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合译本 |
|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中国开始有较通俗语言(官话)中文圣经,例如在北方有施约瑟为首的新旧约官话译本(1878年);南方有杨格非(John Griffith)所译的官话译本 [58]。另加上其他已完成的译本,此时期的宣教士都体会到有数种圣经译本在中国同时通行,实在对传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59]。於是在1890年在上海举行的一次宣教士大会中,与会成员就划一中文圣经译本问题达成协议:分别就深文理、浅文理及官话叁种和合译本的工作成立叁个翻译委员会,将南北两部官话圣经合并(和合),加以改良[60],并以1885年版的《英文修订本圣经》(Revised Version)为蓝本进行翻译。而各圣经公会可自行决定英文名词God,Holy Spirit, Baptism的中译词 [61]。这叁个译委会各有不同的工作进度,只有官话和合本的翻译工作对以後一世纪有巨大的影响。 这官话和合译本翻译委员会起初共有七位成员,在1906年新约完成时剩下五人,分别是狄考文(C. W. Mateer)、富善(C. Goodrich)、欧文(G. Owen)、鲍康宁(F. W. Baller)及鹿依士(S. Lewis) [62]。自1891年第一次译委会开始,以28年时间,将整部圣经译毕,於1919年出版,定名为《国语和合译本》。这译本出版後不久,即通行全国[63],自始成为全中国的通用译本。其翻译共有四项原则: 1. 译文必须为全国通用语言,不可用地方土语; 2. 行文须简单,在礼拜堂讲坛诵读时,各阶层人士都能明了; 3. 字句必须忠於原文,同时又不失中文的韵气; 4. 暗喻应尽量直译,而非意译。 他们认为这些原则中,尤以第3项最为重要;然而在译经的过程中,又渐渐倾向重视意义上的准确性[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