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0 | 研究圣经者向宗座圣经委员会提出下列问题,以请指示: 为了解决圣经中有些似乎牵涉历史事实的经文困难,是否可让公教圣经诠解者肯定这些经文,只是默引或暗引一名没有受到默感作者所写的文献,而且受默感的作者,也无意赞同,或作为自己的主张,因此不能被视为绝无错误。 上述委员会认为,应这样答覆:「不可」!若教会另有想法,另有判断例外,除非有真凭实据证明: 1. 圣经作者确实引证另一人的语句或文献,而且 2. 圣经作者,对他所引证的,既不表示赞同,亦不作为自己的语句;这样,依法而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说话。 1905年2月13日教宗听了参议会秘书的报告後,亲予核准,并下令予以公布。 |
| Fr. David Fleming. O.F.M.圣经参议会秘书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