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肋未纪 [圣洁法典、司祭法典](Book of Leviticus, Liber Leviticus [Holiness Code, Codex Sanctitatis, The Priestly Codex, Codex Sacerdotalis]) 肋未纪为梅瑟五书第叁部书名,除应参阅梅瑟五书条外,应参阅肋未、肋未人、司祭、大司祭、敬礼、庆节、祭祀、赎罪礼、法律等条。此处只简略的介绍一下本书的:(一)名称、(二)主题与内容、(叁)作者、(四)重要意义。 (一)名称: 希伯来人取本书首字,称本书为Vaicra,意谓「召叫」,即天主召叫梅瑟,藉以训示以民祭祀之法。犹太经师又称本书为「司祭法典」或「祭祀法典」,因本书所论者,皆为有关司祭和祭祀的法律。「肋未纪」一名,原出自七十贤士译本,拉丁通行本继续使用,遂通行於教会内。後世各国译本皆袭用此名,遂成定名。本书之所以称为「肋未纪」,是因为选民的司祭,皆出自雅各伯的第叁子肋未支派的原故(见希7:4-25)。 (二)主题与内容: 以色列子民既得天独厚,蒙召为天主的选民,在西乃山下与天主订立了盟约,接受了十诫与约书,形成了一个神权政体的国家,成了一个「司祭的国家,圣洁的国民」(出19:6),那末,他们应以圣洁的生活把自己献於天主,但因人的本性有灵魂和肉身,尤其人是社会的动物,只有内心的虔敬不够,外面也应有所表现,如举行各种祭献的仪式,庆祝不同的庆节等,以表达人对天主的敬心诚意。本书即为此而作,犹如我国古时祭天祀祖的种种仪式和礼规,载於礼记中;同样,肋未纪也可说是以色列人的礼记。本书除了记述为恭敬天主当守的庆节,举行的各种祭献仪式外,还制定了祝圣司祭的仪式,以及司祭们应尽的义务,和所享的权利。因为以民虽然成了「圣民」,为人类担任司祭的职务,但他们究竟不能人人都是司祭,所以肋未支派特被召选来替全以民担任司祭的职务。虽然以民有司祭代他们行祭,但他们全体究竟是一「司祭民族」,所以也有他们应尽的司祭义务,在「司祭法典」内,对他们也不能不规定一些应守的洁净法律,以卫护他们的纯洁信仰和圣洁生活。所以祭祀、司祭与民族原为一体,不容分离(希5:1),故在「司祭法典」内,常是叁者相提并论,这也是本书上下一贯的中心思想。准此,本书大致可分为四段:第一段:祭祀的法律(1-7);第二段:司祭受职礼(8-10);第叁段:洁与不洁的规定(11-16);第四段:圣洁的法律(17-26);最後一章可视为附录,讨论誓愿与什一献仪。 (叁)作者: 本书既是梅瑟五书之一,当然本书的作者应为梅瑟(详见梅瑟五书作者条)。说梅瑟为本书的作者,并非说现有的肋未纪全是出於梅瑟之手,而只是说,它的渊源是出於梅瑟在西乃山下给以色列子民所制定的法律。如众周知,人为的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随时代的需要,环境的变迁,加以改进和修正,尤其宗教礼仪,更是与时俱进的。以民在旷野与在客纳罕地所处的时代与环境不同,自然所遵守的法律,与所奉行的礼仪也不能一样。不过,所谓演进与改变,也只就其形式而言,其固有本质,则始终如一。圣教会的「弥撒」圣祭礼仪的演变,可为此事作最好的例证。 本书中确实有些法律,暗示以民已进入了客纳罕地,并且尚有一些法定制度,如币制(5:15),贫富祭献的规定(5:11-12; 12:8; 14:21-32),都不是在短期中可以形成的。事虽如此,但不能因了这些後期的法律,便推翻本书的作者为梅瑟的学说,而主张本书是充军期间,在厄则克耳司祭兼先知领导下,所创办的「司祭学院」所编辑的一部「司祭经卷」。因为在目前的肋未纪中,有许多法律所用的术语和所论的题材,都是属於梅瑟时代的,如4:12; 8:17; 9:11; 10:14; 13:46; 14:3, 8; 16:22-28; 17:3; 24:10, 14, 23,都记载当时的民众尚住在营幕里,14:34; 18:3, 24; 19:23; 23:10; 25:2,明载民众尚未进入客纳罕地;此外,尚有许多法律讨论会幕之事,这都足以证明这些法律产生於以民尚在旷野的时代。最堪注意的是其中有些法律,如将时代移後,反讲不通,如17:1-7内所有的条文,只有以民在旷野中漂流时可以遵行,更何况身为立国立教的民族领袖梅瑟的使命,是使以民敬拜上主为自己唯一的天主,且藉以民会众的名义与上主订立盟约,不能不对敬拜上主的礼仪有所规定。敬拜上主的礼仪,岂能少了祭祀,所以梅瑟必然制定了一些祭祀礼仪,使以民不循外教人的习俗,而依照天主藉梅瑟所定的祭仪来祭祀(17:1-7)。有祭祀,便不能没有司祭一职,是以梅瑟在亚郎家族内建立了一特殊的司祭制度,规定了他们奉职的权利和义务,为犹太教奠定了永久的基础,这可由以民早期的史书,对亚郎司祭职的承认获得证明。见苏14:1; 21:4; 民20:27-28; 撒上1:3; 2:27-28; 21:6; 22:11; 撒下8:17等。 由此可以断定梅瑟在旷野里为以民实在规定了一些祭祀的条文,且书写在典册上,以为法式。後世的立法者或司祭以这些条文,奉为准绳,创立新法,或按时代与环境的需要,对旧法有所修正或增删,自然也用了大立法者梅瑟的名义。所以肋未纪内所有的法律,或直接或间接出於梅瑟之手,即谓肋未纪为梅瑟所着,有何不可? (四)重要意义: 肋未纪虽然是记述些琐碎的礼仪,而这些礼仪在现在又都成了过去,但仍具有其双重的重要意义:(1)我们知道以民是天主特选来祭祀自己的民族,但他们如何祭祀了天主,这问题只有肋未纪能给我们一个完备确切的答覆。以民既是一个「司祭民族」,他们的历史是一部宗教史,如果我们不认识肋未纪,对於以民大部份的历史,也就无法明了。(2)本书所记载的一切祭祀和礼仪法规,虽然都是暂时性的,因为旧约的祭献和庆节,只是「未来美物的影子」(哥2:17; 希10:1);并且这一切礼典的本身也决不能除去人罪,而能在帮助百姓激发他们的信仰和希望,期待默西亚来赐与他们救赎的恩宠;救主一来,以他自作牺牲的祭献,救赎了全人类,旧约的一切礼仪和法规也随之废除,但本书为新约的教会仍有其永久价值和意义,因为本书一再劝谕:「你们应是圣的,因为我,上主你们的天主,是圣的」(17-26十章内,凡四十七见),这句话不但是向旧约的司祭说的,也屡次是向以民百姓说的。以色列子民,因为有天主藉会幕,藉云彩住在他们中,他们就应如此圣洁;如今我们所有的,不是阴影,而是阴影的实体 耶稣基督,他是无罪的羔羊,生活天主的儿子,不用会幕,不乘云彩,而是亲自住在我们中间,我们更该是如何的圣洁,才能使天主的圣名获得相称的尊荣,而不受污辱呢?所以圣教会第一任元首圣伯多禄即以此语劝勉当时的信徒,并称他们为「特选的种族,王家的司祭,圣洁的国民,属主的民族」(伯前1:13-16; 2: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