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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 |
宗教自由 zōngjiào zìyóu FREEDOM, RELIGIOUS; LIBERTY, RELIGIOUS 参阅: 266宗教 269宗教史 164自由 268宗教心理学 272宗教批判 274宗教社会学 423教会与国家 277宗教神学 (一)概念说明:宗教自由religious freedom,religious liberty按照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第十八号的内容如下:凡人皆享有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改变他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也包含个别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暗中地、以教诲、实践、崇拜和参与庆典的方式表达他的宗教和信仰的自由。 按照天主肖像被造的人类是生而自由的;这是人类的尊严之所在。1941年,美故总统罗斯福(F.D. Roosevelt, 1933-1945)提倡四大自由宣言,即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不虞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二)宗教自由观: (1) 教会一开始即为宗教自由的问题所困扰;这不仅指教会与政府的关系,也包括它与教会内的各种异端派别的关系。关于此问题,教会内始终意见不一;亚大纳修(Athanasius, 295-373)、依拉利(Hilary of Poitiers, 约300-368)等皆反对以武力镇压异端论者。然而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却主张:自由必须与真理同行,因此,利用武力推翻异端并无不妥。因为人没有选择错误的自由,这不是自由而是束缚。所以假宗教应该被消灭,错误遗害社会、遗害人民,它是罪的温床,也伤害他人的自由。 这种看法视国家为教会的手臂;它还预设教会拥有真理,而国家的责任则是帮助教会保障真理必被接纳,必被听从,因此,其他宗教的自由运作便不被接纳了。这种看法太理想化,它没有考虑政府观点的转变,也忽略了个人的重要性。虽然真正的自由也许只能选择真理,然而人也必须向可能选择错误的危险开放;这是个人的责任所在,人必须向自己的自由选择负责。 (2) 另一种观点容许人有可能选择错误的危险,而且,因为天主接受了这种危险(给予人类自由),人没有理由不接受它;所以人应该自由地回应天主。政府的责任是容许人在不伤害他人的自由的原则下拥有最大的自由。教会的历史是一个最好的见证:它曾经是受尽国家支持的多数教会,它也曾经是使世俗社会所容忍的少数教会,它更曾经是受尽政府迫害历尽沧桑的地下教会。这种种不同的环境要求教会采取不同的因应措施。当然教会有权也有责任去争取它所能拥有的最大自由;而当环境不许可时,它也应尽量利用机会。然而对自由过份自觉的声讨和争取也许会有反效果;宗教自由必须在负责任的方式下运作。教会要求自由,它也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一个基督徒必须认清楚他身为社会中的一员的责任,他必须对他的同胞负责,尊重他人的自由;他必须对社会负责,善尽他在社会中的责任;他必须对国家负责,促进正义与和平。在这些责任和基督徒宗教自由的权利中,时常都会出现一种紧张的状况。况且,圣经和经验指出:基督徒并不是经常都受接纳的,他们也曾受尽压迫和拒绝。然而即使在迫害中,教会亦应该为全人类争取宗教的自由。 (3) 有关宗教自由,一个特殊的问题产生在所谓「国教」的地区。「国教」的存在本身是无可厚非,可是,当这国教不再获得人们的信任,当有人以为它在服从福音上有失职守,又或者当有人邀请其他宗教团体进来宣讲福音,甚或产生了宗教分裂时,问题就升级了。什么时候这个「国教」失去它真正的权威,因为它不再代表整个教会?一般来说,接受合作的原则比国教诉诸历史权威更加重要。「国教」的宗教团体和其他的宗教团体之间互相容忍的基础是玛七12:「凡你们愿意人给你们做的,你们也要照样给人做。」根据此原则,所有基督徒甚至所有人都享有真正的宗教自由的保证。 (4) 今日人类居住在一个大部分国家都自称为「世俗」(参 307)的世界。教会不能再期待国家高唱基督宗教的道理。然而教会必须藉它在这些世俗国家内的积极参与及它对所有人权(包括宗教自由)的关心来表达基督徒信仰的重要性。在某些地区,基督宗教似乎威胁到国家的团结;在这情况下,某些自由可能受到限制,而基督徒也应该接受这些限制。有些思想家甚至主张,这些限制显出天主以疏离及苛酷的态度对教会传达福音讯息的审判;显然自我检讨应该是教会的主要对策。 (5) 如果教会肯定宗教自由是人权的基础,它就必须表现某种程度的容忍;换言之,它必须拒绝使用暴力对付异说论者。它必须分清信仰与知识的分野,容许它的兄弟姊妹们去追求真理,也容许团员之间观点上的岐异和张力;问题关乎这种容许的限度。为达到合一的目标,基督徒信仰需要几许协议?再者,接受一种信仰意含对教会在教义上的权威也有某种程度的接受;关于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也必须有某种程度的认同(参 336);而为着避免教会停滞不前,多样化也是必要的。 (6) 今日对宗教自由的问题似乎已有一个一致的基督徒步调。保持宗教自由为整个人类的自由来说都是重要的,如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在两个宣言(《信仰自由宣言》,《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1965)中所肯定的。一个不能容许宗教自由的国家在其他自由上极有可能都受到限制。 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