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授予學士與碩士學位
第一節 考試時間與候選人的申請
344 1. 為考學士與碩士的候選人,一年有兩次考試:一在十一月,一在五月,即在學年的開始與結束。
345 2. 凡願在第一期考試者,參加考試的候選人,應在九月底之前,向聖經諮議會秘書,遞呈申請書;另一期應在三月底以前。
346 3. 在申請書內,申請人應寫名字、姓氏、住址外,還要寫晉鐸日期和地點。此外,還要呈上真實的証書,証明在那間大學,那間學院就讀;首先注明讀了幾年哲學,然後,讀神學幾年;讀普通科,還是專科,在那裡並在何日,至少考取了神學碩士;同一候選人,要連同申請書,一起呈上教區首長的推荐書,如果是修會團體會士,則修會會長的推荐書,要親筆簽署。這些証件的審閱權,由宗座聖經委員會保留。
347 4. 排定考試日期後,該及時通知候選人。
第二節 考試用的語言
348 考學士、碩士、以及博士學位,應用拉丁文。
第三節 筆試
349 1. 筆試包括: (一)一篇論及某段福音或宗徒大事錄的詮解論文;
(二)按照本文獻743等條所規定的材料,撰寫一篇有關聖經歷史某一內容的寫作;(三)同樣,按照本文獻743條所指定的材料,撰寫一篇有關某一書的總論或導論。對上述兩項筆試時間,各以三小時為限。寫論文時間,則以六小時為限,為此,論文的分數,應加倍計算。
350 2. 撰寫論文和其他兩項筆試時,候選人除了由聖經委員會供給每人一本聖經經文,聖經要語索引以及對觀福音外,不准應用任何參考書,連只寫釋經論文者包括在內。
351 3. 至於撰寫釋經內容的方式,可讓考生完全自由。但需知道,要求考生的,不是長篇累牘的雄辯文句,而是有知識有理由的論文,即講解一段指定的聖經經文文字上的意義,加上這段聖經在道理方面的結論,與其類似經句的比較,主要異文的解釋,在聖經原文與譯文之間,或同一語文之間的不同說法有自相矛盾之處,予以解釋。
第四節 口試
352 1. 為學士學位的考生,在指定的時間內,該解釋一段或多段希臘文的福音和格林多後書;希伯來文的撒慕爾紀下1~20, 依撒意亞1~14和德訓篇;此外,還要詢問有關新舊約每一經卷的引言。
353 2. 為碩士學位的考生,詢問舊約和新約的歷史;並按附錄所指示的資料有關總論的問題。最後,照考試官的意見,有關寫作的內容。
354 口試時間:為學士學位的考生,是一小時又二十分鐘,即希臘文與希伯來文部份,各佔半小時;其它部份,佔二十分鐘。為碩士學位的考生,是四十分鐘,即歷史與總論各二十分鐘。
第五節 分數及格及要求
355 1. 科目分主科和副科兩種(參閱宗座憲章「知識的主、天主」第3條32項第1款;Deus scientiarum Dominus, tit. III art. 33, 1:AAS 23(1931), p.255)。
356 2. 主科
(一) 為學士學位 ─ 希伯來文與希臘文;
(二) 為碩士學位 ─ 聖經詮釋筆試(論文);
(三) 為博士學位 ─ 舊約和新約的詮釋以及 東方語文。
357 3. 副科
(一)為學士學位:各書引言;
(二)為碩士學位:論聖經歷史的論文,總論論文,各書引言論文,以及有關這些學科的口試;
(三)為博士學位:由總論中選問題。
358 4. 筆試與口試每一部份分數相同,即二十分;但這分數是為希伯來文與希臘文;聖經詮解論文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