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D 部

大公会议


 

 

dàgōnghùiyì

COUNCIL, ECUMENICAL

参阅: 412教会史 418教会训导权 403教宗 116主教

()概念说明:

教会会议council就是普世教会或地方教会的代表聚在一起,共同商讨教会事务,好能达成一致的决定。教会会议有许多种,如主教会议、宗主教会议,或地方会议等,其中代表整个普世教会的就称为大公会议。

根据现行的教会法,大公会议ecumenical council必须由教宗所召开;他还拥有主持会议(亲自主持

或委派代表)、决定会议中讨论的事项、会议进行时应守的程序、会议的地点、宣布休会和解散会议的权利。大公会议的决定也必须由教宗核准并公布。枢机主教、宗主教、总主教、首席主教、主教、修院院长都有出席及投票权,但被邀请与会的神学家或教律学家则只能投顾问票。参与会议的教长亦能提供讨论的议程,但他们的提议必须经由教宗的同意。对于普世教会,大公会议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和裁判权;即是说,经由大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能再上诉教宗或会议。假若在会议进行期间教宗不幸逝世,大会就得依法停止,直到新教宗下令,继续或解散该会议。

以上是现行教会法对大公会议的规定,不过,并不是教会中所有的大公会议(被公认的共有廿一次)都遵行了这些教会法。特别是最初几个世纪的大公会议都由当时的皇帝或皇后所召开,有时甚至连教宗的特使都没有,只由日后的追认来确定它的大公性。不过,自第九世纪开始,教宗逐渐成为大公会议的召集人;十一世纪以后,由教宗所召集更是断定该届大公会议是否合法的标准。

()神学说明:

教会本身( 425)就是一个由天主所召集的聚会(教会一词的希腊文ekklesia,其动词kaleo就是召叫的意思)。因此从神学的角度说,教会就是天主所召开的大公会议;普世教会,作为信友的团体,也因此早就拥有一个会议的结构,为地方教会如是(不管堂区或教区),为普世教会亦如是。

从这角度来看,这些由人所召开及公认的大公会议,其实就是天主所召集的大公会议(教会)的写照。在大公会议中,教会的统一和共融特别清楚地表现出来,众多的神长和神学专家会同教宗一起祈祷、反省、琢磨、沟通;所以它是一种非常合适的方法,以阐明信仰、整顿教律、痛斥谬论、甚至惩罚异端。(当然在礼仪聚会,特别在弥撒中,教会又以另一种真实而且十分深刻的方式聚合在一起。)由此可见,大公会议不仅是,而且应该是至一、至圣、至公及宗徒的教会的真实表征。在一致而和谐的决定上,它表现教会的至一性。而它外在的架构、基本的态度以及会议的决定都在遵循着福音的精神,这显示教会的至圣本质。至于教会的大公性则在个别教会有责任确认并遵守会议的决策表现出来。最后,宗徒的精神、宗徒的见证以及宗徒的职务对大公会议来说都有决定性的意义。

正如基督的许诺,教会在圣神的领导下日渐成长;不过,假如圣神在教会内工作,祂也在这些特别表征它的事件中,即是说在由人所召开的大公会议中工作;因此,大公会议得以享有一种特别的、具束缚力的权威;它的决策必须由整个教会所遵行。

编译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