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天主子民
第一编 基督信徒
第叁题 圣职人员
第一章 圣职人员之培育
902 252.条 1.项 对神学教育,应在信德的光照和训导领导下施行,务使修士认识依据启示的全部天主教道理,作为自己属灵生活的滋养,并在执行职务时,能正确地宣讲并加以保护。
2.项 修士应特别勤勉研习圣经,以获得全部圣经的知识。
3.项 信理神学课程,应依据文字记载的天主圣言及圣传,藉此,修士特以圣多玛斯为师表,学习更深入地了解救赎的奥迹;同样亦教授伦理神学、牧灵神学、教会法、礼仪、教会历史以及其他辅助或按培育司铎计划所规定的特殊学科。
903 253条 1.项 哲学、神学、教会法等科的教授,应由主教或有关的主教们聘请,他们必须备有圣德,并在大学或圣座承认的学院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2.项 必须分别聘请教授,以教授圣经、信理神学、伦理神学、礼仪、哲学、教会法、教会历史,以及其他具专门教学法的课程。
第叁卷 教会训导职
第四题 大传播工具及出版书刊
904 825条 1.项 无宗座或主教团的批准,不得出版圣经;必须有上述权力之批准,才能将圣经译成本地话出版,同时也该有必需的和足够的注释。
2.项 有主教团之许可,天主教信徒能与分离的弟兄们联合翻译并出版圣经,但须附有适当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