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73 |
保祿拒絕接受西乃山法律的盟約,一方面因為這與信仰基督對立(「人成義不是由於遵行法律,而只是因著對耶穌基督的信仰」:迦2:16;
羅3:8),而另一方面,這法律既然是某個民族的法制,就不應加諸那些來自「列邦」的信徒身上。然而,保祿宗徒卻肯定「舊盟約」啟示(即舊約聖經)的價值,認為必須在基督的光照下,才能有所領悟(格後3:14-16)。 |
| 1774 |
保祿認為耶穌以他的血建立新約(格前11:25),並不表示天主與祂百姓所立的舊約已中斷,新約只不過是它的滿全而已。保祿把「兩約」列入以民的優惠當中,連那些不信基督的以民也包括在內(羅9:4)。以色列民仍然是處於盟約的關係當中,也是天主曾恩許盟約必要實現的民族,因為以民背信的過失絕不能把天主的忠信除掉(羅11:29)。就算以民認為遵守法律是肯定自己的正義的一種工具,天主那充滿憐憫的恩許的盟約(羅11:26-27),是不能廢除的。肯定基督就是法律引領天主子民所要達到的目標及滿全(迦3:24),就是強調這恩許的連貫性。對很多猶太人來說,蒙在梅瑟臉上的帕子仍是蓋在舊約上(格後3:13,15),妨礙他們辨認出基督的啟示。但這也包括在天主救恩計劃的奧秘中,而這計劃的最終目的是使「全以色列」得救(羅11:26)。 |
| 1775 |
弗2:12明顯地提及「恩許的盟約」,目的是公佈它們現已為「萬民」開放,因為基督已拆毀了「中間阻隔的牆壁」,即那阻礙非猶太人進入的法律(參看弗2:14-15)。 |
| 1776 |
因此,保祿書信表達出兩方面的信念:一方面指出西乃山法律的盟約有不足之處,另一方面卻指出恩許的盟約的全效。恩許的盟約的滿全在於因信仰基督而成義,而天主「先使猶太人,後使希臘人」獲得這救恩(羅1:16)。雖然拒絕信仰基督導致猶太人陷入不服從的境況,可是他們仍是「可愛的」,他們仍會得到天主的憐憫(參看羅11:26-32)。 |
| 1777 |
42. 希伯來書以很大的篇幅引用了「新約」的預言(139),宣佈「新約的中保」(140)--基督已把它實現出來。它指出「第一個盟約」在祭祀制度上的不足;司祭及祭品不能除去罪的障礙,未能在天主與祂的子民之間建立一個真正的中介(141)。因此,這些制度要被淘汰,由基督的司祭職和祭獻來取代(希7:18-19; 10:9)。事實上,基督藉著他的服從,完成了救恩,已排除了一切障礙,為所有信徒敞開接近天主的大門(希4:14-16; 10:19-22)。舊約所宣佈及預示的盟約計劃於是得以完成。這不單是把西乃山盟約更新,而是一個全新盟約的訂立,因為它是建立在基督個人奉獻的新基礎上(參看希9:14-15)。 |
| 1778 |
新約聖經並沒有明顯地提及天主與達味所訂立的盟約,但在宗徒大事錄記載伯多祿的一篇講詞中,卻把耶穌的復活與天主向達味的「誓詞」(宗2:30)相提並論,這誓詞即記載於詠89:4; 132:11,天主向達味所訂下的盟約。在宗13:34裡,保祿的一席話有類似的作用,他引用了依55:3的話(「誓許於達味的慈惠」),這話按依撒意亞先知原指一項「永久的盟約」。因此,「達味之子」(142)耶穌的復活,便成了天主給達味恩許的盟約的實現。 |
| 1779 |
從這些經文所得的結論就是:早期的基督徒意識到,以色列的天主早已在舊約中顯示及實現了這盟約的計劃,而自己正身處這計劃的延續中。以色列民依然與天主保持著盟約的關係,因為恩許的盟約是確立的,不可能被廢除。早期的基督徒意識到自己正身處這計劃的一個新階段,這是先知們早已宣佈過,而現今卻透過耶穌的血、「盟約的血」,那為愛而傾流的血,正式展開了(參看默1:5b-6)。 |
| |
6. 法 律 |
| 1780 |
43. 希伯來文「托辣」一詞,一般譯作「法律」,但更準確的意思是「教誨」,即同時是教導,又是指令。托辣是最高智慧的來源(143)。從聖經時代一直至現在,法律在猶太人的聖經及宗教生活中佔一個重要的位置。因此,自宗徒時代開始,教會必須按耶穌的表樣,正視自己與法律的關係;耶穌憑藉天主子的權威,給予法律一個應有的意義(144)。 |
| |
(a) 舊約中的法律 |
| 1781 |
以色列民的法律及祭祀隨著整部舊約聖經發展。不同的法律蒐集(145)成了梅瑟五書成書年代的重要指標。 |
| 1782 |
法律的恩賜。法律首先是天主給予祂子民的恩賜。法律的恩賜成了舊約一個重要記載的對象,但這記載是由不同來源的資料所組成(146),彼此互相補充(147);列下22-23由於對申命紀有特殊的重要性,故在這些記載中佔有獨特的地位。出19-24把法律融入「盟約」(berit)之內,這個盟約是天主在聖山上與以色列民所訂立的,其間天主向整個以色列民族(出19-20),之後又單獨向梅瑟(148)及以民的七十個代表顯現(出24:9-11)。這些顯現及這個盟約為當時及未來的以民是個特別的恩典(149),而天主所啟示的法律就成為這恩典的永久保證。 |
| 1783 |
但敘事傳統把法律的恩賜與毀約事件串聯在一起,這毀約即他們違反了十誡所規定的一神敬禮(150)。 |
| 1784 |
托辣所謂之「法律的精神」。法律中的規戒涉及倫理道德、司法、禮儀及文化(宗教及日常生活的習俗)各方面。它與實際生活態度取向有關,有時以絕對的形式表達出來(例如:十誡),有時把一般的原則落實於生活的情況上,以個別案例的形式出現。於是在類似的情況下,這些都成為先例和類比,最後更發展成稱為「哈拉卡」(halakha)的法學,以及後來稱為「米市納」(mishna)的口傳法律。很多法律有象徵性的意思,即是說,它們以具體的方式來說明一些抽象的價值,例如公道、社會秩序、人性等價值。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應用在生活上的規則;有些只是為培育未來司祭、法官及政府官員之用;另一些卻反映出先知運動所鼓吹的理想(151)。這些法律最初被應用於一些城市及鄉鎮(約書),其後傳至猶大王國及以色列王國,最後及至散居世界各地的猶太團體。 |
| 1785 |
從歷史的角度看,聖經中的法律是宗教、倫理及法制傳統經年累月得來的成果。這些法律包括很多與古代近東文化共通的元素。從文學及神學方面而言,它們都是由以色列民的天主,或直接經由啟示(按申5:22的十誡),或間接經由梅瑟頒佈而來。事實上,相對於其他法律,十誡自屬一類。十誡的起源(152)本是一套必須遵守的件條,為保證以色列家族能得享自由,以及令他們能受到保護,得以避過各式各樣的壓迫,例如崇拜偶像、不道德行為及不公義的情況。以色列民在埃及所經歷的剝削不應在以色列重演,弱小的不應受強權壓迫。 |
| 1786 |
出34:14-26中的約書體現一套人性及宗教的價值,以永恆的價值來界定一個團體的理想。 |
| 1787 |
這套法律是為以色列民及猶太人而設的,因此它是一套特別法律,適用於一個歷史上的某個民族。但為全人類,它卻有典範的價值(申4:6)。基於這個理由,它是一個為所有民族而許諾的末世性恩典,好能成為和平的工具(依2:1-4; 米4:1-3)。這法律體現了一套宗教的人學,一套超越民族差異的價值,以及一些產生包括聖經法律在內的歷史實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