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 宗座圣经委员会,因有人请求解答有关应用以及圣经译成本地语言的权威,尤其从原文译出的版本;与及更清楚解释本委员会於1934年4月30日所颁发的「在圣堂所应用的圣经译本」的训令,认为有订立下列各项准则的必要:
从前伟大的教宗良十叁世,在他的「上智的天主」的通谕中,曾推崇采用圣经原文,俾能更深一层地认识,更丰富地宣讲天主的圣言;而且,这一推崇,当然不仅为了解经学家与神学家的便利而发出的;无论在过去,或在现在看来,都认为这几乎是一项法令,令这同一的圣经原文,译成通用的语文,即本地语言,一定要在教会合法权威的监视下,按照圣学与俗学的可靠法规进行。
但因当时圣经有许多拉丁通行译本,脱利腾大公会议宣布了祗有拉丁通行本为纯正译本,故拉丁教会弥撒圣祭中以及大日课中所公开诵读的读经,极大多数,均取自拉丁通行本。
536 1. 从拉丁通行本,从圣经原文,译成的本地语言圣经译本,只要按法典1391条(旧)的规定,由教会合法权威核准出版的,能为信众私人虔敬采用诵读,并不违法;而且,假若这个译本,经由精通圣经与神学人士,对其中的字句与注解,审慎查考,发觉很忠实,很适当的话,那麽,主教们,无论个人,或教省会议,或全国会议,可随意推荐给所属的信众采用。
537 2. 举祭司铎,也许按惯例,或因机会适宜,在礼仪读经之後所要读的本地语言圣经片段,依照宗座圣经委员会的覆文(参阅本文献520),必须和拉丁文译本,即礼仪读经相符合;如果有益,必须借助原文,或其它更清楚的译文,予以适切的解释,尽可使用。
教宗庇护十二世於1943年8月22日接见下面签署的谘议会秘书时予以批准,并下令公布。
谘议会秘书 Iacobus M. Voste O. P.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