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服(Garments, Vestes)

衣服一词,在圣经里首见於创3:21。照创3:7, 21的记载,衣服原来的用意是为了遮掩因罪过而觉察到的羞耻。为此,赤身裸体在圣经上,一惯认为是一件羞耻的事(创9:21, 22; 撒下6:20; 15:4, 5),因此对待战俘多采用这种羞辱(依20:4; 哀1:6, 8; 4:21),除非为了逃命,顾不得这种羞耻(亚2:16; 谷14:52)。此外,圣经上多次以没有长衣,或衣衫褴褛,也看作赤身裸体(撒上19:24; 依20:2; 若20:7; 玛25:36, 37; 多1:16; 4:16)。衣服既是为了遮羞,上古时人类是否有男女服装之别,不得而知。不过在人类有了文化以後,衣服便有男女之别,是以申22:5禁止男穿女装,女穿男衣。古以民的服装究竟如何,从中东古巴比伦、亚述、埃及及今日贝杜因(即文化低落的游牧民族)的服装看来,大致可略知一二,即不外裙子、内衣、长袍、外套(或称外套大衣)、腰带、头巾(为女人有较长可以遮面的面纱或首帕),及只有底而无帮的鞋(不过至今仍有不少赤足的贝杜因人)。关於裙子,此处不是指如今日女人所穿的裙子,而是指男人腰间围的一块布,圣经上虽无明文提及,但由出20:26的话,「你不可沿着台阶登我的祭坛,免得暴露你的裸体」,可以推想是指这类围裙。内衣,是一种有袖或无袖长及小腿的圆桶形的衣服,通常是以羊毛或麻所作而紧贴身体,而且有时是彩色的(创37:3, 23, 32)。达味时代未出嫁的公主也都穿这种长衫(撒下13:18)。由於这内衣长及小腿,故工作或行路时要提高或撩起(出12:11; 列下4:29)。所谓大衣(或外套,外氅)是一种近乎长方形的毛织品,可以披在肩上,行路或工作时,可以脱下背在肩上(谷10:56; 玛24:18)。这大衣尤其为穷人也当作睡眠时的铺盖,故不准以大衣作抵押,或已作抵押,应在日落前交还给债户(出22:25-26; 申24:13)。至於较後,为君王及富人的大衣所用的料子,当然不是粗毛品,而是极讲究的紫红色布或细麻布(撒上2:19; 18:4; 厄上9:3; 约1:20),尤其大司祭的外衣更为讲究(见大司祭条)。

关於女人服装,虽可说与上述男人的服装大同小异,但毕竟是有区别的,否则申22:5的经文就毫无意义。男女服装的区别大抵不外:女人所用的衣料也许较为细软,及带有多种颜色的花布,而且也许较男人的稍长(见依47:2),头巾也较长,可用来遮面。至於依3:18-24所记女人的服饰,决非普通一般妇女都是如此。不过由此可见,当时妇女的服饰已非常讲究。为此新约时代,圣保禄劝女信友,不要过分在服装上讲究,或以珍贵的饰品作装饰,而要以善行来装饰自己(弟前2:9-10)。

此外,圣经上多次提及,在亲人或长辈去世後,在守丧期,不分男女都要穿丧服,以及在悔罪时要穿苦衣。关於这两种衣服,不外是以粗麻或粗羊毛,或皮革所作成的袋式衣服,或只一块粗布围在腰间,内无衬衣,直接穿在身上,以示悲哀及悔罪之意(见创37:34; 撒下3:31; 列上21:27; 列下6:30; 纳3:6; 依32:11)。再者,由圣祖时代直到新约时代,圣经上,为表示悲痛、愤怒、恐惧、绝望等情,则将衣服撕裂(创37:29, 34; 撒下1:2; 3:31; 约1:20; 列下5:7; 11:14; 玛26:25; 宗14:14; 列上21:27; 列下22:11, 19; 艾4:1),不过所撕裂的衣服多数是外衣或大衣。对於司祭则有一限制,即他们不得将祭服撕裂,因祭衣是祝圣过的圣衣(肋21:10)。

最後对於寡妇,似乎另有一种寡妇服装。至於这寡妇装,究有甚麽形式,虽不得而知,不过由圣经所载,当时的人如见到一个穿寡妇装的,一望而知,某女人是寡妇了(创38:14, 19; 友8:5;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