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 | 我們這個時代,不肯容忍節制,在尋求事物的最後理由上,往往求新,造成一種真正可悲的結局,致使放棄了人類的遺產,而陷入非常嚴重的錯誤。這種錯誤,深為危險,因為是有關聖學,有關聖經的詮解,有關信仰的主要奧蹟。使人非常悲痛的是:發現在我們教會的作者中,也有不少人,越出了教父和聖教會規定的界限(參閱箴22:28),以探求更高智識為藉口,探討歷史的名義,以求信理的進步,但實際上,卻毀壞了自己。 |
| 191 | 為了防禦這種日日在信友中傳播的錯誤,在信友的心靈上生根,損害了信仰的真誠,當今教宗庇護十世願意透過羅馬暨全球審查聖職部,擇其主要的錯誤,予以指明、譴責。 為此,各位審查信理道德的樞機主教們,經過嚴密審查,並由聖經諮議會會員們票決,把下列的錯誤列出,予以訓斥譴責,猶如以此令所訓斥譴責者: |
| 192 | 1. 教會法令以前關於聖經所規定的禁書,並不伸展到那些從事研究批判者,或從事以科學方法詮解新舊約者。 |
| 193 | 2. 教會的聖經詮解,固不該予以輕視,但應順從注釋家的精確的裁判與更正。 |
| 194 | 3. 從教會對自由的,更深度的注釋者所下的裁判和禁令,可以得知,教會所提出的信仰,與歷史相抵觸,而且,公教會的信理,事實上,也不能和基督的教會比較正確的原始相配合。 |
| 195 | 4. 教會的訓導權,連透過定斷的信德道理,也不能決定聖經的原本意義。 |
| 196 | 5. 只有啟示的真理,包含在信仰的寶庫裡,那麼,對於人文學科的主張,在任何觀點下,教會都無權予以判斷。 |
| 197 | 6. 受教的教會與訓導的教會,在定斷真理時,是如此合作的:訓導教會只是批准受教教會的共同意見而已。 |
| 198 | 7. 教會判處錯謬時,不能要求信友們內心的同意,因為同意包含自己所下的判斷。 |
| 199 | 8. 凡視出禁書目錄聖部,或羅馬其他聖部所判處的懲罰,毫無意義者,應被認為毫無罪過。 |
| 200 | 9. 凡信天主真是聖經作者的人,顯示自己太過天真,太過無知。 |
| 201 | 10. 舊約經書的默感,在於以色列作者在外邦人不知,或知之很少的特殊觀點下,傳授宗教方面的道理。 |
| 202 | 11. 天主的默感,並不普及於全部聖經,以致全部和每一部份,都不會沒有任何錯誤。 |
| 203 | 12. 解聖經的人,若願有益地研究聖經,應特別放棄對聖經的超性來源的任何成見,而且解釋一如其他純人為文件一樣,別無二致。 |
| 204 | 13. 福音中的比喻,是聖史本人和第二代第三代的基督徒,巧妙整理的,而且,對猶太人宣講基督的效果極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