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 宗座聖經委員會對史米克(Fridericus Schmidtke)於1933年在拉底斯出版的「Die Einwanderung Israels in Kanaan」的意見決定答覆如下:
拉底斯大學神學系舊約特別教授史米克在上述著作中,講論梅瑟五書時,隨從了唯理學派批判的主張,完全忽視了1906年6月27日宗座聖經委員會的訓令。
516 此外,他講論舊約歷史時,根本沒有理會同一宗座聖經委員會於1905年6月23日所頒發的訓令,反而採用了民間半真半假的傳說之類的文體類型,相反聖經上的明顯證據,有關古聖祖的記述,至少大部份不是他們個人的歷史,而是各族的民族史;雅各伯不是依撒格的兒子,而是代表阿拉美的一個家族,他不是代表全以色列家族,只代表一部份,尤其進入埃及的若瑟家族;
517 同樣,他對舊約上的許多奇跡,強解經文為純自然的事實。
因此作者對聖經默感的信理及其不能錯誤,至少蓄意地加以否認;完全忽略了詮解聖經的準則,背棄了良十三的「上智的天主」通諭和本篤十五的「安慰的聖神」通諭所清楚主張的教會信理。因此,上述著作應受全面處分,公教學校禁放。
518 同一宗座聖經委員會,乘此機會,勸告公教解經人士,要以應有的尊敬心,服從梵蒂岡大公會議的教理憲章,它重覆脫利騰大公會議所莊重頒佈的法令:「應以慈母聖教會,過去與現在,所堅持的意義為真意義,原來對聖經的真意義,真詮解的判斷,乃是教會的權責;所以,任何人,不得詮解聖經本身,而有違於教會所堅持的意義,以及教父們共同所堅持的公意」。
519 除此之外,我們提醒所有基督信徒,記起宗座聖經委員會法令的權威,前任教宗庇護十世,於1907年11月18日所頒發的自動詔書:「聖經的優越性」:「所有的人,對宗座聖經諮議會,有關聖經所已發表的,或以後所要發表的主張,從而對有關道理的各聖部的,由教宗核准頒發的訓令,都應負有服從的責任;而且,誰若以言語或以著作攻擊這一類的主張,而生惡表,引人跌倒者外,還因為在天主面前,很多次發表了冒昧、錯誤的言論者,則不能避免抗命,冒犯的罪,因而也不能說沒有犯重大罪過」。
教宗庇護十一世於1934年2月27日接見諮議會秘書時批准上述覆文和警告,並下令予以公佈。
諮議會秘書 Ioannes Baptista Frey, C.S.Sp 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