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方人 [寄居、侨民](Alien, Advena [Peregrinus; Immigrant]) 外方人是指不属於某族的人,或指寄居在外乡的旅客,或指在本国外居住的侨民。以民占领巴力斯坦以後,所谓外方人,多半是指住在以民中,而不属於以民的各种异族的人。不过论以民本族,由於居住的圣地是属於天主的,所以他们也将自己看作「旅客或住客」和「外方人」(肋25:23; 编上29:15);又因为人生在世,时限短促,故自称为「过路的旅客」(咏39:13; 119:19)。一般而论,住在其它民族中的侨民,往往受不到法律的保护,被人怀疑、敌视、慢待(创19:9; 12:10-20; 20:1, 2; 26:6, 7; 23:4),但以民对於那些与他们住在一起的外侨,却深深表出友谊的关系。原来在最古的「约书」内,已禁止以民苛待和压迫外侨(出22:20; 23:9)。以後,在法律中又规定:以民应看外方人有如同乡,应爱他如同爱自己,因为天主爱他(肋19:33, 34; 申10:18, 19; 咏146:9)。又多次提醒选民,要记得自己在埃及国也曾寄居过,因此,要了解在外作客之人的心情与苦况(出22:20; 23:9; 申10:19; 23:8)。对孤儿寡妇和穷人必须怜悯,对外方人也同样须加怜悯(肋19:10; 23:22; 申14:29; 24:19-21; 26:11-13; 匝7:10)。谁若侵犯和苛待外方人,他是可咒骂的,必受严厉的审判(申27:19; 耶7:6; 22:3; 则22:7; 拉3:5; 咏94:6)。法律也规定出一些以民与侨民共同享有的权利(户35:15; 苏20:9; 肋22:18; 户15:14-16, 26, 29)。不过另一方面也要求,住在以民中的侨民,必须遵守一些规律,这些规律是为保全天主子民的圣洁和宗教生活而立定的:他们不得敬拜邪神,或亵渎上主的名(肋20:2; 24:16; 则14:7),不许吃血(肋17:15, 16),应遵守为安息日(出20:10; 23:12)、大节日(出12:19; 肋16:29),祭献(肋17:8, 9; 22:18)和取洁(肋17:15, 16; 户19:10)等所立定的规诫。 若外方人归依了上主(见归依条),且受了割损礼,他就享有选民的一切权利(出12:48; 依14:1, 2; 56:3, 6)。在新约内,耶稣用他的圣死,取消了犹太人和外方人根据法律而有的区别,使双方合而为一。因此,在基督的教会里,已没有外方人或旅客,所有信徒都是同胞,都是天主的家人(弗2:11-22)。但因信友的永远家乡,不在此尘世,因此,还得将自己在世的生活,当作在外作侨民和旅客的时期(伯前1:17; 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