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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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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IVISM

参阅: 119 主体 335真理 608解释学 344哲学 171自然真理 318信仰真理 

()概念说明:主观主义subjectivism包括两部份:subject主体,及-ism主义。主观主义是哲学上不以事物本身所呈现的为判断标准,而以认识主体本身的条件(如在经验中的自我、心灵或意识)为判断最后标准的一种倾向。它的相反词是客观主义(objectivism),因客观主义主张认识的有效性以客体为标准。受主观主义影响的主要领域有认识论、伦理学、美学和宗教。伦理学的主观主义主张道德判断的最后标准在于主体的主观感受,如卫斯德马克(E.A. Westermarck, 1862-1939)和沙特(J.P. Sartre, 1905-1980)所主张。美学上的主观主义则认为美的最后判断标准系于个人的审美感。

()认识论上的主观主义,自从十七世纪的笛卡儿(R. Descartes, 1596-1650)提出唯一存在的是自我的「意识」(此意识即主体)后,左右判断的主体条件不但成了经验探讨的领域,也成了超验反省的范围。所以又可分为两主流:

(1)     经验的主观主义:它基于思考判断常依个人的特质(如教育及自由选择等身心的组成、种族、文化)而异。若宣称这些主观的条件无法克服或不能确定可否克服时便成为主观主义,如洛克(J. Locke, 1632-1704)、柏克莱(G. Berkeley, 1685-1763)、休谟(D. Hume, 1711-1776)、穆尔(G.E. Moore,1873-1958)等人所指出。主观主义常以相对主义( 299)和怀疑主义( 697)的姿态出现。相对主义强调判断的主观性,怀疑主义却常怀疑主体的客观认识能力。

(2)     先验( 160)的主观主义:在经验的主观主义中,主体被视为缺乏客观性之源,而在超验主观主义中,「主体」则是一切客观性及真理之源,如康德(I. Kant, 1724-1804)所主张。

()宗教的主观主义把「内在良心」(interior conscience)视为宗教真理的根源与标准。十九世纪的士莱马赫(F. Schleiermacher, 1768-1834)与齐克果(S. Kierkegaard, 1813-1855)都否认自己是主观主义者,而提出自我与天主的客观相遇是基于主体的「意识」。现代主义( 396)也强调对天主「内在经验」的主观权威。徐格尔(F. von

Huegel, 1852-1925)和基督教的詹姆斯(W. James, 1842-1910)都强调主体的宗教意识。近代心理学与社会学中部份学者对宗教经验的研究,导致主观主义所持的「宗教感受」,此立场备受批评;故近代神学家诉诸「宗教意识」时,格外地小心( 280)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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