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 |
| 猶太人的聖經是基督徒聖經的基本部分 | |
| 1576 | 2. 基督徒團體,尤其因了它的歷史淵源,使它與猶太民族連繫起來。事實上,基督徒所信奉的納匝肋人耶穌,正是這個民族的一分子;同樣,耶穌所召選「為同他常在一起,並派他們去宣講」(谷3:14)的十二人,也是來自這民族。在初期,宗徒們宣講的對象,只是猶太人和那些歸依猶太教的外邦人(參閱宗2:1)。因此,基督宗教是由第一世紀猶太教的團體中誕生的。雖然其後教會逐漸脫離猶太教,但它始終沒有忘卻自己的猶太淵源;新約清楚地確認這一點,甚至明認猶太人有優先的權利,因為福音正是「天主的德能,為使一切有信仰的人獲得救恩,先使猶太人,後使希臘人。」(羅1:16) |
| 1577 | 這個淵源關係不斷地表現於基督徒對猶太人聖經的接納上,基督徒把它視為天主的說話,而且更視這些話是對他們說出來的。事實上,教會承認載於希伯來文及希臘文聖經中的一切內容,同樣皆出自天主的默感。「舊約」這名稱是保祿宗徒所提出的,原本用來指那些歸梅瑟名下的著作(參閱格後3:14-15)。這名稱的含義在第二世紀變得更廣泛,並應用於猶太人以希伯來文、阿剌美文及希臘文所寫的其他著作上。「新約」這名稱取自耶肋米亞先知書中所宣佈的「新盟約」預言(耶31:31),這「新盟約」其後在希臘文七十賢士譯本中成了「新的安排」、「新的遺囑」。這預言宣佈天主有意訂定另一個新的盟約。藉著聖體聖事的建立,基督宗教認為這應許已在基督耶穌的奧跡中得以實現(參閱格前11:25; 希9:15)。因此,用來表達教會這嶄新信仰的一組著作,便被稱為「新約」。單憑這個名稱,已顯出它與「舊約」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係。 |
| 甲、新約承認猶太人聖經的權威 | |
| 1578 | 3. 新約的著作從不以全新的姿態出現,反之,所見的是它穩固地植根於以色列民的悠久宗教經驗,這些經驗以不同的形式載於一些組成猶太人聖經的書卷中。新約經書以很多不同程度的明確方式,確認它們具有來自天主的權威。 |
| 1. 以含蓄的方式確認這權威 | |
| 1579 | 從那些不太明確卻具指示性的事實著手,我們首先察覺到新、舊約沿用同一種語言。新約所採用的希臘文,無論是它那受到希伯來文所影響的文法結構,或是其詞彙,尤其是宗教詞彙,都嚴格依從七十賢士本的希臘文。如不認識七十賢士本的希臘文,就無法準確地領悟新約中很多重要詞彙的意思(5)。 |
| 1580 | 語言上的相近,很自然表現在新約書中許多措辭上,它們都是從猶太人聖經借用過來,多次更採用暗示法,甚或不經意地插入引文,即未有指明它的出處,便把整個句子搬了過來。採用暗示法的例子多不勝數,至於如何把它們辨認出來,則經常爭論紛紜。有關這方面最重要的例子莫過於默示錄,這本書沒有直接指出引用了猶太人聖經的經文,但書中卻交織著許多間接引文和典故的運用。整部默示錄既然充滿了舊約的成分,自然很難分辨出那些部分是間接引文,那些部分不是。 |
| 1581 | 雖然福音、宗徒大事錄及書信的情況,不能完全與默示錄相提並論,但也有類似的情況出現(6)。不同的是,在這些書中也可找到無數直接引文的例子,而且還加上了引文的引子(7)。這些書卷以這方式清楚指出那些是較為重要的引文,如此更確認了猶太人的聖經是天主的啟示。 |
| 2. 以明言的方式確認猶太人聖經的權威 | |
| 1582 | 4. 這一類的確認方式,按不同的情況而有不同的形式。有時在某段講論啟示的經文中,只用了一個很普通的動詞,例如legei(即「他/她說」),但沒有指出是誰說的(8),正如在後期經師著作中所見的一樣。然而經文的上文下理卻有一個含蓄的主詞:聖經、天主或基督(9),而這主詞給予那段經文無上的權威。有時卻有明言的主詞,如「聖經」、「法律」、「梅瑟」、或「達味」,而且指明他們是受到「聖神」或「天主」所默感,如先知所說的預言就是最好的例子(10)。另外,在瑪竇福音曾兩度出現過一種複合格式,指出在說話的是天主,同時也指明誰是天主的代言人:「這就應驗了上主藉先知所說的話…」(瑪1:22; 2:15)。有時,也有不明顯地提及主詞就是天主的情況,僅附以一個特定的介詞,例如dia(意即「藉著」),來指出說話的是代言人而已。在這一類的經文中,瑪竇採用動詞「說」的現在式,以表達出所引用的猶太聖經是活生生的話,它的權威無時無刻都是實在的。 |
| 1583 | 最常用的引文引子並不是「說」這一動詞,而是「寫」:這個希臘文動詞的時態是採用了完成式 gegraptai「已寫了」、「曾寫道」,,用來表達已過去行動所產生的恆久效果。 Gegraptai 是個強而有力的字眼。耶穌在成功對抗魔鬼的第一次試探中,沒有指明自己引述何經何典,只是說:「經上記載:人生活不只靠餅…」(瑪4:4; 路4:4),在第二次受試探中加上了 palin「又」這個字(瑪4:7),在第三次受試探中卻加上了gar「因為」這個字(瑪4:10)。「因為」這個字眼突顯了舊約聖經的論據價值,這價值在第一及第二次試探中,只是暗示出來而未見得明顯。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遇到一段非最終性的(舊約)經文需要重新定斷時,新約便會採用希臘文的「過去不定時態」(aorist),把要說明的引文視作事過境遷。舉例說,在梅瑟法律中有關離婚的部分:「這是為了你們的心硬,他(梅瑟)纔給你們寫下了(egrapsen)這條法令」(谷10:5; 並閱路20:28)。 |
| 1584 | 5. 新約聖經常以「說」或「寫」等動詞作引子,援引猶太人的聖經作論據,可找到的例子就如:「因為他說過…」(11),更常見的有:「因為曾這樣記載…」(12)。「因為經上有記載」、「因為經上記載」、「正如經上所記載的」:這些用語常見於新約聖經中,單在羅馬書已有十七次之多。 |
| 1585 | 保祿宗徒常把教義上的論據,建立於他自己民族的聖經之上。保祿一向把那些以聖經為基礎的論據,與「人之常情」分得一清二楚,而他認為前者的價值是不容置疑的(13)。對他來說,猶太人聖經今日仍舊有指引基督徒靈性生活的價值:「凡(從前)經上所寫的,都是為教訓我們而寫的,為叫我們因著經典上所教訓的忍耐和安慰,獲得希望。」(14) |
| 1586 | 新約聖經承認,這些基於猶太人聖經的論據,有確定的價值。有關這方面,耶穌在第四部福音中聲明說:「經書是不可廢棄的」(若10:35)。它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是「天主的話」(同上)。這個信念不斷呈現在新約經書上,其中兩段經文特別有其重要性,因為它們涉及天主的默感。弟茂德後書在提及「聖經」時(弟後3:15),作了以下的肯定:「凡受天主默感(theopneustos)所寫的的聖經,為教訓、為督責、為矯正、為教導人學正義,都是有益的,好使天主的人成全,適於行各種善工。」(弟後3:16-17)伯多祿後書在講及舊約聖經中先知的預言時,作出這樣的肯定:「最主要的,你們應知道經上的一切預言,決不應隨私人的解釋,因為預言從來不是由人的意願而發的,而是由天主所派遣的聖人,在聖神的推動下說出來的。」(伯後1:20-21)這兩段經文不但肯定了猶太人聖經的權威,更指出天主的默感是這權威的基礎。 |
| 5 | 舉例 angelos, 可指「使者」或「天使」;ginoskein, 「認識」或「性交」;diatheke, 「遺囑」或「協約」、「盟約」,nomos, 「法律」或「啟示」;ethne, 「民族」或「異教人士」。 |
| 6 | 例如,在瑪竇福音中的間接引述和典故運用多達160次;馬爾谷福音中有60次;路加福音中有192次;若望福音中有137次;宗徒大事錄中有140次;在致羅馬人書中則有72次,還有其他的例子。 |
| 7 | 瑪竇福音引用了38次;馬爾谷福音15次;路加福音15次;若望福音14次;宗徒大事錄22次;羅馬書47次。 |
| 8 | 羅10:8; 迦3:16; 希8:8; 10:5。 |
| 9 | 暗示出來的主詞:聖經(羅10:8; 參閱10:11)、天主(迦3:16, 參閱創13:14-15; 希8:8; 參閱8:8.9)、基督(希10:5)。 |
| 10 | 明顯指出來的主詞:「聖經」(羅9:17; 迦4:30)、「法律」(羅3:19; 7:7)、「梅瑟」(谷7:10; 宗3:22; 羅10:19)、「達味」(瑪22:43; 宗2:25; 4:25; 羅4:6)、「先知」(瑪1:22; 2:15)、「依撒意亞」(瑪3:3; 4:14; 若1:23; 12:39,41; 羅10:16,20)、「耶肋米亞」(瑪2:17)、「聖神」(宗1:16; 希3:7; 10:15)、「天主」(希8:8,9,10=耶31:31,32,33)。 |
| 11 | 羅9:15,17; 弟前5:18。 |
| 12 | 瑪2:5; 4:10; 26:31等。 |
| 13 | 格前9:8; 羅6:19; 迦3:15。 |
| 14 | 羅15:4(譯按:思高版把 proegrape 譯作「所寫的」,更準確應譯作「從前所寫的」或「在我們以前所寫的」cf “Tout ce qui a ete ecrit auparavant”);參閱格前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