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 保禄拒绝接受西乃山法律的盟约,一方面因为这与信仰基督对立(「人成义不是由於遵行法律,而只是因着对耶稣基督的信仰」:迦2:16; 罗3:8),而另一方面,这法律既然是某个民族的法制,就不应加诸那些来自「列邦」的信徒身上。然而,保禄宗徒却肯定「旧盟约」启示(即旧约圣经)的价值,认为必须在基督的光照下,才能有所领悟(格後3:14-16)。
1774 保禄认为耶稣以他的血建立新约(格前11:25),并不表示天主与他百姓所立的旧约已中断,新约只不过是它的满全而已。保禄把「两约」列入以民的优惠当中,连那些不信基督的以民也包括在内(罗9:4)。以色列民仍然是处於盟约的关系当中,也是天主曾恩许盟约必要实现的民族,因为以民背信的过失绝不能把天主的忠信除掉(罗11:29)。就算以民认为遵守法律是肯定自己的正义的一种工具,天主那充满怜悯的恩许的盟约(罗11:26-27),是不能废除的。肯定基督就是法律引领天主子民所要达到的目标及满全(迦3:24),就是强调这恩许的连贯性。对很多犹太人来说,蒙在梅瑟脸上的帕子仍是盖在旧约上(格後3:13,15),妨碍他们辨认出基督的启示。但这也包括在天主救恩计划的奥秘中,而这计划的最终目的是使「全以色列」得救(罗11:26)。
1775 弗2:12明显地提及「恩许的盟约」,目的是公布它们现已为「万民」开放,因为基督已拆毁了「中间阻隔的墙壁」,即那阻碍非犹太人进入的法律(参看弗2:14-15)。
1776 因此,保禄书信表达出两方面的信念:一方面指出西乃山法律的盟约有不足之处,另一方面却指出恩许的盟约的全效。恩许的盟约的满全在於因信仰基督而成义,而天主「先使犹太人,後使希腊人」获得这救恩(罗1:16)。虽然拒绝信仰基督导致犹太人陷入不服从的境况,可是他们仍是「可爱的」,他们仍会得到天主的怜悯(参看罗11:26-32)。
1777 42. 希伯来书以很大的篇幅引用了「新约」的预言(139),宣布「新约的中保」(140)--基督已把它实现出来。它指出「第一个盟约」在祭祀制度上的不足;司祭及祭品不能除去罪的障碍,未能在天主与他的子民之间建立一个真正的中介(141)。因此,这些制度要被淘汰,由基督的司祭职和祭献来取代(希7:18-19; 10:9)。事实上,基督藉着他的服从,完成了救恩,已排除了一切障碍,为所有信徒敞开接近天主的大门(希4:14-16; 10:19-22)。旧约所宣布及预示的盟约计划於是得以完成。这不单是把西乃山盟约更新,而是一个全新盟约的订立,因为它是建立在基督个人奉献的新基础上(参看希9:14-15)。
1778 新约圣经并没有明显地提及天主与达味所订立的盟约,但在宗徒大事录记载伯多禄的一篇讲词中,却把耶稣的复活与天主向达味的「誓词」(宗2:30)相提并论,这誓词即记载於咏89:4; 132:11,天主向达味所订下的盟约。在宗13:34里,保禄的一席话有类似的作用,他引用了依55:3的话(「誓许於达味的慈惠」),这话按依撒意亚先知原指一项「永久的盟约」。因此,「达味之子」(142)耶稣的复活,便成了天主给达味恩许的盟约的实现。
1779 从这些经文所得的结论就是:早期的基督徒意识到,以色列的天主早已在旧约中显示及实现了这盟约的计划,而自己正身处这计划的延续中。以色列民依然与天主保持着盟约的关系,因为恩许的盟约是确立的,不可能被废除。早期的基督徒意识到自己正身处这计划的一个新阶段,这是先知们早已宣布过,而现今却透过耶稣的血、「盟约的血」,那为爱而倾流的血,正式展开了(参看默1:5b-6)。
  6. 法 律
1780 43. 希伯来文「托辣」一词,一般译作「法律」,但更准确的意思是「教诲」,即同时是教导,又是指令。托辣是最高智慧的来源(143)。从圣经时代一直至现在,法律在犹太人的圣经及宗教生活中占一个重要的位置。因此,自宗徒时代开始,教会必须按耶稣的表样,正视自己与法律的关系;耶稣凭藉天主子的权威,给予法律一个应有的意义(144)。
  (a) 旧约中的法律
1781 以色列民的法律及祭祀随着整部旧约圣经发展。不同的法律 集(145)成了梅瑟五书成书年代的重要指标。
1782 法律的恩赐。法律首先是天主给予他子民的恩赐。法律的恩赐成了旧约一个重要记载的对象,但这记载是由不同来源的资料所组成(146),彼此互相补充(147);列下22-23由於对申命纪有特殊的重要性,故在这些记载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出19-24把法律融入「盟约」(berit)之内,这个盟约是天主在圣山上与以色列民所订立的,其间天主向整个以色列民族(出19-20),之後又单独向梅瑟(148)及以民的七十个代表显现(出24:9-11)。这些显现及这个盟约为当时及未来的以民是个特别的恩典(149),而天主所启示的法律就成为这恩典的永久保证。
1783 但叙事传统把法律的恩赐与毁约事件串联在一起,这毁约即他们违反了十诫所规定的一神敬礼(150)。
1784 托辣所谓之「法律的精神」。法律中的规戒涉及伦理道德、司法、礼仪及文化(宗教及日常生活的习俗)各方面。它与实际生活态度取向有关,有时以绝对的形式表达出来(例如:十诫),有时把一般的原则落实於生活的情况上,以个别案例的形式出现。於是在类似的情况下,这些都成为先例和类比,最後更发展成称为「哈拉卡」(halakha)的法学,以及後来称为「米市纳」(mishna)的口传法律。很多法律有象徵性的意思,即是说,它们以具体的方式来说明一些抽象的价值,例如公道、社会秩序、人性等价值。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应用在生活上的规则;有些只是为培育未来司祭、法官及政府官员之用;另一些却反映出先知运动所鼓吹的理想(151)。这些法律最初被应用於一些城市及乡镇(约书),其後传至犹大王国及以色列王国,最後及至散居世界各地的犹太团体。
1785 从历史的角度看,圣经中的法律是宗教、伦理及法制传统经年累月得来的成果。这些法律包括很多与古代近东文化共通的元素。从文学及神学方面而言,它们都是由以色列民的天主,或直接经由启示(按申5:22的十诫),或间接经由梅瑟颁布而来。事实上,相对於其他法律,十诫自属一类。十诫的起源(152)本是一套必须遵守的件条,为保证以色列家族能得享自由,以及令他们能受到保护,得以避过各式各样的压迫,例如崇拜偶像、不道德行为及不公义的情况。以色列民在埃及所经历的剥削不应在以色列重演,弱小的不应受强权压迫。
1786 出34:14-26中的约书体现一套人性及宗教的价值,以永恒的价值来界定一个团体的理想。
1787 这套法律是为以色列民及犹太人而设的,因此它是一套特别法律,适用於一个历史上的某个民族。但为全人类,它却有典 的价值(申4:6)。基於这个理由,它是一个为所有民族而许诺的末世性恩典,好能成为和平的工具(依2:1-4; 米4:1-3)。这法律体现了一套宗教的人学,一套超越民族差异的价值,以及一些产生包括圣经法律在内的历史实况。

139 希8:7-13; 耶38:31-34 LXX.
140 希9:15; 参看7:22; 12:24.
141 希7:18; 9:9; 10:1,4,11.
142 玛1:1; 9:27等; 参看路1:32; 罗1:3.
143 申4:6-8; 德24:32-39; 巴3:38-4:4.
144 玛5:21-48; 谷2:23-27.
145 十诫(出20:1-17; 申5:6-21);约书(出20:22-23:19);出34的记载;申命纪法律(申12-28);圣洁法律(肋17-26);司祭法律(出25-31; 35-40; 肋1-7; 8-10; 11-16等)。
146 出19-24; 32-34; 参看申5; 9-10.
147 创17; 出12-13; 15:23-26等。
148 出20:19-21; 申5:23-31.
149 出19:5-6; 24:10-11.
150 出32-34; 出20:2-6及对照经文。
151 例如释放奴隶的法律:出21:2; 肋25:10; 申15:12; 参看依58:6; 61:1; 耶34:8-17.
152 出20:2; 申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