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叁十五章 | ||
| 肋未城 | 18:20-24 苏 20-21 则 48:13 肋 25:32-34 苏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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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1 | 上主在耶里哥对面,约但河边,摩阿布旷野内,训示梅瑟说: | |
| 35:2 | 「你命令以色列子民,应由他们分得的产业内,指定一些城给肋未人居住,将城四周的牧场,也分给肋未人。 | 编下 11:14 |
| 35:3 | 这些城归他们居住,城郊的牧场为牧放他们所有的牛羊和一切牲畜。 | |
| 35:4 | 你们划给肋未城郊的牧场,应由城墙起,周围向外伸展至二千肘, | |
| 35:5 | 即由城外向东方量二千肘,向南方量二千肘,向西方量二千肘,向北方量二千肘,城在中央;这些土地为作他们城郊的牧场。 | |
| 35:6 | 分给肋未人的城中,应指定六座为避难城,杀人者可逃入城中。此外还应给他们四十二座城。 | 申 4:41-43 |
| 35:7 | 这样,划给肋未人的城,共计四十八座,连城郊的牧场在内。 | |
| 35:8 | 当你们由以色列子民的产业中,划分给肋未人城邑时,由大支派应多取,由小支派应少取;每支派应依照自己分得的产业,将城邑划给肋未人。」 | 26:54 |
| 避难城 | 出 21:13 申 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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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9 | 上主训示梅瑟说: | 苏 20:1-9 |
| 35:10 | 「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几时你们过约但河进入了客纳罕地, | |
| 35:11 | 应选定几座城作你们的避难城,凡误杀人的,可逃到那里。 | |
| 35:12 | 这些城可作为你们脱免复仇者的避难所,好使杀人者不致在未立於会众前受审判以前,便遭人杀害。 | |
| 35:13 | 你们应指定六座城作为你们的避难城。 | |
| 35:14 | 在约但河东指定叁座,在客纳罕地指定叁座,作为避难城。 | |
| 35:15 | 这六座城为以色列子民和外方人,以及住在你们中间的人,作为避难所;凡误杀人的,都可逃到那里去。 | 申 4:41-43 |
| 35:16 | 人若用铁器打人,将人打死,他就是凶手,凶手应处死刑。 | 出 21:12f |
| 35:17 | 人若用手中可砸死人的石头打人,将人砸死;他就是凶手,凶手应处死刑。 | |
| 35:18 | 或者人若用手中可打死人的木器打人,将人打死,他就是凶手,凶手应处死刑。 | |
| 35:19 | 报血仇的,可将凶手杀死;几时遇见他,可将他杀死。 | 苏 20:3 撒下 14:7 编下 19:10 |
| 35:20 | 人若因怀恨撞倒了人,或故意抛物打人,致使那人死了; | |
| 35:21 |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将人打死;打人的应处死刑,因他是凶手;报血仇的人,几时遇着凶手,可将他杀死。 | |
| 35:22 | 但是,若人并无怨仇,偶然撞倒人,或无意中抛物伤人, | |
| 35:23 | 或因没有看见,使任何能打死人的石头落在人身上,致使那人死了,彼此并没有怨仇,也没有意思害人, | |
| 35:24 | 对这样的案件,应在打死人的和要报血仇者之间进行裁判。 | |
| 35:25 | 会众要把杀人者由报血仇者手内救出,使他回到他曾逃入的避难城内,叫他住在那里,直到傅过圣油的大司祭去世。 | |
| 35:26 | 但杀人者如果离开他逃入避难城的边界以外, | |
| 35:27 | 报血仇者若在避难城边界以外遇见了他,将杀人者杀死,他并不犯流血的罪, | |
| 35:28 | 因为那人该留在避难城内,直到大司祭去世;大司祭死後,杀人者方可回到属自己产业的地方: | |
| 35:29 | 这是你们世世代代,在你们任何住处,应遵守的法令。 | |
| 35:30 | 凡杀人的案件,应依据几个证人的口供, 可处决杀人犯;惟独一人作证,不足以将人宣判死刑。 | 若 8:17 |
| 35:31 | 对於被判死刑的杀人犯,你们不可取赎命金,因为他应该死。 | |
| 35:32 | 同样,你们对逃入避难城的人,亦不可取赎金,准他在大司祭死以前回到本乡居住。 | 哀 4:14 |
| 35:33 | 你们不可玷污你们所居之地,因为血能玷污地;在那里流了血,除非流那杀人者的血,为那地没有其他取洁的方法。 | 创 9:5-6 咏 106:38 |
| 35:34 | 你们不可亵渎你们所居之地,这地也是我居留之地,因为我上主是住在以色列子民中间。」 | 出 29: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