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譯本
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在中國開始有較通俗語言(官話)中文聖經,例如在北方有施約瑟為首的新舊約官話譯本(1878年);南方有楊格非(John Griffith)所譯的官話譯本 [58]。另加上其他已完成的譯本,此時期的宣教士都體會到有數種聖經譯本在中國同時通行,實在對傳教工作帶來諸多不便[59]。於是在1890年在上海舉行的一次宣教士大會中,與會成員就劃一中文聖經譯本問題達成協議:分別就深文理、淺文理及官話三種和合譯本的工作成立三個翻譯委員會,將南北兩部官話聖經合併(和合),加以改良[60],並以1885年版的《英文修訂本聖經》(Revised Version)為藍本進行翻譯。而各聖經公會可自行決定英文名詞God,Holy Spirit, Baptism的中譯詞 [61]。這三個譯委會各有不同的工作進度,只有官話和合本的翻譯工作對以後一世紀有巨大的影響。

這官話和合譯本翻譯委員會起初共有七位成員,在1906年新約完成時剩下五人,分別是狄考文(C. W. Mateer)、富善(C. Goodrich)、歐文(G. Owen)、鮑康寧(F. W. Baller)及鹿依士(S. Lewis) [62]。自1891年第一次譯委會開始,以28年時間,將整部聖經譯畢,於1919年出版,定名為《國語和合譯本》。這譯本出版後不久,即通行全國[63],自始成為全中國的通用譯本。其翻譯共有四項原則:
1. 譯文必須為全國通用語言,不可用地方土語;
2. 行文須簡單,在禮拜堂講壇誦讀時,各階層人士都能明瞭;
3. 字句必須忠於原文,同時又不失中文的韻氣;
4. 暗喻應盡量直譯,而非意譯。

他們認為這些原則中,尤以第3項最為重要;然而在譯經的過程中,又漸漸傾向重視意義上的準確性[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