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十四章 | ||
| 东门的用途 | ||
| 44:1 | 他领我回到圣殿朝东的外门,门却关着。 | |
| 44:2 | 他对我说:「这门必关闭不开,任何人不得由此门而入,因为上主以色列的天主已由此门而入,为此常应关闭。 | 咏 24:7 |
| 44:3 | 至於元首,因为他是元首,惟有他可坐在里面,在上主前进食;他由东廊的路而入,亦由原路而出。」 | |
| 外方人不准进圣殿 | 43:6-12 | |
| 44:4 | 以後,他领我由北门到圣殿前,我一看,看见上主的光荣充满了上主的殿,我便伏地掩面。 | |
| 44:5 | 上主对我说:「人子,我对你所说上主殿内的所有规定和法律,你要留心,要眼看耳听,又要注意准入圣殿和禁入圣殿的规则。 | |
| 44:6 | 你对叛逆的以色列家族说:吾主上主这样说:以色列家族,你们所行的一切丑恶之事,该够了罢! | |
| 44:7 | 当你们奉献给我食品、脂肪和牲血时,竟引领心身未受割损的外方人进入我的圣所,亵渎我的殿宇;这样以你们的一切丑恶,破坏了我的盟约。 | 11:19; 22:26 创 17:10 哀 1:10 |
| 44:8 | 你们既不在我圣所内供职,却派他们代你们在我圣所内供职。 | |
| 44:9 | 为此吾主上主这样说:一切心身未受割损的外方人,以及所有在以色列子民中的外方人,不得进入我的圣所。 | 宗 21:28-29 |
| 肋未人只可充侍役 | ||
| 44:10 | 至於肋未人,当以色列堕落,离开我而追随他们的偶像时,他们也远离了我,他们必要承担自己的罪债。 | |
| 44:11 | 他们在我圣所内供职,只能充当看守殿门的,作圣殿的侍役,为百姓宰杀全燔祭祭牲和其他祭牲,站在他们面前,给他们服务。 | |
| 44:12 | 因为他们曾在百姓的偶像前给他们服务过,做了以色列家族犯罪的绊脚石,为此我必举手反对他们──吾主上主的断语──他们必要承担自己的罪债。 | |
| 44:13 | 他们不得走近我,做我的司祭,也不得接近我的一切圣物,和至圣之物;反要承担自己的羞辱和所行的一切丑恶。 | |
| 44:14 | 我只委派他们在圣殿供职,服各种劳役,做其中应做的一切事务。 | 肋 2:3 |
| 对司祭的各种规定 | ||
| 44:15 | 惟有那些在以色列子民堕落离开我时,仍然为我的圣所供职的匝多克的儿子,肋未司祭们,可走近我,服事我,侍立我前,给我奉献脂油与牲血──吾主上主的断语── | 40:46; 48:11 户 18:1-19; 25:13 |
| 44:16 | 他们可进入我的圣所,走近我的祭桌,服事我,奉行给我供职的事。 | |
| 44:17 | 几时他们进入内院的门,应身穿麻衣;当他们在内院门内或在圣殿供职时,不可穿羊毛衣。 | |
| 44:18 | 他们头上应戴麻布头巾,腰间应穿麻布裤子,不可穿容易出汗的衣服。 | 肋 6:3-4 |
| 44:19 | 但他们几时要出去到外院百姓那里时,应脱去供职的衣服,放在圣所的厢房内,穿上别的衣服,免得因自己的祭服使百姓沾染圣洁。 | 46:20 |
| 44:20 | 他们不可剃头,也不可让头发自由生长,应该修剪头发。 | 肋 21:5 |
| 44:21 | 任何司祭要进入内院时,不可饮酒。 | 肋 10:9 |
| 44:22 | 他们不可娶寡妇或弃妇为妻,应娶以色列家族的处女为妻;或娶司祭的寡妇。 | 肋 21:7, 14 |
| 44:23 | 他们应教训我的百姓区别圣与俗,知道洁与不洁。 | |
| 44:24 | 在诉讼上,他们应充任裁判,按我的法律定断;他们在我的各种庆节上,应遵守我的法律和规例,又应圣化我的安息日。 | 20:11-12, 16, 19-20 |
| 44:25 | 他们不可走近死人,免得沾染不洁;但为父母、子女、兄弟和未嫁的姊妹,可自染不洁。 | 肋 21:1-5 |
| 44:26 | 在他取洁以後,再过七天, | |
| 44:27 | 他要进入圣所,进内院,为在圣所内供职的那一天,应奉献赎罪祭──吾主上主的断语── | |
| 44:28 | 他们不可有产业,我是他们的产业;在以色列也不可分给他们地业,我是他们的地业。 | 户 18:20-24 申 18:1-2 |
| 44:29 | 他们可以吃素祭,赎罪祭和赎过祭:凡在以色列所献的禁物,都应归於他们。 | 肋 7:10 |
| 44:30 | 各种初熟之物,和你们藉举祭所献的一切祭物,应归於司祭;此外,将你们粗麦面中最好的一分,给与司祭,好叫祝福降在你们家庭中。 | |
| 44:31 | 凡自然死或被猛兽撕裂的飞禽走兽,司祭都不可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