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大事录
1957 75. 宗徒大事录在开始时,就使基督的宗徒从有限的视野--重建以色列王国(宗1:6)--转移到具普世性的远景,为基督作见证「直到地极」(宗1:8)。五旬节的事件颇引人入胜地,把犹太人放在这个普世救恩的远景中:「那时,有居住在耶路撒冷的,有从天下各国来的虔诚的犹太人」(宗2:5)。这些犹太人率先是宗徒宣讲的对象;他们同时象徵着福音传播的普世性。就是这样,路加再次暗示犹太宗教与普世救恩观,绝对不会互相排斥,且是相辅相成的。
1958 教会初期的宣讲或传教讲辞宣扬耶稣的奥迹时,特显出人们把耶稣处死的残暴行为,以及天主使耶稣复活的解放行动。「以色列人」的罪行在於「杀害了生命之原」(宗3:15)。这罪行主要来自「百姓的首领」(宗4:8-10)或「公议会」(宗5:27,30),从提这罪行的目的,是为呼吁人悔改及接受信仰。此外,伯多禄不但把「以色列人」的罪咎减低,就连他们「首领」的罪咎也是一样,解释他们的所作所为,只是出於「无知」(宗3:17)。这样的宽恕实在令人感动,与耶稣的教导及态度一致(路6:36-37; 23:34)。
1959 然而,基督徒的宣讲很快便引起犹太人掌权者的反对。撒杜塞人反对是因为他们眼见门徒「宣讲耶稣从死者中复活」(宗4:2),而这是他们不会相信的(路20:27)。一位颇有影响力的法利塞人加玛里耳(Gamaliele),竟然不苟同大众,站到宗徒那边,认为他们的行动有可能「从天主来的」(宗5:39)。这样,反对的声音便暂时减退了。但眼见身为希腊人的斯德望「在百姓中显大奇迹,行大徵兆」(宗6:8-15),反对的声音又再从会堂的希腊人那里复起。斯德望结束在公议会成员前的讲话时,再次以先知们的谴责反对他们(宗7:51)。他这样做的即时後果,就是遭他们用石头砸死。斯德望效法耶稣,祈求上主「不要向他们算这罪债」(宗7:60; 参看路23:34)。「就在那一日,发生了严厉迫害耶路撒冷教会的事」(宗8:1)。「扫禄」也坚持参与这些迫害教会的行动(宗8:3; 9:13)。
1960 保禄在皈化後及在他所有的传教旅程中--正如上面已说过的--他将会是那身受自己民族迫害的人:这一切都是他宣讲普世救恩的成功所引致。保禄在耶路撒冷被捕之後,这一点更加明显。当保禄用「希伯来话」致辞时,「一群百姓」(宗21:36)起初还安静地聆听(宗22:2),但一听到他被派到「外邦人那 去」,他们便怒愤填胸,极力反对他,扬言要把他杀死(宗22:21-22)。
1961 宗徒大事录的结尾颇出乎意料,但其意义更为深远。保禄在到达罗马不久,「便召集犹太人的首领(宗28:17),这确是绝无仅有的行动。他尝试「引徵梅瑟法律和先知书,劝导他们信服耶稣」(宗28:23),目的不在乎令个别的人皈依,而是在於令整个犹太团体作出一个集体的决定。得不到这样的决定後,保禄把依撒意亚先知一番严厉的话,套用在他们身上,指出「这民族」心硬(宗28:25-27; 依6:9-10),并且宣布外邦人因愿意听从天主,反而获得天主所赐与的救恩(宗28:28)。路加就是利用这样的一个结尾--虽然定必引起无了期的争议--即时指出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犹太民族始终没有集体皈依基督的福音。与此同时,路加意图回应他们对基督信仰所作的坚决反对,指出圣经早已料到会出现这情况。
  结 论
1962 路加的着作十分重视犹太人的事实,这是无可置疑的,因为在天主的救恩计划中,犹太人正首当其冲。不过,在记述的过程中,也显露出很多严重的冲突。於是路加尝试减低其他对观福音中的争议腔调。明显地,他不能且不愿意隐瞒一个事实:耶稣完全受到自己民族领袖的反对,而其後宗徒时代的宣讲也遇到类似的情况。假若低调描述犹太人反对耶稣这一无可否认的事实,也足以构成一个反犹太因素的话,那麽,路加就会被指责为反犹太主义者了。但很明显,这样的看法是绝对不能接纳的。反犹太主义包括咒骂及憎恨这样的迫害者,以及所有属於这个民族的百姓。如今,福音的讯息反而邀请基督徒--依照基督及早期基督徒殉道者的榜样--祝福那些诅咒他们的人,善待恼恨他们的人,并且为毁谤他们的人祈祷(路6:27-28)。这就是路加着作中最基本的教训。很可惜的是在之後的世纪中,基督徒没有忠随这教导。
  4. 若望福音
1963 76. 论到犹太人,第四部福音的肯定绝对是最正面的,而且是耶稣自己与撒玛黎雅妇人对话时宣布的:「救恩是出自犹太人」(若4:22)(325)。另一方面,若望圣史从大司祭盖法的声明:「叫一个人替百姓死」,辨认出这是天主启示的话,并强调「耶稣将为民族而死」,後来更准确地指出「不但为犹太民族,而且也是为使那四散的天主的儿女都聚集归一」(若11:49-52)。若望圣史表现出他对犹太文化、节期及圣经,有深入的认识。犹太文化遗产的价值得到明确的认可:亚巴郎曾欢欣喜乐地企望看到耶稣的日子(若8:56);法律是透过梅瑟而得来的恩宠(若1:17);「经书是不能废弃的」(若10:35);耶稣是「梅瑟在法律上所记载,和先知们所预报的」那一位(若1:45);他「是个犹太人」(若4:9),以及「以色列的君王」(若1:47)或「犹太人的君王」。没有任何理由可令我们怀疑若望圣史是位犹太人,而且福音写作的基本背景与犹太文化息息相关。
1964 在第四部福音,「犹太人」这个词重复出现了71次,通常以众数的格式出现,有叁次用了单数的格式(若3:25;4:9; 18:35),特别是套用在耶稣身上(若4:9)。「以色列人」这个称呼只用过一次,且是个称誉(若1:47)。表示支持耶稣的犹太人,数目也不少。有例可见的是尼苛德摩,一位「犹太人的首领」(若3:1),他亲口承认耶稣是位来自天主的师傅(若3:2),尼苛德摩曾在他同行的法利塞人面前替耶稣辩护(若7:50-51),并且在耶稣死於十字架後,亲手安排殓葬耶稣(若19:39)。最後,「在首领中,仍有许多人信从了耶稣」,只是不敢明认是他的门徒而已(若12:42)。若望圣史经常提及「许多人」信从了耶稣(326)。除了若4:39,41外,文中所指的「许多人」都是犹太人;若望圣史有时也会清楚地指明,但这情况较为罕见(若8:31; 11:45; 12:11)。
1965 不过,大多数的时候,「犹太人」都是与耶稣敌对的。耶稣在安息日治好一个瘫子(若5:16)的事件,引致他们反对耶稣;耶稣自认「与天主平等」令对抗的情况更为严重,结果他们设法把他杀害(若5:18)。後来,正如玛26:65及谷14:64中的大司祭,在审讯耶稣的过程中,指控他「说了亵渎的话」,并企图把相应的刑罚加在他的身上:把他砸死(若10:31-33)。有人正确地察觉到,第四部福音把耶稣的审讯的大部分过程提前了,因此耶稣有机会为自己答辩,甚至指责那些控告他的人。这些人往往只被称为「犹太人」,而没有其他更准确的提示,结果令人对这个名称有负面的印象。但原则上,这却与反犹太主义无关,因为正如我们所提过的,若望福音承认「救恩是出自犹太人」(若4:22)。类似这样的讲法只反映出,基督徒与犹太人团体之间的绝对决裂。
1966 耶稣反对「犹太人」的最严厉指责,莫过於说魔鬼是他们的父亲(若8:44);但我们应注意这样的指责不是因为他们是犹太人,而是因为他们并非名副其实的犹太人,这是因为他们怀着来自魔鬼的杀人企图(若8:37),而魔鬼「从起初就是杀人凶手」(若8:44)。由此可见,所指的只不过是与耶稣同时代的一小撮犹太人有关;讽刺地,正正是那些「相信了他的犹太人」(若8:31)。第四部福音指出耶稣严厉的指责他们,目的是防止其他的犹太人受到诱惑,作出这类杀人的念头。
1967 77. 为了除去第四部福音在今日社会中,可能导致基督徒与犹太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有人提议采用「住在犹太的人」,以代替「犹太人」或「希伯来人」一词。他们认为这对立的关系,并不存在於耶稣的门徒与「犹太人」之间,而是在於那些住在敌对耶稣之地区的居民,以及那些住在加里肋亚的居民之间,後者接纳那位来自他们中间的先知(耶稣)。虽然在若望福音中,犹太居民轻视加里肋亚人的情况肯定存在(若7:52),但若望并没有以地理上的分野,来界定那些相信耶稣与那些不信他的人:圣史称那些拒绝接受耶稣教导的人为加里肋亚的「犹太人」(hoi Ioudaioi)(若6:41,52)。
1968 亦有人提议把「犹太人」这词解释作「世界」,因为两者有相关(若8:33)或对应之处(327)。不过,罪恶的世界所遍布的 围,肯定比整体敌对耶稣的犹太人为大。
1969 另一方面,可察觉到若望福音中,很多段提及「犹太人」的经文,正正是指犹太人权威(司祭长、公议会的成员),虽然有时也用来指法利塞人。这点可比较若18:3及18:12而得见。在苦难的记载中,当对观福音作者提到犹太人权威时,若望多次只用「犹太人」一词。但这情况只出现在有限的章节内,而且在翻译福音时,绝对不可以一律这样翻译,否则会令经文的原意有所偏差。这些章节反映出敌对基督徒团体的情况,不单是来自犹太人权威,更是来自大部分支持他们领袖的犹太人(参看宗28:22)。从历史角度而言,我们可想像到,与耶稣同代的犹太人中,只有少数是敌对耶稣的,而且把他交给罗马政权的,只不过是一小撮人;再者,真正想置耶稣於死地的人,就更少之又少了,他们很可能是基於宗教立场,不得已而为之(328)。正是因为这一小撮人令群众达致共识,选择释放巴辣巴,而反对耶稣(329),若望圣史才采用这个普遍词,而这词後来竟有另一演变。
1970 在若望福音中,那些宣认信仰耶稣的犹太人往往被逐出会堂(330),可见耶稣的门徒与「犹太人」水火不容的情况。也许若望的犹太基督徒团体实际上曾遭类似的对待,因为其他的犹太人不再承认他们属於犹太民族,因他们没有忠於一神的信仰(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在若10:30耶稣说:「我与父原是一体。」)因此,「犹太人」是指那些只给自己保留这个名字的人,他们都反对基督信仰。

325 请参看上文第二章、乙部、3b, #32.
326 若2:23; 4:39,41; 7:31; 8:30-31; 10:42; 11:45; 12:11,42.
327 若1:10,11; 15:18,25.
328 若5:18; 10:33; 19:7.
329 若18:38-40; 19:14-15.
330 若9:22; 12:42; 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