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0 | 研究聖經者向宗座聖經委員會提出下列問題,以請指示: 為了解決聖經中有些似乎牽涉歷史事實的經文困難,是否可讓公教聖經詮解者肯定這些經文,只是默引或暗引一名沒有受到默感作者所寫的文獻,而且受默感的作者,也無意贊同,或作為自己的主張,因此不能被視為絕無錯誤。 上述委員會認為,應這樣答覆:「不可」!若教會另有想法,另有判斷例外,除非有真憑實據證明: 1. 聖經作者確實引証另一人的語句或文獻,而且 2. 聖經作者,對他所引証的,既不表示贊同,亦不作為自己的語句;這樣,依法而論,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說話。 1905年2月13日教宗聽了參議會秘書的報告後,親予核准,並下令予以公佈。 |
| Fr. David Fleming. O.F.M.聖經參議會秘書簽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