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占有物(Property, Owner, possessio, Possessor) 人对财物的占有权,不论在旧约或新约一向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在创世纪的第四章即已清楚的指明了,人对田地及其出产,以及牛羊牲畜,有占有享用及毁坏(奉献)的权利(创4:3-4)。最初在以民的游牧时代,他们的主要占有物是羊群牲畜,私有的积蓄及奴婢(创12:5; 13:2; 30:43; 46:32; 申3:19);而牧放牲畜的草地,则是家族或部落的共有产业。其後渐渐由游牧生活而转向定居生活时代,则小型的耕地也成了私人家庭的占有物(户35:2; 列上21:3; 卢4:3),并且尽量使这些不动产存留在自己的家族中,不使分散而致财产外流(列上21:3)。这是以民的一贯作风,再加上先知们剧烈的反对侵占他人财物及土地的不法之徒(依5:8),故此大地主的现象,在以民的历史上似乎向来未发生过,即便是在君主时代的以民中,私有产业权,仍然操之於平民之手,而没有受到文明古国,如巴比伦及埃及土地尽归国有的影响(见列上21章)。圣经上有不少的规定及警告,使人不得变换地界,危害他人的占有权(申19:14; 27:17; 箴22:28; 约24:2; 欧5:10等)。其次「喜年」及「安息年」设立的目的,便是使一切的土地物产各归其原来的主人(肋25:8-16, 29-31; 户36:4; 则46:17; 肋25:1-7),也是保障以民私有权的有力措施。天主的「十诫」中,更有两条是直接保障私人财产的诫命(出20:15-17; 申19-20)。 除了上述以民社会中的法律、行政、传统及先知们的教训之外,以民的私人占有权也有其宗教及神学上的基础,因为巴力斯坦圣地是天主许给圣祖们的土地,为使他们的後代藉着产业承受的法律,而获得地产,能以继续在这个土地上生活享受,代代相传。但条件是他们应当时常忠於他们的上主天主(出32:13)。就整个以民来说,他们是天主特选的百姓,是天主特别的「占有物」(见出19:5; 申4:20; 9:26; 撒上10:1; 撒下10:19; 14:16; 列上8:51, 53; 列下21:14; 咏16:5-6; 33:12; 78:79, 71等)。 在新约中虽然极力赞扬贫穷的高尚理想,但向来没有将私人的占有权推翻。虽然宗徒大事录记载了耶京初期教友们的巨大宗教热诚,他们甚致将私有物变卖充公,供教友团体享用(宗2:45; 4:34-35; 5:1),但这也只是昙花一现的英雄作为,而不是人民生活的正常法规。再说它的结果是很不理想的,致使耶京的教会,成了其他教会的经济负担,因此不久之後它便成为历史上的陈迹,不再为人所道及。 见偷盗、财富、喜年、安息年、承继产业、十诫、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