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辦譯本
步入十九世紀中期,中國被迫開放更多通商口岸與西方列強,也同時容許更多宣教士入華傳教。於1843年英國倫敦傳道會、美國及美南浸信會、美國長老會等幾個在華傳教會派代表在香港開會,商討重譯聖經。他們決定在全中國分區域組成五個譯經委員會,每一區譯完經文後便寄給其他區委會[53]。他們又決定以「公認本」為翻譯藍本,並規定譯文應與原文本意相同,成語方面也要符合原文意義 [54]。在1847年代表舉行第二次大會,在此次會議中,浸信會代表退出;與會者又因「神」、「上帝」、「靈」等譯名的爭論而分成兩派[55],因而出現了兩種版本的新約譯本(美華聖經公會採用「神」字;大英聖經公會用「上帝」) [56]。在舊約翻譯方面,與會代表又因意見不合而分散,留下來的英國代表們於1853年將舊約譯好,次年出版,名為「委辦譯本」。至於美國代表們則另起爐灶,於1859年出版新約,1862年出版舊約,名為「裨治文譯本」,由美華聖經公會出版[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