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題 聖職人員 | |
| 第一章 聖職人員的培育 | |
| 第2節 對職務的培育 | |
| 1221 | 346條 第一項 期望聖職的人員應受培育,在聖神內培養與基督有親密的來往,並在一切事上尋求天主,致使為基督牧者的愛所驅使,關心所有的人獲得天主的國,而奉獻一生。 第二項 日日由天主的聖言和聖事中汲取力量,以堅強自己的神性生命和宗徒事業。修生應恆常不斷地默想天主的聖言,熟悉教父的忠實解釋,好使自己的生活日益肖似基督的生活,在信、望、愛三德中日益堅強,生活日益趨於福音生活的方式…… |
| 1222 | 350條 第一項 神學課程應在信德的光照下教導,致使修生更深入由天主的啟示而汲取的公教教理,並以自己的文化作表達,以作自己神聖生活的滋養,更有效地施行聖職的有益工具。 第二項 聖經應如一切神學的靈魂,其他的一切神聖課程都應如此教導;因此,除了教導正確的釋經方法之外,亦應教導救贖計劃的主要部份,和聖經神學的重要題目。 |
| 第15題 教會訓導機構 | |
| 第二章 為天主的聖言服務 | |
| 1223 | 607條 為天主的聖言服務,就是:宣道、教理講授和各種基督徒的教誨,其中以禮儀的宣道應佔首位,或由聖經獲取得救的滋養,或建基於神聖的傳承;舉行聖言禮儀應不斷實行。 |
| 1224 | 608條 主教、司鐸和執事,應按自己在聖職的等級內,首先應照法典的規定,履行服務天主聖言的職責;其餘的基督信徒按照自己的資格和身份,甚至領命,自願地參與這職務。 |
| 第1節 宣講天主的聖言 | |
| 1225 | 609條 教省主教有權規定在自己的轄區內宣講天主的聖言,但普通法不變。 |
| 1226 | 610條 第一項 主教有權在世界各地宣講天主的聖言,除非在特殊情形下,教省主教明令禁止。 第二項 司鐸有權在合法被派遣或被邀請之地宣講。 第三項 執事亦同樣有權宣講,除非特殊法另有規定。 第四項 在非常特殊情形下,尤其為補足聖職人員的缺乏,教省主教可委任基督信徒宣講,連在聖堂內亦可。法典614條第4項保持不變。 |
| 1227 | 611條 被委照顧人靈的聖職人員,由職務本身,即有宣講的權利,亦可邀請任何一位司鐸或執事為托與自己照顧的人靈宣講。法典610第3項維持不變,只要合法禁止。 |
| 1228 | 612條 第一項 在修會團體或相似修會度共同的社團內的聖職人員,無論是由教宗或由宗主教得到的宣講權利,由修會高級上司規定。 第二項 度奉獻生活團體的所有上司,連地方上司在內,都可派遣任何司鐸或執事為自己的會士宣講。法典610第3項維持不變,除非合法禁止。 |
| 1229 | 613條 相反教長的法令,禁止宣講,可以上訴,應儘速處理之。 |
| 1230 | 614條 第一項 講道,按禮儀年的過程,由聖經講解信德的奧蹟和基督徒生活的規範,應深受推薦為禮儀的一部份。 第二項 堂區主任和堂區住持有義務至少在主日和法定節日神聖禮儀中講道,沒有重大原因不得或缺。 第三項 主任司鐸不准常期藉別位司鐸為托與自己照顧的群眾履行宣講的義務,除非有正當的原因,由地區教長批准。 第四項 講道權保留給司鐸,或者按特殊法律規定,也保留給執事。 |
| 1231 | 615條 教省主教應規定日期,設法在適當的時機,舉行一系列的宣講,使基督信徒作神修更新。 |
| 1232 | 616條 第一項 天主聖言的宣講者應放棄人間的智慧和巧言花語,宣講整個的基督奧蹟,因為他是道路、真理和生命;說明地上的事物和人的制度,都是按照創造者天主的計劃,也都是為人類的得救而安排的,所以對建樹基督的身體都有不少的裨益。 第二項 所以也要教導教會的道理,關於人格的尊嚴,人基本的權利,家庭生活,城市和社會的團體生活,也要講在經濟和勞動生活上實踐正義的意義,如此在地上建設和平,推動民眾的進展…… |
| 第2節 教會大學和學院 | |
| 1233 | 646條 尤其教長應時常推行教會大學和學院,就是要特別研究天主的啟示和其有關各學科,因而與教會宣傳福音的職責密切有關。 |
| 1234 | 647條 教會大學和學院的目的,就是: 第一項 要深入,更學術性研究天主的啟示和其有關各科,更有系統的詳解並安排天主啟示的真理,在前進的時代的光照下,考慮一些新的問題,並以符合的文化共獻給同時代的人群…… |
| 第四章 大眾傳播工具及出版書刊 | |
| 1235 | 651條 第一項 教會在世界各地為盡好宣傳福音的職責,應運用適合的工具,所以處處應擁有使用大眾傳播工具的權利,尤其出版書刊的權利。 第二項 所有基徒信徒各自應在此重要的教會使命上合作,並支持與協助此一開始的宗徒傳教事業;另外,尤其那些精於編輯和傳播大眾傳播事業的教徒,要積極協助主教作此牧靈的工作,並盡一切努力,使此大眾傳播工具浸淫基督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