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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好圣事 |
和好圣事 he[ha]o she\ngshi\ RECONCILIATION, SACRAMENTOF ; CONFESSION, SACRAMENT OF 参阅: 325皈依 530痛悔 591罪 632称义 150成义 559圣事 25大赦 (一)概念说明:和好圣事sacrament of reconciliation,也称告解圣事sacrament of confession (强调认罪的成份),或悔改圣事(强调改变、忏悔的成份)。是天主教会七件圣事中之一。「在忏悔圣事中,信徒向合法的圣职人告罪,且对所告的罪痛悔并定改,藉同一的圣职人赦罪后,便从天主获得领洗后所犯罪过的赦免,同时亦与因犯罪而伤害了的教会和好」(《天主教法典》959)。 (二)人类历史的某些基本事实解释了和好(悔改、告解)的一般性宗教意义: (1) 所有宗教都假定有某些指定的价值的存在;这些价值规范人,先于人自由的接受或否定。而按照不同的文化宗教团体的生活方式,这些价值也以不同的概念或象征表达出来;它们得到伦理及法律的认可,如此才能保障人类社会的和谐安乐。 (2) 人类的基本经验也指出,每个人(由于种种原因)都会犯错犯罪,并因而制造了冲突和摩擦,也危害到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法律秩序。要根本地解决这错误和有罪的情况,唯一的方法是真诚地悔改。这包括承认自己的罪过、以及随之而来的和好─ 与自己、与其他人、与受造的世界、以至最深邃地与超越的神的和好。 (3) 现代的人类科学(如心理学、社会学、比较宗教学)指出,每一个人都十分需要表达自己内在的真我(这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成份),好能从各种尚未解决的内在及外在问题的压力下把自己「释放」出来,并把这些问题用社会性的、宗教性的公开对话来「客体化」,而这「客体化」也包括谦逊地「承认」自己的罪过。没有这谦虚的承认(以各种方式),真实的和好是不可能的─ 这为人与人如此,为人与团体如是,为团体与团体、种族与种族、国家与国家、以至于宗教与宗教之间,莫不如此。 (三)圣经: (1) 圣经尤其是新约,经常提及悔改、归化、与和好。因为「归化」已另有专文介绍,也因为「和好」圣事这一名词是今日教会中的流行说法,下文就集中讨论「和好」。圣经中,和好是一个很基本的词汇,就像救赎、释放、盟约、成义、圣化一样,表达天主在人间的救恩行动。 (2) 旧约提及创世纪以来的种种冲突,以及这些冲突的和好。例如,创十三7述说牧放亚巴郎牲畜的人与牧放罗特牲畜的人之间的冲突,而亚巴郎,由于他的睿智和仁厚,把这纷争化解于无形(8~9)。依撒格的两个儿子、厄撒乌和雅各伯(创廿五~卅三)的故事也满是妒忌、欺骗、苦工、爱情、冲突和怕惧,而它的顶峰则是这两个兄弟的和好。若瑟的故事(创卅七~五十)也包含了天主的照顾和人的和好,后者被描述为一个缓慢而戏剧化的过程。深深的创痛一夜之间岂能痊愈?它需要真诚的认罪(创四四18~四五15),和衷心的宽恕(创五十15~21)。先知们坚持痛悔、回归、和解的召唤,圣咏(如五一首)祈求宽恕、与天主和好。 (3) 整部新约深深地浸润着和好的精神。这是后来在宗徒时期以后圣事性的和好基础。耶稣赦罪(谷二5;玛九2);祂要求人全面的悔改(谷一15),无条件地宽恕与和好(玛十八21~22;谷十一25~26;路十七3~4);祂教导门徒祈祷:「宽免我们的罪债,犹如我们也宽免得罪我们的人」(玛六12,14~15);祂要求人,把礼物留在祭坛前,先去与人和好(玛五23~24;谷十一25~26)。祂不仅宣讲这些格言,祂还身体力行;当祂被钉在十字架上时,祂还祈祷说:「父呀!宽赦他们吧!因为他们不知道他们做的是什么」(路廿三34)。 (4) 根据玛窦、若望、和保禄的描述,宗徒教会已经意识到赦罪的权柄已经传交给门徒的团体了。按照天主教会的诠释,在玛十六19伯多禄领取了连在天上也合法的束缚和释放的权柄。这个权柄也给予教会(玛十八18)。玛十八15~18记载了初期基督徒教会团体内的悔改程序的一些基本因素。类似的故事也纪录在若廿23:「你们赦免谁的罪,就给谁赦免,你们存留谁的罪,就给谁存留」。保禄也透露了在他的团体中某种悔罪的规律:「你们务要把那坏人从你们中间铲除」(格前五9~13),但如此严格的纪律有救赎及悔改的目的(格后二5~11)。 (5) 总括一句新约的话:1)和好是福音生活的重要部分;与耶稣一起的生活把信者引介到圣神的氛围内、到基督与父的共融中;在这共融中,与其他人的互相摩擦、憎恨与拒绝根本没有存在的余地。2)人性的耶稣,透过祂的言行,尤其是透过祂的逾越奥迹,是和好的原始圣事。3)基督徒教会团体是一个恒常地实践福音的和好命令的团体。如此,教会乃可称为和好的基本圣事。4)新约中没有圣事性的和好礼仪的记录。有关赦罪的权柄的经典章节(玛十六16;十八18;若二十22~23)不能被诠释为和好圣事(悔罪圣事)的建立,亦不可以只应用于圣统阶层。这三节经文所指出的除免罪过的权柄乃基督徒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阶层中的能力,并非只是他们的领导人的能力。 (四)教会历史显出新约的精神逐渐发展成和好圣事的过程: (1) 教父时期包含下述重要的因素: 1)如何对待领洗后犯严重罪过(如背教、奸淫、谋杀等)的基督徒。对和好圣事最早的,虽然非常不完整的证据,出现在赫玛斯(Hermas)150年的作品《牧人》(Pastor)中。当时,和好礼是公开的,一生只领一次。罪人必须停留在「悔罪者」当中达三年之久,视情况而定也可以延长或缩短。最后,在一个由主教主持的礼仪中与团体和好。在这段时期内,,西方教会并没有私人的悔罪礼仪。东方教会则在四世纪末发展出一套向神师(隐修士,但当时的隐修士不一定是受祝圣的司铎)告罪的私人告解方式。 2)随着时间的发展,那种严格的公开悔罪制度常被视为太强压性的惩罚,而不够注意自发性的治疗与重建。因而,到了六世纪,很少人再愿意参与悔罪者的行列,而宁愿选择临终的悔罪。 3)从一方面看,早期大公会议和早期教会的文宪都甚少提到和好礼仪。不过,另一方面,整个教父时期都显示出,教会是自觉到它分享基督赦罪的权柄,即束缚和释放的权柄。 (2) 到了六世纪,威尔斯、爱尔兰、苏格兰和英国的教会发展出一套与罗马教会所认可的公开悔罪方式完全不同的、可以按照需要情况重复的私人悔罪方式。它与神修指导有很密切的关系;最初来自威尔斯和爱尔兰的修院生活,强调告罪。威尔斯、爱尔兰及苏格兰的传教士把这套告解方式带到欧陆,最后流行起来,甚至超过罗马教会原来的传统。第四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215) (参 236)正式取用它,而这套方式也为欧洲大陆的伦理生活带来了真正的更新。 (3) 中古世纪: 1)中古神学家致力把告明、赦罪与补赎的因素与「圣事」的范畴整合起来,形成一套一贯的神学思想。中世纪集中在个别的告罪方式上,结果它打破了教父时代和好圣事中个人和教会幅度的统一。神学家们问:悔罪者的痛悔和告明与司铎赦罪的关系到底何在?有些神学家强调个人痛悔的重要性,如亚贝拉(P. Abelard, 1079-1142)、彼得隆巴(P. Lombard, 约1095-1160);另一些则强调教会钥匙的权柄(维多克学派)。 2)多玛斯(Thomas Aquinas, 约1225-1274)的整合是建立在亚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型质论(参 294)的模式上;他分开圣事的质和圣事的型。前者是悔罪者的行动(悔罪、告明、补赎),而后者则是司铎的赦罪。这种神学上的综合后来乃成了教会中普遍接受的和好圣事理论(如1439年佛罗伦斯公会议,DS1323) (参 209)。 3)十五世纪以后,天主教会的和好圣事的架构已经完成:个别的、悔罪的基督信徒之告明和赦罪乃成了圣洗后悔改的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唯一的正规圣事方式。它是教会惩罚罪人的方法,也是它支持悔罪者的方法;虽然多时,由于人的软弱,它也可能变得相当机械化。 (4) 基督新教(宗教改革)普遍地否定这种告明─ 赦罪的模式,因为它使「唯靠基督、唯靠信仰、唯靠恩宠」的称义模糊了。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倒是相当矛盾地(并非绝对反对),有时甚至愿意接受告明为第三件主定的、或福音性的圣事;他强调告解圣事只是宣布或启示天主藉基督赐与忏悔者的恩宠,而不是(如士林神学所解释的)「制造」恩宠的有效因。加尔文也确曾强调痛悔与和好的教会特性,但在教会中悔改与和好不应该降低耶稣基督的中心重要性。 (5) 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回应了宗教改革的挑战。它在成义的讨论下解释和好圣事,指出二者的相关性。第十四期会议发表了《论忏悔圣事的道理》(DS 1667-1693,以及相关的法典DS 1701-1715,但此文献的正确神学价值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该文宪的主要内容如下: 1)和解圣事由基督建立,可以重复施行(DS 1701,法典1)。 2)教会有宽赦和保留罪过的权柄(DS 1703,法典3)。 3)即使不完全的痛悔也是领受和解圣事的合法准备(DS 1705,法典5)。 4)向司铎告明符合基督建立圣事的原意,也合乎神律(DS 1706,法典6)。 5)按照神律,人必须告明所有死罪(DS 1707,法典7)。 6)基督徒每年必须告解一次(DS 1708,法典8)。 7)司铎在圣事中赦罪,是判官行为,而不仅是向悔罪人宣布说明他的罪己得宽赦(DS 1709,法典9)。 8)只有司铎(即使他在死罪的状态中)有宽赦或保留罪过的权柄。 9)天主并不常把整个罪罚连同罪恶一并赦去(DS 1712,法典12)。 特利腾大公会议对和好圣事的陈述乃成了嗣后四百年罗马天主教对该圣事的基本态度,单看这耐久性便已显出它的价值,但它也有一种明显的缺点:对和好圣事教会性、社会性的一面强调得并不足够。 (6)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在圣经研究的更新、礼仪和合一运动,以及历史研究的影响下,再发现和好圣事教会─ 团体的一面(LG 11)。并且规定「告解的礼节与经文,应予修订,使能明白表示本圣事的性质与效能」(SC 72)。 上述规定终于在1973年12月2日出版的《和好圣事新礼仪》中实现了。该文宪的第一部分对和好圣事作了一个深度的神学综合,它把和好放在天主在教会中透过基督所完成的救恩行动之中。因而,这种阐释比从前的文宪来得更圣经化,更重神修,也更富牧灵意义。圣事的性质是与天主(从天主圣三的观点)、与人的和好,也是大家在世界上一起奔赴正义和平的表达。因而和好圣事的教会面貌更清楚地显示出来。该文献还提到三种举行和好圣事的方式:1)全部个别性的和好圣事。2)含个别告明,赦罪与补赎的团体性和好圣事。3)全部团体性的和好圣事;在这情形下,个别告明必须在日后适当场合中补充。 最后,该文宪还记下司铎在和好圣事中所诵念的官方认可祷文;这祷文很浓缩地说出和好圣事的基本意义:「天上的慈父,因祂圣子的死亡和复活,使世界与祂和好,又恩赐圣神赦免罪过。愿祂藉着教会的服务,宽恕你,赐你平安。现在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赦免你的罪过」。 《圣教法典》(1983)在梵二及《和好圣事新礼仪》的观点下写下了和好圣事的法律面貌,格调却较为保守。 (7)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John Paul II, 1978- )在其1984年的宗徒函件《和好与告解》中对梵二以后的礼仪文宪表示同意,但他坚持,第三种和解方式(普遍告明和赦罪)应该是例外的,施用时应按照地方主教英明的审断。 (五)今日的系统神学必须面对下列问题: (1) 和好圣事的人学向度,视和好圣事的个人和团体特性为人类在救恩过程(成义)中的整体的两面。这种看法可以保存个人和团体的张力,不致因过份强调一方而忽略甚至危害了另一方。 (2) 和好圣事的宇宙向度,这是基督徒与整个物质宇宙的和好,排除伤害性的探掘拓垦,重新意识到万事万物的独有价值。 (3) 和好圣事的合一向度:身为全人类的救恩圣事之基督徒教会团体应向外寻求更深入的认识与和好,好能与其他宗教信徒联合起来,为全人类的福祉努力,最后达到天地人合一的境界。 参考书目: 《天主教教理》,〈和好圣事〉,1996,1420-1498号。 畲山修院改编,《和好圣事》,上海:光启社,1992。 宗座圣礼部中国主教团礼仪委员会编译,《告解礼典》,罗马,1973年12月2日。 Barry,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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