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3 | 法典1365条第二款:神学课程至少四整年,而且,除了信理神学与伦理神学外,尤应包括圣经、圣教史、教会法典、礼仪、讲道以及教会方面的歌唱课程。 |
| 434 | 法典1366条第叁款:至少圣经课、信理神学、伦理神学、圣教史、应设法由不同的教师任教。 |
| Tit. XXIII……论审查书籍及禁书 | |
| 435 | 法典1385条第一款:除非先经教会审查,不得出版下列书籍,连在俗教友包含在内: (一)圣经或圣经注释与疏解; (二)有关圣经、神学……等书刊。 |
| 436 | 法典1391条:各国语言圣经译本不得印行出版,除非先经由宗座批准或在主教的监视下出版,应具有注释,尤其要摘自教会圣教父们和教会着名作家的着作。 |
| 437 | 法典1399条:律法本身就禁止:(一)由任何非公教人士所印行的圣经原文以及公教会的古译本,连东方教会的在内;同样,凡由非公教人士所出版印行的任何语文译本,亦包含在内。 |
| 438 | 法典1400条唯独以任何方式研究神学或从事圣经工作的人,可准予应用法典1399条第一款以及法典1391条所禁止出版的书籍;只要这些出版的书籍忠实而又完整,在导论或注释内,不相反公教会的信理。 |
| Lib. V 论罪与罚 | |
| Pars III 论每一条罪罪罚 | |
| Tit. XI 论相反信德和教会合一的罪 | |
| 439 | 法典2318条第二款─凡没有应有的准许而出版圣经或圣经注释和疏解的作者和出版者,自动陷入无人保留的绝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