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2 | 教會時時關切對聖經日益獲得更深的領悟,不停地用天主的言語,滋養自己的子女(參閱DV 23),尤其在我們現今時代特別顯明,因為梵二大公會議規定:為使教友生活更加熱切,要把天主聖言的龐大財富,更豐富更寬廣地供給基督信徒。 基督的淨配今日以日新的朝氣,所專心致志的工作,如此崇高偉大及重要,毫無疑問地要求教會全力鼓勵研究聖經,為這個原故,同一大公會議適切地勸告:「公教的注釋家,以及其他神學家,當本著合作無間的力量去努力為在神聖訓導當局的監督之下,藉適當的工具去探討及講解聖經,使如此眾多的天主聖言服務的人,能夠把這光照理智、堅固意志、灼熱人心為愛慕天主的聖經食糧,有成效的供給天主的子民應用」(DV 20)。 |
| 723 | 因為新近各種學識突飛猛進,對研究聖經每天掀起許多新的問題,而且不容易解釋。所以獻身於聖經的人對此工作應更加熱切,他們雖然應用最新的科學研究方法,但應知道:天主把聖經交託給自己的教會,沒有交託給博學士的私人意見;所以應常在教會訓誨機構的指導和保管之下,按照基督教會的傳授,和解經的規則解釋聖經(參閱DV 12)。 |
| 724 | 為了研究聖經更有力的穩步進展,為了保持解釋聖經免受任何冒失意見的損害,並為了注釋家和神學家與聖座和彼此之間的和諧合作所驅使(參閱DV 12-23),我們相信時機成熟,應特別關心注意我們的前任教宗良十三世,於1902年10月30日頒佈「醒寤」宗座詔書時,所成立的宗座聖經委員會。此委員會的成立,正是為推進聖經研究的正確進展,此委員會成立至今,由他們的工作,對研究聖經的穩步進展獲得的裨益,堅定了我們的信心,此委員會建立的利益與重要。為使教會時常獲取更豐富的效益,我們認為沒有比以新而更適宜的規定,來重整這一宗座委員會更好更有效力,以致無論是關於作用、設置與討論問題、以及分配各項工作、或有關人數與選擇成員,都更容易按基督徒社團增加的需要,完成自己的工作。 因此,熟慮一切之後,我們自動的以我們宗座的權威,決定頒佈有關宗座聖經委員會的新規定如下: |
| 725 | 1. 聖經委員會按照自己的任務,仍繼續推動正確的聖經研究,並在解釋聖經方面供獻教會訓誨機構有力的協助,按照新規定重新承認,並與信理部連結在一起。 |
| 726 | 2. 聖經委員會主席一職,由信理部部長樞機擔任,他可有副主席作助手,由委員會成員選出。 |
| 727 | 3. 聖經委員會應由各學院各國藉研究聖經學的人士組成,他應在學識、明智、對教會訓誨機構有教會感各方面,超群出眾。 |
| 728 | 4. 聖經委員會成員,由教宗任命,為期五年。人選是由主席樞機在諮詢主教團後提名的,五年期滿後,可再次認定,成員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人。 |
| 729 | 5. 聖經委員會秘書,由委員會主席推薦,並由教宗任命,為期五年。也列在信理聖部的諮詢委員會內。五年期滿後,可再次認定。最好,樞機主席,儘可能在向教宗提名適當人選之前,先在委員會中諮詢。 |
| 730 | 6.召開聖經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一次。 |
| 731 | 7. 如果研究特別問題有需要,樞機主席可由特別精通此問題的成員成立特別小組,此一小組完成了研究工作之後,即停止任務。此小組委員會主席同意,如果需要,也可詢問其他專家,連非公教徒在內。被邀請諮詢的人並不成為成員。 |
| 732 | 8. 聖經委員會成員,亦可以書面受諮詢。 |
| 733 | 9. 由教宗或委員會主席指定研究的問題和論題,應細心研究。無論是由信理聖部,或主教會議,或主教團所提出的,或由聖經委員會成員所暗示的,連由公教大學和聖經社團所提出的,「治理全教會」宗座憲章第136條的規定除外(Constitutiones Apostolicae Regimini Ecclesiae universae) |
| 734 | 10. 聖經委員會全體大會所得的結論,如有事件發生,以前的特別小組所得的結論,都應呈報教宗,並交信理聖部處理。 |
| 735 | 11. 聖經委員會的任務是完成研究工作,並準備訓導和法令,由信理聖部公佈。可特別提交聖經委員會,獲得教宗批准,除非教宗另有安排。 |
| 736 | 12. 聖經委員會應關心與各種聖經研究學院聯絡關係,無論是公教或非公教的學院。 |
| 737 | 13. 在與聖經有關的事上定新規律,先應諮詢聖經委員會。 |
| 738 | 14. 聖經委員會,除非另有規定,可繼續頒發聖經科學位,按照特別規定,亦可覆核。 |
| 739 | 15. 聖經委員會成員對委員會討論的事項,按其性質和重要,忠於保守秘密,要遵守保守秘密的規則。 |
| 我們在此自動詔書內所規定的一切,我們下令批准有效,由本年7月8日起生效。一切反對無效,連特別提及者在內。 | |
| 發自羅馬伯多祿大殿 1971年6月27日 我們即位第九年 保祿六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