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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部 |
公审判 |
gōngshěnpàn JUDGMENT, GENERAL 参阅: 90末世论 659审判 202私审判 213良心 435基督来临 665历史 142有始无终之 (一)概念说明:公审判general judgment又称最后审判last judgment是指天主成为整个人类决定性善恶的标准或历史价值的判断。称公审判,是因为审判的标准是整个人类在相互关系中的善恶状态;称最后审判则是指出人类历史末刻的结束点。 (二)在人类宗教传统中,若比较强调有位格、创造性且引导受造物到达目的地的神,这种宗教很自然的会发展出公审判的概念;反之,若是在圆周性的历史观或笼统的因果律,而没有创造性的目标,更没有创造、领导的神的概念,就不会产生公审判的思想。 (三)圣经中不少部份提到公审判: (1) 旧约:旧约指出雅威指导祂子民的历史,祂有时审判,有时报复,使以民的历史成为救恩史。自亚毛斯先知以来(亚五18~20),「雅威的日子」已很明显地被视为公审判的日子,也是以民期待未来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按先知们所言,为选民来说,「雅威的日子」也是「愤怒的日子」,在那一天,一切不圣之物都将被消灭(亚三2;依二6~21;十三6;廿二5)。达尼尔先知书第七章是旧约发挥公审判概念的高峰,使公审判具有二个特点:一方面天主将消灭一切违反天主的国度;另一方面天主又带来天国的圆满。旧约也用比喻具体地描写公审判,如牧人分开祂的羊群(则卅四13~22)、采收橄榄(依十七5~6)、在怒气中践踏了以民(依六三1~6)、是火炉(则廿二18~22)。 (2) 新约:新约将天主的审判功能归于默西亚耶稣基督身上: 1)若翰洗者把旧约先知中公审判的思想,导入高峰(玛三1~10)。福音中,耶稣很清楚地提到未来的公审判,在和经师及法利塞人的辩论中,祂提到默西亚来临的比喻(玛十三24~30,36~43;十三47~50;廿二11~14)。山中圣训里,祂更提出新的伦理道德的标准,甚且将这些标准与公审判相配合,表达出一种更彻底的审判思想(玛五29~20;玛十28)。玛廿五31~46中,耶稣引用了旧约先知的图像,把绵羊和山羊分开,其中即包含了审判的标准,即日常生活中是否对人付出具体的爱(玛廿五40,45)。 2)保禄认为一切人都在天主的忿怒之下(罗一18~32;弗二3),所以任何人都将在公审判前面对自己的善报或恶报(格后五10;迦六7~8)。审判者就是天主(罗二2,3,5;三6;十四10)或是基督(罗二16;格前四4;格后五10)。 3)若望由两方面来看审判:一面是指现在的向度,这种审判所指出的大体上说就是私审判,因为当人听到有关耶稣的福音时就已受审。在若三18~19;五22,24,27;十二31;若壹三14等经文的上下文中,若望即强调这种个人良心式的私审判。另一面则是未来向度,如死人复活时的公审判(若五28~29)。 4)默示录中运用了旧约的图像把公审判当作收获或天主的愤怒,这时人子藉天使来施行审判(默十四 (四)基督宗教的传承中不断地宣扬公审判,教会的训导当局也一直肯定公审判,如(DS 10, 150),最清楚的是在《任何人》(Quicumque)信经(DS 76)。1274年的里昂第二届大公会议(DS 859) (参 200)以及教宗本笃十二世(Benedict XII,1334-1342)在1336年的《赞美天主》(Benedictus Deus)宪章(DS 1000)中都提到了公审判。 (五)系统神学则从二种末世论的典范(参 304)来看公审判的意义: (1) 第一种是拟人式典范:这种典范以较静态的实体形上学为基础。在这种思想背景中,人即是从灵魂及肉身二个不同因素而整合的存有物,个人和社会间的关系也分得很清楚。末世事件更像是安排在一条很长的时间直线上,先有死亡→私审判→炼狱→有始无终之境→公审判和死人复活(那时间直线的终点),这里私审判和公审判之间有很大的距离。这种说法的优点是令人易于了解末世的情况,但弱点是在知识论中无法彻底反省出人所表达的语言以及所表达的内容之间不同何在。 (2) 第二种是关系性和动态性的典范(参 438,11):在这典范中,人是在历史过程动态性的关系界中。这种典范以较动态的关系形上学为基础,把关系视为存有的真谛,由此而补充了传统的实体形上学。这种典范也指出存有真像的最后因素仍是关系本身,天主即是这关系的最高证明,很有其动态性。所以,人最深的存有就是与人、与受造物以及与天主的关系。经过死亡,人突破现况而与天主圣三合一。换言之,人经过死亡的转变,则能达到那绝对无限的天主的标准,人也在无限爱的标准中受审判。可见人所面对的审判有二面:个人面─ 在天主的光照下判断出个人的价值;整体面─ 人本质上有全体人类性,是整个人类关系的存有物;所以个人在关系界中自由而负责地参与整体人类的受审情况。为此审判的情形一直发生着。每当有一人死亡,审判的二种向度(私人面及人类面)都将同时发生。在最终者死亡后,面对那绝对的标准时,最后的审判(含有公、私审判)就结束了。 参考书目: 参阅〈659审判〉之书目。 黄凤梧编着,〈公审判〉,《人类的未来:基督信仰中的末世论》,台中:光启出版社,1977,83-95。 Finkenzeller, J. "Gericht." Beinert. 175-177. Nelis, J. "Gericht." Bibellexikon. Ed. H. Haag. Einsiedeln: Benziger Verlag, 1968. 559-5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