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诫(Decalogue, Decalogus) 「十诫」一词始自依肋乃,在圣经上没有这一名词,而只是以「十句话」一词(出34:28; 申4:13; 10:4),来指示天主十诫,这种说法亦见於希腊译本。十诫两次明显地见於圣经(出20:2-17; 申5:6-21)。这两次的记载彼此间有些微的出入,比如:守安息日的理由在出是因为天主六日造化,第七日休息(出30:11);在申却是因为天主以他大能之手救了以民脱离埃及(申5:15)。同样在贪他人财物的诫命上,出20:17,将他人之妻子放於家产之後,在申5:18,却将妻子置於一切财产之上。至於在孝敬父母的诫命上,申5:16的记载较出20:12为长,外加「应照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的……获享幸福」。其中虽有这些细小枝节的区别,基本上是完全一致的。这非只在希伯来原文上如此,即在希腊译本撒玛黎雅五书及纳市纸草纸上,亦无不如是。在这些抄本及文件上,奸淫、偷盗及杀人的位置虽然各异,但其本质不变。 既然圣经上以「十句话」来指天主十诫,很容易使我们想到原来的十诫,即天主在西乃山上所颁布的十诫,一定是简短的。反观现在圣经上的记载,格外是前数诫的冗长叙述,绝不能以「十句话」来称之。故此学者们的通见是一定有一个「原始十诫」的存在。而在这之外,圣经的作者後来在天主的默感之下加以增补及扩充。它的原来面貌应是: 1、不可敬拜他神。 2、不可雕刻偶像。 3、不可妄呼上主。 4、遵守安息日。 5、孝敬父母。 6、不可杀人。 7、不可奸淫。 8、不可偷盗。 9、不可作假见证。 10、不可贪财。 这「十句话」是天主亲自刻在两块石板上(申4:9-13; 5:4, 22, 24; 9:11; 出20:1,亦见申10:1-4; 出34:1, 27, 28),而这两块石板被放入约柜中、被人抬着游行或迁徙、故此石板一定不会太大、或太重、也正因如此、现在圣经上对十诫的冗长记录,是不会完全被刻在两块不太大的石板上的,这也是学者们坚持应有一个「原始十诫」的理由之一。这两块石板被保存至撒罗满时代(列上8:9, 21)。 十诫的分法: 学者们的意见不同,按照淮罗及若瑟夫及一些教父们的意见,有些学者将敬拜邪神及制造偶像分为两条诫命,但是敖黎革乃 Origenes 及奥斯定却将二者合为一条;相反的将贪恋人妻及贪图人财视为两条诫命,前者的意见却将这两条作为一条诫命看待。此外,十诫在两块石板上的分布,学者意见亦都各异,有谓每板五条者,有谓叁或四条在第一板,其馀在第二板者,不过这都是一些次要的问题。 十诫与以民: 由谷木兰的文件及纳市纸草纸上,我们可以知道後期的犹太人对十诫是十分重视的,他们不但熟悉十诫,而且要天天背诵,并用以教训自己的子女(申4:9, 10; 见箴1:8; 6:29)。君王时代的以民更应在进入圣殿时按十诫来省察自己的良心(耶7:9见咏15及24篇),并於出圣殿回家时,将十诫默存於心,按照它的训示而生活(欧4:2)。格外是每逢七年,即在豁免年的帐棚节期内,以民要集合与天主重申盟约,要重读天主的法律(申31:10-13),而构成这法律的主要核心部份,就是天主十诫,诵读这些法律又是此一庆典的主要节目。由此可见十诫为以民实在是生活的中心及生活的指南。 十诫的性质: (1)它是绝对宗教性的法律,因为它是天主亲自以有形的最大威严,在西乃山上颁赐给以民的法律。他将以民集合於山下,准备接受天主的法律(出19:17),整个西乃山冒烟冒火,天主在烟火中降在西乃山上(出19:18; 申5:4),全山猛烈震动,角号四起,天主藉雷霆向以民训示(出19:19; 20:19; 申4:12; 5:22),宣讲十诫之後,并亲手将之刻於石板之上(出31:18; 申4:13)。未几,以民竟向邪神敬拜,梅瑟将二石板摔碎,以示其对不忠民族的震怒及反感(出32:19)。天主重将十诫刻於石板之上(出34:1),交给梅瑟慎重的保存於约柜之内,以资不忘,并表示以民对它的最大的尊敬之心(申10:5)。 以民在见这些惊人的现象後,实在怕的要死(申5:24, 25),对天主起敬起畏,衷心承认天主的伟大及他绝对的主权,因而全心许下要谨守天主的法律(申5:27),并许下亦要如此教训自己的子女(出12:36; 13:8; 申6:7, 22; 等11:19; 14:10)。因着这些法律的隆重颁布,天主正式拣选了以民作自己的特殊产业,司祭的国家,圣洁的国民(出19:5, 6),将来天主对以民的降福与否,完全在於以民是否全心守此法令(申4:1; 5:30; 8:1; 16:20; 22:7; 30:15,亦见依18:19; 20:11; 33:16, 19; 肋18:5),而以民也明知十诫的存在为他们不是重担苦轭,而是天主特别的恩惠,因为它是惟一导致人们获得生命幸福的门路(申10:13)。 由此可见十诫是直接来自天主的宗教法律,而不是经过人的智慧及哲理的逻辑而推断出来的人文伦理法,它远远超过人类的法律,因为它是天主亲自向以民及人类启示的生命之道。 (2)十诫是明确的法律,而不是有条件性的:「你应作什麽,你不可作什麽」,而不是:「你若作什麽……」,这由十诫的导言就可以看得出来:「我是上主,你的天主」(出20:2),所以你不可杀人,奸淫,偷盗等。这句话後来在全部圣经上,竟成了天主对一切人类启示的开场白,因为它明确的表示出来,惟天主独尊,只有他是全能无上的大主,他的意旨为人类就是明确的命令,人必须遵守无替。 十诫这种十分明确及毫无疑议的特点,在一切其他东方文明古国的法律上是找不到的,最多只有点滴的表示(Cfr. Pritchard, The Law of Eshnunna PP 161-163),绝无十诫般的整体法律的出现。究其原因,不外是因为其他一切法律都是人为的,惟十诫是直接来自真神天主的启示。也正因此十诫所约束的是人的良心,而其他古老文明的法律,却只能约束人的外行。并且其他圣经上的一切法律,也都无不以十诫为基础及出发点,故此十诫的伟大,在古东方及全人类的历史上,是惟一无二的,是永远常存的。在新约中耶稣及宗徒们多次引用了十诫,并清楚指出遵守十诫是获得常生的唯一途径(玛19:18, 19; 谷10:19; 路8:20; 罗13:9; 雅2:11),并将十诫的全部法律,总括於爱天主及爱人的两条新诫命上(路10:27, 28; 玛22:40)。 十诫的时代: 这在解经学的历史上,曾经是一个激烈争持的难题。学者们大都采取两个极端:其一谓十诫是第八世纪的产品,首先见於先知们的言论中;其二谓十诫的全部现有形式已於梅瑟时代问世。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我们觉得采中间路线的是最可靠的,这也是今日绝大多数的学者们所有的主张;亦就是十诫的核心部份,出於梅瑟时代,甚至梅瑟的手笔(亦就是我们前面所提过的「原始十诫」);但是不可否认的,後人曾将它加以引伸,补充,直至梅瑟五书的定版时期为止。後来的先知们在宣讲十诫的内容,及以十诫的法条为武器,来斥责以民的不忠不信时,他们已预料到十诫的古老存在,虽然在言论上没有将它精确的指出。十诫的前叁诫是以民神学的基础,其他的诫命则是自然法律的表示,那麽,这些原始的自然伦理法律就成了梅瑟组织以民神权政体的根据及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