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 654條 有關書刊的普通法的規定,也適用於其他的用新近發明的各種技術生產,目的是為公開宣傳的寫作或言論。
1237 655條 第一項 為基督信徒應大開門路接近聖經;所以那裡缺乏,教省的各主教應關心準備一個適宜且忠信,並且具有足夠注釋的聖經;並且,如果適宜,而且有益,亦可與其他基督徒合作。
第二項 所有基督信徒,特別是照顧人靈的牧者,要關心散發聖娙,具有簡短適合的注解,連非基督徒亦可應用。
第三項 為禮儀和教理講授,只可應用具有教會批准的聖經版本。其他版本,應有教會的許可……
1238 663條 第一項 為出版某一著作所獲得許可或批准,頌讚或祝福,只為原文有效。對同一著作的新版或翻譯無效。
第二項 至於出版聖經或別的書籍,按法典規定,需要有教會的批准,由一個地方教長合法批准不夠,因為也可能適用於別的教省,還需要有同教省的地方教長的明顯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