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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权 |
治理权 zhìlǐ quán JURISDICTION 参阅: 411教会 413教会法典 426教会权威 375神律 254法律 (一)概念说明:治理权(也称管辖权或治权) power of jurisdiction,power of governance,拉丁文是potestas regiminis (法典129-144),它是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所不断提到的基督的三种权力「导师、牧人和司祭」(LG 21b)所引申来的训导、圣化和治理的权力。所谓治理权,是基督赋予教会的公权力,为治理信友以达到救恩历史的目标。它又分为立法、行政及司法权(法典135条1项)。 (二)研讨分析 (1) 梵二以后对此治理权是否与圣职权(也称神权potestas sacra)密切相连尚有争论;依新法典,领有圣职者才有资格拥有治理权(129条1项)。但是平信徒可以执行司法权(《宗座公报》63 (1971) 441;法典1421条2项),他们能被召执行某些教会职务(法典228条1项)。《教会》宪章附录二第二号中把权力(potestas)─ 依法执行因圣事所领受的职务(munera)─ 与圣统当局的法定规划(determinatio canonica)连在一起,但从观念上说,权力并不完全地依赖因圣职而领受的职务。大公会议本身也指出平信徒因领洗而接受相关的职务「也有资格从圣统接受若干教会职务」(LG33)。 (2) 治理权一般是行使于外庭,但有时仅行使于内庭。内庭又分圣事性的与非圣事性的。本来治理权是一种公权力,一般是行使在外在及公开的,但教会法不但关心公益,也关心信徒的私人利益。 (3) 依法与职位相结合的称为职权(ordinaria),非因职位而授与某人的称为代权(delegata)。职权又分正职权(propria)和副职权(vicaria) (法典131)。 王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