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 這種原則和規章,務必忠信、完整、坦誠地遵守執行;凡以任何方式隸屬於宗座聖經學院的人,以及在本院研究聖經的人,都該明瞭,他們都該負有恪守的特殊義務。
關於聖經學院的規章組織,我們將隨本詔書,在聖經學院的章程中,更清楚的公佈。
298 以上種種,我們願意,我們公佈,我們制定,同時我們決定本詔書,時時堅定,時時有力,時時有效,不特現在,而且將來,常常獲得自己圓滿的、完整的效力。而且,為那些現在有關人士以及將來有關人士,無論在何時何地,都應符合一切規定;所有正式判官以及特委判官,無論是宣判或裁定,都應以此為基礎。任何權威,不管有意無意,想要妨害上述一切,均屬無效,白費心機。任何反對無效。
羅馬聖伯多祿大殿
蓋漁夫章
1909年5月7日,我們即位第六年
國務卿樞機 Merry Del Val. 簽署
宗座聖經學院章程
〔ASS 1 (1909), p.449~451〕
I. 學院的課程
299 1. 本院應授的課程,主要的是:宗座聖經委員會授予學位所必需的一切資料。此外,凡有關聖經學科進展的一切問題,都在學院各系討論之列。
300 2. 本院課程有三種:講課、實習、及公開講座。
301 3. 在講課方面─講解聖經一部份,其範圍不要太廣泛,也不要太狹小,要以科學方法向學員講解,好使他們在研究工作上,有所幫助,並有效地培養他們繼續研究,以達於成。
302 4. 實習課程應具備三個目標:
(一)在研讀的材料方面─為更深一層研究某內容舖路,指導輔助讀物,解釋的方法,以及如何解釋難題。
(二)在形式方面─引導所有學員,在研究工作上運用科學方法,熟悉之後,在思想上,並在實際上加以應用。
(三)在實際方面─藉演講或著作實習,激勵學員們主動勤謹地工作,發展他們的科學和教育的才能。
303 5. 公開講座,要以一般群眾的需要和益處為主。這為聖經學院的學員,也會帶來多方面的益處:一方面,可顯示給他們,以科學兼大眾化的方式來討論聖經問題,以適應群眾的理解力;另一方面,提供給學員們非常有利的機會,實習利用這種方式;因為這種討論的方式,對現時代而言,尤為重要。
304 6. 為所有研究聖經的人們,不管在課堂上,或在私下研究,本院應提供學員們工作的器材,以及一切研究聖經的工具。
II.學院行政
305 7. 本院設院長一人,他因職責所在,代表本院。
306 8. 院長由教宗在得到耶穌會總會長對此職提名三候選人之後委任之。
307 9. 院長助理和助手,由院中機要秘書代理;院長不在或受阻時,代替院長處理院中常務。
308 10. 圖書館事務和外面日常事務,由圖書館館長和監護人處理,亦可選派數名合適的助手。
309 11. 院長對院中一切比較重要的大事應向宗座報告,每年應向宗座報告院務一次。
III.本院教授
310 12. 講課、實習與公開講座必須定期舉行,並由本院教授主持。他們必須是正常教授或非常教授。
311 13. 正常教授,由耶穌會總會長提名,獲得宗座同意後,予以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