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法典1365條第二款:神學課程至少四整年,而且,除了信理神學與倫理神學外,尤應包括聖經、聖教史、教會法典、禮儀、講道以及教會方面的歌唱課程。
434 法典1366條第三款:至少聖經課、信理神學、倫理神學、聖教史、應設法由不同的教師任教。
Tit. XXIII……論審查書籍及禁書
435 法典1385條第一款:除非先經教會審查,不得出版下列書籍,連在俗教友包含在內:
(一)聖經或聖經注釋與疏解;
(二)有關聖經、神學……等書刊。
436 法典1391條:各國語言聖經譯本不得印行出版,除非先經由宗座批准或在主教的監視下出版,應具有註釋,尤其要摘自教會聖教父們和教會著名作家的著作。
437 法典1399條:律法本身就禁止:(一)由任何非公教人士所印行的聖經原文以及公教會的古譯本,連東方教會的在內;同樣,凡由非公教人士所出版印行的任何語文譯本,亦包含在內。
438 法典1400條唯獨以任何方式研究神學或從事聖經工作的人,可准予應用法典1399條第一款以及法典1391條所禁止出版的書籍;只要這些出版的書籍忠實而又完整,在導論或注釋內,不相反公教會的信理。
Lib. V 論罪與罰
Pars III 論每一條罪罪罰
Tit. XI 論相反信德和教會合一的罪
439 法典2318條第二款─凡沒有應有的准許而出版聖經或聖經註釋和疏解的作者和出版者,自動陷入無人保留的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