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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审判 |
私审判 sī shěnpàn JUDGMENT, PARTICULAR (INDIVIDUAL) 参阅: 90末世论 154死亡 659审判 78公审判 213良心 (一)概念说明:私审判particular judgment是指人在死亡中所体验到的审判,这审判属个人性质,审判的标准则是复活的耶稣基督,即自我启示的天主。所以当人在死亡中面对复活的耶稣基督,则可反照自己的真面目;换言之,人在死亡中可以了解到自我在一生的历史中,因着天主恩赐的自由而进行的生命过程所具有的价值。 (二)圣经中并没任何直接而清楚的经文描写个人在死亡中接受天主的审判,但是经文中仍有一些说法隐含了私审判的事实: (1) 旧约:旧约中描写了天主雅威很注意以民的伦理道德生活,并且将依此生活而审判。耶卅一29;卅二19及则十八指出个人该对雅威有所交待;同时,雅威也衡量人的心思念虑(箴十六2;廿一2;廿四12;撒上二3;约卅一6),因而天主的审判是全面性的(申十13~18);天主的审判更是公义的(咏九9;六七5;九六13;九八9)。不过,由于以色列人对死后的情况体会不深,因此无法解释出义人何以在此世上受苦的理由。 (2) 新约:新约中仍应用了旧约的概念,指出天主要按人的行为报答人的善行(玛十六27;罗二6)。但对观福音中仍旧无法清楚说明私审判的问题,只间接提到耶稣要求人谨慎准备(谷十三37)黑夜的盗贼(玛廿四42~44);十童女的比喻(玛廿五1~13);塔冷通的比喻(玛廿五14~30)。至于若望著作中(若三18~19;五22,24,27;十二31;若壹三14),以及希伯来书(四13;九27;十31)虽然没有直接提到私审判,但对死后的概念和现今教会所体会的颇为相似。 (三)基于圣经的基础,基督宗教的神学家自第四世纪起就清楚地发挥了私审判的概念,如: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热罗尼莫(Jerome, 约340-420)、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 约344-407),但是也有少数人反对私审判的概念,如拉克坦斯(Lactantius, 约250-317后)。 (四)教会训导权虽然从未隆重宣布有关私审判的信理,但在中古时代特别在论人的灵魂在死时得善报或恶报的问题时,也会含盖地提到私审判的事实,但私审判绝非问题的重心(DS 838-839,857-858,1305-1306)。 (五)系统神学应该在颇具人文思想色彩的中国文化中,努力发挥私审判与良心之间的关系,促使人遵从良心的引导,实践善行。由此,当人在死亡时,必能体会到末世性的圆满价值。 有关私审判和公审判的关系,请参阅〈78公审判〉一文的最后部份。 谷寒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