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洁的法律(17-26)

第十七章

宰牲为祭的条例 26:1
出 20:24
申 12:4-28
苏 24:19
撒上 2:2
约 6:10
智 5:20
依 1:4; 57:15
17:1※ 上主训示梅瑟说:
17:2 「你告诉亚郎和他的儿子以及全体以色列子民说:上主这样吩咐说:
17:3 以色列家中任何人,在营内或在营外,宰杀牛或绵羊或山羊,
17:4 而不牵到会幕门口,在上主的住所前,奉献给上主作祭品,这人就应负流血的罪债;他既使血流出,就应由民间铲除。
17:5 为此,以色列子民应将他们平素在野外宰杀的牺牲,牵到上主前,在会幕门口交与司祭宰杀这些牺牲,献给上主作和平祭。
17:6 司祭将牲血 在会幕门口上主的祭坛上,焚烧脂肪,化为中悦上主的馨香。
17:7 从此以後,他们不应再宰杀牺牲,献给他们非法敬拜的一些山羊神:这为他们世世代代是一项永久的法令。 16:8
编下 11:15
依 13:21; 34:12-14
巴 4:35
17:8 此外,你应吩咐他们说:以色列家及侨居在他们中间的外方人,谁若愿意献全燔祭或祭献,
17:9 而不牵到会幕门口,奉献给上主,这人就应由民间铲除。
17:10 以色列家及侨居在他们中间的外方人,有人吃了什麽血,我必怒容而视,与这吃血的人作对,由民间将他铲除。 19:26
友 10:5
则 33:25
17:11 因为肉躯的生命是在血内,我为你们指定了血,在祭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为血具有生命,故能赎罪。 希 9:7, 21f
17:12 为此,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说:你们中任何人都不可吃血;侨居在你们中间的外方人,也不可吃血。
17:13 以色列子民和侨居在他们中间的外方人,谁若猎取了可食的野兽或飞禽,该放尽它的血,用泥土盖上。 户 15:16
申 12:15
17:14 因为一切肉躯的生命都系於血,为此,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说:任何肉上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肉躯的生命,都系於血;谁吃了,应被铲除。
17:15 不论是本地人或是外方人,吃了自死或被猛兽撕裂的禽兽,应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以後他才洁净。 22:8
出 22:30
申 14:21
则 4:14
17:16 但是,如果他不洗衣,也不洗身,应负罪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