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卷 天主子民 | |
| 第一編 基督信徒 | |
| 第三題 聖職人員 | |
| 第一章 聖職人員之培育 | |
| 902 | 252.條 1.項 對神學教育,應在信德的光照和訓導領導下施行,務使修士認識依據啟示的全部天主教道理,作為自己屬靈生活的滋養,並在執行職務時,能正確地宣講並加以保護。 2.項 修士應特別勤勉研習聖經,以獲得全部聖經的知識。 3.項 信理神學課程,應依據文字記載的天主聖言及聖傳,藉此,修士特以聖多瑪斯為師表,學習更深入地了解救贖的奧跡;同樣亦教授倫理神學、牧靈神學、教會法、禮儀、教會歷史以及其他輔助或按培育司鐸計劃所規定的特殊學科。 |
| 903 | 253條 1.項 哲學、神學、教會法等科的教授,應由主教或有關的主教們聘請,他們必須備有聖德,並在大學或聖座承認的學院獲有博士或碩士學位。 2.項 必須分別聘請教授,以教授聖經、信理神學、倫理神學、禮儀、哲學、教會法、教會歷史,以及其他具專門教學法的課程。 |
| 第三卷 教會訓導職 | |
| 第四題 大傳播工具及出版書刊 | |
| 904 | 825條 1.項 無宗座或主教團的批准,不得出版聖經;必須有上述權力之批准,才能將聖經譯成本地話出版,同時也該有必需的和足夠的註釋。 2.項 有主教團之許可,天主教信徒能與分離的弟兄們聯合翻譯並出版聖經,但須附有適當的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