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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牧灵生活指南

聖事,教區之管理,堂區


聖事,教區之管理,堂區 

十、近來,因某些牧者、司鐸和教友出自其牧靈神火擅自活動,不常尊重他人的工作或職權,因而出現了一些困難。

        有關此事,梵二大公會議提醒我們:一方面,「以主教團的一份子及宗徒的合法繼承人的名義,由於基督的訓令、應對整個教會表示關心。」 另一方面,「管理個別教會的每位主教、只對託付給他的一份天主子民、而非對其他教會及普世教會行使其司牧權。」[46]

        此外,面對一些教區近年來發生的問題,我認為有本份提醒大家教會法律的規範,就是每位聖職人員必須隸屬一個地方教會或者一個修會團體,並需在與教區主教共融中執行其職務。僅在有正當理由時,一名聖職人員才能在另一教區執行其聖職,且需經兩位主教事先協議,即所屬教區和前往服務教區的主教。[47]

        在不少場合上,你們遇到共同舉行感恩祭的問題。有關此事,我要提醒你們這方面先決條件:就是該宣認同一信仰,並與教宗及普世教會保持聖統上的共融。因此,參加與教宗共融的主教及司鐸共祭是容許的,即使他們是政府當局所承認的,也與國家所設定、並在教會結構以外的組織保持一定關係,如上面已說過(參見第七號第八段)只要這種認可以及關係不包括要否定信仰上及教會共融上不可放棄的原則。

        真誠熱愛基督和教會的教友們,不必猶豫去參加由與伯多祿繼承者完全共融、又同時獲政權認可的主教或神父主持的聖祭或其他聖事。

        至於那些沒有教宗任命、但按照教會主教祝聖禮規被祝聖的主教所產生的問題,應該根據教會的信理去解決的。如上面已說過(參見第八號第十二段),他們所受之祝聖雖不合法,但卻有效。同理,他們所祝聖的司鐸,以及這些主教和司鐸所舉行的聖事都是有效的。但信友們該注意:在可能的範圍裡當然先該參與與教宗共融的主教和司鐸主持的感恩聖祭和其他聖事。但如果有嚴重不便而無法做到上述要求時,為了他們靈性的需要,也可轉向尚未與教宗共融者。

        最後,我認為應該提請你們注意教會法典中有關幫助教區主教履行其牧職的指示。每位教區主教都應充分利用教區內共融與合作不可少的工具:主教公署、司鐸諮議會及參議會、牧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等。上述的種種組織能體現共融,有助於共同分擔責任,是牧人莫大的幫助,使他們可以借重司鐸、修會人士及教友們的友愛合作。

        教會法典對於堂區各種議會有相同的規定:堂區牧靈議會及堂區經濟委員會。

        無論教區或堂區都該特別注意教會的財產:動產和不動產都應以教區或堂區的名義向政府機構依法登記,總不可只用私人(主教、堂區神父或一組教友)的名義。同時,「不可沒有主教Nihil Sine Episcopo」這原則始終有效:它綜合了傳統上牧靈和傳教的方向。

        我們可以清楚看到上面所涉及的種種問題,其徹底解決的辦法都建基於促進共融。而共融則從它的源泉即基督——天父之愛的肖像——身上汲取茁壯的精力。愛德常超越一切(參見格前13:1-12),是牧靈工作的力量和準繩,使教會團體得以建立:向今天的人呈現復活的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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