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 | 不可解釋聖經,有異於聖師們所解釋的,而且,本會議懲斥肯定新主張的人們。 同樣,本會議曾下令:誰也不能再寫聖經,或宣講聖經,或解釋聖經,有異於歷來教會聖師們所解釋的。(第六章) |
| 51 | 再者,所有聖經的註釋者、宣講者以及其他任何人,若私自虛構新的意見,而與一般聖師們所訓誨的抵觸,那末,即使他們引用聖經的特殊証據,本會議也判定他們為接受異端道理者。而且他們若固執私見,不肯改變,不肯隨從宗座所核准的立場,則本會議斥之為異端人。因為誰若想或施訓與教會所思所訓的不同,那麼,縱然他是天使也不該聽從(迦1:8)。原來這是魔鬼散播一切異端的邪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