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6 翻譯人員按常規受教會聘用,而不直接受聖經公會聘用,這是需要的,因為完成了翻譯計劃之後,翻譯人員普通又回到他們以前所作的工作。服務的一切條件,應與國家聖經公會磋後定斷,連同翻譯顧問包括在內,因為他要視察整個工作程序,使之由不同宗派而來的翻譯小組成員取得平衡。在許多情形之下,翻譯顧問也是直接負責翻譯人員的人,同時也是批准出版的最後譯文的人。
2.5. 訂定原則
1087 為供給翻譯程序一個確定的引導,並確定效果的一致,以及共同努力創作的可能性,先應研究出一些詳細的原則,概括技術方面的整個範圍,如:所用的經文,釋經的基礎,音譯的系統,文筆的程度等等。
1088 一個適當的原則訂定方案,是翻譯或修訂的計劃成功的最好保証。第一,依據這些原則,可以取得較高的把握,翻譯的工作為各宗派所接受,因為他們的領袖已經同意並接受了這些原則。第二,訂定這些原則,可以使翻譯的困難問題,很快地得到解決,因為各有關人員贊成或反對的是原則,而非彼此。再者,這些原則對翻譯的一致性有很大的幫助,因為,有時有些原則因工作的不斷經驗,覺得需要更改,以前的一切資料都可按新更改的原則,加以修訂,使到最後的成果,基本上一致。翻譯顧問團應協助翻譯小組策劃一套原則,應用在特殊問題的翻譯上。
2.6. 編輯監督
1089 翻譯顧問應負責編輯監督。這種監督並不需要時時「監視」工作,更好說,是供給翻譯人員在工作時所遇到的問題的解決方法。
2.7. 版權:全部和應用的經文
1090 如果共同翻譯計劃是引致富有意義的合作,準備出版聖經,那末,就需要避免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另一種經文。
如果共同努力的結果,只是由出版者出版一種經文,差不多不可避免五年至十年內,經文就有些變更,最後成了另一種聖經版本,而非共同譯本。即使同一的經文由不同的出版者出版,能在重大壓力之下,作一系列的輕微修飾,但在短的時期內,便成了重大的變更。當然,這並不是說,只有一個聖經版本,其內容包括完全一樣的補充資料或旁注。其實,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補充資料,正可用來深入一個宗派的不同要素,大家既然都已同意,在翻譯或修訂方面,有共同的趨向,最好能以預見繼續進到共同出版,以完成一致。
1091 翻譯和出版的經文版權,為國家聖經公會或聯合聖經公會所有。如果共同出版,經文版權則為共同所有。如果某一宗派直接參與了共同翻譯的經文,表示關於將來應用全部或部分經文的問題,出版者可與之商訂合同。
2.8. 版本說明和出版許可
1092 共同出版的聖經,按例都有聖經公會的版本說明和羅馬天主教會當地正權力人的出版許可。聖經公會出版的聖經正式格式,是將版本說明印在扉頁上,羅馬天主教會正權力人的出版許可印在扉頁背面,這是天主教會批准書籍的正規。在某些情形之下,可能更好考慮一下,是否可能雙方教會當局共同寫一篇推薦聖經的序文,以代替正式的准印和許可出版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