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0 | 29. 可以承認歷史所顯示的基督;但遠不如那為信仰的對象基督。 |
| 221 | 30. 在福音所有的經文中,「天主子」這個名字,只相等於「默西亞」的名字,絕不表明:基督是真的、天主的親生子。 |
| 222 | 31. 保祿、若望、以及尼采、厄弗所、加陶千公會議所傳授的論基督的道理,不是耶穌所講的,而是基督徒的意識,對耶穌所構想的。 |
| 223 | 32. 福音經文的本意,不能和我們神學家論及耶穌基督不能錯誤的意識和知識所講授的相合。 |
| 224 | 33. 任何沒有「成見的人,都會明白:或者耶穌講錯了默西亞即將來臨的事,或者對觀福音所包含的他的大部份道理,缺少真實性」。 |
| 225 | 34. 批判學者除了假定之外,不能肯定基督的知識是無限的:而且,這種假定,就歷史而論,是無法想像的,且與道德良心相抵觸,即是說:基督是人,而有天主的知識,竟不願把許多事宣示門徒們以及後人。 |
| 226 | 35. 基督不常有默西亞身份的意識。 |
| 227 | 36. 救主的復活,並不是歷史事實,而是純超性的事,既不是已經證實的事,也不是可予証明的事;這是從基督徒的意識,逐漸從其他的事實演譯出來的。 |
| 228 | 37. 對基督復活的信仰,起初,並不是復活本身,而是指基督在天主前的永生。 |
| 229 | 38. 基督為贖罪而死的道理,不是福音的,只是保祿的道理。 |
| 230 | 39. 關於聖事的起源,脫利騰大公會議的教長們的意見,以後無疑地影響他們列入信條中的意見,和現在研究基督信徒事理的歷史家的意見,大有出入。 |
| 231 | 40. 聖事起源於宗徒們以及他們的繼承人,對基督的某種觀念和某種意向,在某種環境與背景的推動誘導下,所作的詮解。 |
| 232 | 41. 聖事只於使人在思念裡,回想起常常施惠於人的造主的臨在。 |
| 233 | 42. 是基督徒團體,引入聖洗聖事的必要性;以它為一項必要的禮節,並把基督徒宣信的義務,和它連繫在一起。 |
| 234 | 43. 為嬰兒付洗是一種紀律的演變,原因之一,是使聖事一分為二:即聖洗與懺悔。 |
| 235 | 44. 無法証明宗徒們施行過堅振聖事,正式為了兩件聖事:即聖洗與堅振,並不屬於初期基督徒歷史。 |
| 236 | 45. 不是保祿所記述主聖體聖事的一切,都應視為歷史性的事實(格前11:23~25)。 |
| 237 | 46. 在初期教會裡,沒有由教會權威,使罪人信徒與教會重歸舊好的觀念;到了後來,教會才慢慢養成這樣的觀念。而且到了懺悔被視為教會的制度後,也不稱為聖事,因為被視為可恥的聖事。 |
| 238 | 47. 主的話:「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20:22, 23)。與懺悔聖事根本無關,有如脫利騰大公會議教長們所樂意說明的。 |
| 239 | 48. 雅各伯在他的書信內(5:14~15),無意宣佈一件基督的聖事;他只是推荐一種熱心的風俗。在這風俗裡,也許看到一種獲得恩寵的方法,決沒有像神學家那樣的想法;其實,是他們訂定了聖事的定義和數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