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L 部

拉特朗第四届大公会议


拉特朗第四届大公会议

lātèláng dìsìjiè dàgōnghuìyì

COUNCIL, LATERAN IV

参阅: 412教会史 22大公会议 419教会会议 656摩尼教

()概念说明:拉特朗第四届大公会议Council, Lateran IV是教会第十二届大公会议,由中世纪最伟大的教宗依诺森三世(Innocent III, 1198-1216)所召开,12151130在拉特朗宫举行。在教会史上它一直被公认为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之前最重要的大公会议中的一届,因此又称作「大拉特朗」会议;而它所颁定的教会法,有许多到今天仍然有效。

()历史背景:

(1)     从他登上教宗圣座的那一刻起,依诺森已体会到他作最高领袖之途的艰辛,每一个地方都有流血事件的出现,每一个国家都有继承问题的争执。而摆在他面前的更有两件刻不容缓的事:收复圣地、和基督徒生活的整饬。由于1204年出征的十字军( 8)不能达成它的任务,依诺森早就想再召集一队十字军,好从伊斯兰教徒的手里把圣地抢救出来。

(2)     另外更大的问题却来自一个比伊斯兰教更危险的异端派别─ 亚勒比根派(Albigensian heresy) ( 86);它正以雷霆万钧之势席卷法国南部,严重地危害到基督徒正统的信仰。亚勒比根派有点像摩尼教(Manichaeism),是极端的二元论( 5)者:宇宙万物源于两个最高原则;恶的原则创造了可见的物质世界,旧约也是它的工程;善的原则却是新约的作者,它还创造了不可见的精神界。基督是善的原则最伟大的创造物,祂只有人的形状,却没有真正地受苦或死亡。信友的任务是规避一切物质界,如食物、财产、性。只有度绝对克修生活的人才是「完美的人」;至于一般的信徒,尤其是渡婚姻生活的人,则生活在罪恶中(婚姻比杂交更加罪恶,因为它是长期且稳定性地行淫)。生育也是罪恶,死亡却是好事,因为它把灵魂从物质中解脱出来。这宗派甚至提倡一种藉绝食而达成的自杀仪式,称为endura。还有另一种称作「慰藉」(consolation)的仪式是每一个想得到幸福生活的人必须参与的;但参与过「慰藉」的人有作一个「完美的人」的责任─ 绝对的禁欲;他们必须度一种近乎半饥饿状态的严格克修生活,直到死亡为止,或干脆选择endura的方式。

(3)     当依诺森三世要召开一届公会议来处理这许多问题的时候,亚勒比根派已经在法国境内横行多时了。公教信徒的无知,圣职人员的腐败生活和他们大量的财富都给予这种异端派别很大的宣传空间,因此教宗要作的,除了压抑谴责这种异端之外,更重要的还是明确地重申基督信徒的信仰,与严格地整饬圣职人员的腐败生活。

(4)     西妥修会修院院长约亚金(Joachim of Fiore, +1202)提出他的天主论说:在天主内不是「圣三」,而是「圣四」,即三位加天主性体。

()大公会议的召开和成就:

(1)     1213419教宗隆重地颁布开会诏书,大公会议的日期定在1215111。所有主教、总主教、首席主教、修院院长都在邀请之列,地方领袖也遣派代表参加。罗马真正地成了一个小世界;他们在教宗依诺森的领导下讨论当前的急务。

(2)     如前所述,大公会议首先关注的问题是重组一支十字军;教宗御请各宗教和地方领袖在他们所管辖的地区内宣讲并支持这次十字军的成行;因此,圣职人员必须在他们的薪俸内捐献一定数目的金币,而其他有能力的人士也必须尽力捐助,务求这次出征必定要把耶路撒冷从伊斯兰教徒的势力中解救出来。

(3)除了上述十字军的法令外,大公会议还颁布了七十项教会法。第一项即明确地申明基督徒的信仰(只有一个天主,及耶稣基督的天主性与人性),藉此相反亚勒比根派。另外这项法典在论及基督圣体的时候,还首次用了「体变」(transsubstantiation) ( 708)的词汇(DS 800-802)

(4)大公会议也特别关注圣职人员的生活:不准醉酒、打猎、参与公职、贸易、表演、赌博(DS 820)。必须衣着端庄、不可穿红戴绿、修会会士则必须遵守会规的规定。至论圣职人员的委任、教座不可空置超过三个月,否则教省总主教(metropolitan)有权委任新主教。省会议(provincial council)必须每年举行一次,以确保主教善尽职守。主教不可剥夺其他圣职人员的生活费。主教必须承担宣讲的责任,也有责任培育未来的圣职人员。每一主教座堂必须有()学院的设立,特别该培育圣职人员有关圣事的执行。而主教尤其不可以有贪污舞弊的情形出现(如收受解除绝罚者的金钱等等)

(5)     有关修院方面,由于修院设立的泛滥,这届大公会议禁止再成立任何新的修院。修院院长只可以管理一间修道院,他们不可以审判婚姻案件、给予大赦(DS 819)、或主持公开悔罪。

(6)     大公会议也颁发各种有关圣事的法典,如至少每年一次的领悔罪及圣体圣事(DS 812),不准秘密结婚(DS 817),四等亲的婚姻无效等。

(7)     大公会议也责斥了约亚金的「天主圣四」论(DS 803-808)

(8)     最后大公会议也颁定一些有关犹太人的法令:基督徒不可与犹太人通商,他们必须穿着传统的犹太服饰以资识别;在圣周内犹太人更不准出现在公众场所内,他们不可以出任公职,除非领受圣洗,拋弃他们的礼规。这些歧视犹太人的法律必须从中世纪的社会脉络去理解。

这届「大拉特朗」大公会议实在足堪称作中世纪教宗在立法权及在基督徒世界的领袖地位上的最高峰。它关注普世教会的所有问题,并为基督徒社会中各阶层的人士定下不容逾越的法令。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