一切星辰,都是上主的造物,只有对上主惟命是从(默12:1),一切星辰是为人益而受造(巴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