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88 |
托辣的靈修。誡命代表天主智慧的旨意,它們的重要性不斷在以色列民個人及社群生活中增長。法律無所不在,尤其自充軍時代開始(第六世紀),一個對托辣深深敬仰的靈修興起。以民認為遵守托辣就是「敬畏上主」的必然表現,以及事奉天主最完善的方式之一。在同一聖經內,聖詠、德訓篇,以及巴路克是最佳的見證。詠1; 19; 119,那些有關托辣的聖詠,有結構及組織聖詠集的功用。啟示給人的托辣,同時也是那令受造物井井有條的思想。猶太教徒在遵守這些法律時,便會獲得欣慰及祝福,以及分享天主創造宇宙的智慧。這啟示給猶太人的智慧比其他民族的智慧--尤其是比希臘人的智慧(巴4:1-4)--更為優越(申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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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新約中的法律 |
| 1789 |
44. 瑪竇、保祿、希伯來書及雅各伯書,在神學上都致力反省法律在基督來臨之後的意義。 |
| 1790 |
瑪竇福音反映出耶路撒冷淪陷後的瑪竇教會團體(主後70年)。耶穌肯定法律的永久有效(瑪5:18-19),但他卻充滿權威地給予它一個新的解釋(瑪5:21-28)。耶穌令法律變得更徹底,這樣「滿全了法律」(瑪5:17):有時他廢除某法律的條文(離婚、復仇的法則),但有時又給予更嚴謹的解釋(殺人、姦淫、發誓),又或者令法律更具彈性(安息日)。耶穌堅持愛天主(申6:5)及愛近人(肋19:18)這雙重的誡命,認為「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22:34-40)。耶穌--新梅瑟,在令人認識法律的同時,也令人--首先是猶太人,然後普世萬民--認識天主的旨意(瑪28:19-20)。 |
| 1791 |
保祿神學的法律觀甚為豐富,雖然尚未完全得以整合。這是保祿書信的性質本身,以及這思想在一個尚未深入勘究的神學領域中,正處於全面發展的階段所致。保祿在靈修上的個人經驗,以及他從事的傳教工作,激發起他對法律作出反省。從他的靈修經驗中,保祿在遇上基督之際(格前15:8),領略到他對法律的熱忱導致他行差踏錯,甚至「迫害天主的教會」(格前15:9;
斐3:6),他因接受基督而放棄這種熱忱(斐3:7-9)。在他的傳教工作方面,由於這涉及非猶太人(迦2:7; 羅1:5),於是便產生以下的疑問:基督信仰應否要求非猶太人遵守那些特別屬於猶太人的法律?而在象徵方面而言,他們是否需要履行法律對猶太人身份象徵的要求(割損,進食守則,曆法)?答案若然是肯定的話,明顯會破壞保祿的傳教工作。面對類似的問題,保祿宗徒沒有把自己的反省局限於牧民方面的考慮,更致力於教義方面的深入研究。 |
| 1792 |
保祿堅信基督(默西亞)的來臨令法律有重新界定的必要。其實,基督就是「法律的終向」(羅10:4),同時也是法律的目標,以及所要達到的終點;那時,法律的統治要終止,因為從那時起,不再是法律賦予人生命--實際上,它再沒有這樣的能力(153)--而是對基督的信仰使人成義和獲得生命(154)。從死者中復活的基督,把他的新生命傳給信徒(羅6:9-11),保證他們獲得救恩(羅10:9-10)。 |
| 1793 |
那麼,法律現今還有什麼功用?在這個問題上,保祿嘗試尋找一個答案。他領會法律有其正面的意義:它是以色列的特恩(羅9:4),是「天主的法律」(羅7:22);它被囊括在愛近人的誡命中(155);它是「聖的」、是「屬神的」(羅7:12,14)。按斐3:6,在某方面,法律也界定什麼是「正義」。相反地,法律自然令人有機會作出相反的選擇:「…藉著法律,我纔知道罪是什麼。如果不是法律說:『不可貪戀!』我就不知道什麼是貪情。」(羅7:7)
保祿時常記起這潛在法律恩賜中,無可避免的選擇,例如,他指出人的實際情況(「肉身」),「罪」阻礙人順從法律(羅7:23-25);又例如他指出法律的「文字」,因缺乏令人能實行法律的精神,最後只為人帶來死亡(格後3:6-7)。 |
| 1794 |
保祿宗徒把法律的「文字」與法律的「精神」對立,遂把法律分割開來,正如他把亞當及基督分開來說一樣:他把亞當(即人在沒有恩寵的情況下)所能做的放在一方,而另一方卻放著基督(即恩寵)所實現的。事實上,在那些虔誠猶太人的生活中,法律是包含在天主的計劃內,在這計劃中,恩許和信仰都有其重要性。但保祿在此想指出法律本身--即其文字--所能給予的,即脫離了那常陪伴著人的天主的眷顧,除非人企圖建立自己的正義(156)。 |
| 1795 |
格前15:56指出,如果「死亡的刺就是罪過,罪過的權勢就是法律」,那麼,法律便間接地透過自己的文字,致人於死地。因此,梅瑟的職務便可稱為「屬死的職務」(格後3:7),或「定罪的職務」(格後3:9)。可是,這職務曾一度充滿著光榮(來自天主的光輝),以色列民甚至連梅瑟的面貌也不能瞻望(格後3:7)。這光榮卻因一個更大的榮耀而失去它的價值(格後3:10),那就是「屬神的職務」(格後3:8)。 |
| 1796 |
45. 迦拉達書認定「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應受咒罵」,因為「凡不持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都會被法律咒罵(157)。在聖經其他地方也指出,法律與信德的途徑對立(158);法律指示如何行事,但人始終都要靠自己的力量去把它付諸實行(迦3:12)。保祿宗徒不是反對「工行」,他所反對的只是人以為單憑「法律的作為」而可自救。保祿也不是反對信德的作為(這經常與法律的內容吻合),因為這些作為都有賴與基督在生活上的共融才能成事。反之,保祿聲明「重要的」卻是「以愛德行事的信德。」(159) |
| 1797 |
保祿意識到耶穌的來臨帶來權力的改變。基督徒不再生活在法律權下,而是活於信仰基督權下(迦3:24-26; 4:3-7),即恩寵權下(羅6:14-15)。 |
| 1798 |
有關法律的中心內容(十誡及一切以十誡精神為依歸的法律),迦5:18-23首先作出肯定:「如果你們隨聖神的引導,就不在法律權下」(5:18)。人如果除去法律,自然便會避免「本性私慾的作為」(迦5:19-21),而產生「聖神的效果」(迦5:22)。保祿再說明法律並沒有禁止這些出於聖神效果的事(迦5:23),因為信徒已實踐法律的一切要求,甚至完成比這些要求還要多的事,更會避免一切法律所禁止的事。按羅8:1-4,「在基督耶穌內賜與生命之神的法律」,已補足梅瑟法律在能力上的不足,使「法律所要求的正義」,在信徒身上成全。救贖的目的之一就是令法律得到滿全! |
| 1799 |
希伯來書指出,(梅瑟)法律似乎僅切合指定的時代及程度(160)。但在罪人與天主的關係上,法律並不能真正作為相稱的媒介(希7:19;
10:1)。只有基督才是有效的媒介(希9:11-14)。基督是個另類的大司祭(希7:11,15)。法律與司祭職息息相關,每逢「司祭職一變更,法律也必然變更」(希7:12)。肯定這一點後,作者承接保祿的教導,說明基督徒已不再在法律權下,而是在信仰基督及恩寵的權下。但在人與天主的關係方面,作者並沒有堅持必定要遵守法律,反而強調「信、望、愛」三德(希10:22,23,24)。 |
| 1800 |
對雅各伯和早期的基督徒教會來說,與倫理有關的十誡,按基督的解釋,依然能有指導的作用(雅2:11)。「天國」(雅2:5)的「最高法律」(雅2:8),在於愛近人的命令(161)。這也是「賜予自由的完美法律」(雅1:25; 2:12-13),但須在具體行動的信德中付諸實行(雅2:14-16)。 |
| 1801 |
最後的這個例子同時指出,在新約聖經中有關法律的主題雖有多種不同的表達,但已有基本上的共識。雅各伯不會像保祿一樣,宣佈法律權力的終結,但同意瑪竇、馬爾谷、路加及保祿的講法,強調首要的不是十誡,而是愛近人的命令(肋19:18),因為這能令人完美地遵守十誡,甚至做得更好。因此,新約聖經建基於舊約聖經。舊約的理解必須以基督為背景,基督肯定了愛的誡律,並且加上一個嶄新的層面:「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若13:34; 15:12),直至犧牲性命。這更超乎法律的滿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