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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论证 |
时效论证 shíxiào lùnzhèng ARGUMENT BY PRESCRIPTION 参阅:596传统 392神学认识论 650确实性 311信理史 412教会史 (一)概念说明:「时效论证」(argument by prescription)是个法律名词,是指国家或教会将现今已有的具体情况予以合法化。时效,指时间,表示某件事情在立法之前早已普遍的存在,如此现今的立法权威才得以宣布其合法性。 (二)在教会的历史中,拉丁教父戴尔都良(Q.S.F. Tertullian, 约160-230,PL 2, 12-74)将时效论证带进神学领域中,作为信理神学(参 313)的论证方式。 (三)时效论证在信理神学的范围内包含了三个因素: (1) 教会相信有某些道理不能归之于新约圣经的启示,如:七件圣事、圣母无原罪、圣母升天……等。 (2) 在进行时效论证的推论时,教会把信仰生活中所肯定的内容予以合法化。此合法化的推论包括下面的因素:1)教会通过普通训导权(参 418)以及教会内的信仰共识(sensus fidelium)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肯定了某些信仰道理。2)教会之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中肯定了某些信仰道理,是因为教会受天主圣神的领导及光照。3)教会以其不可错性把教会中长期的信仰道理隆重的宣布为信理:我们相信……。 (3) 教会团体有时受圣神的推动而逐渐形成信仰的准则,所以教会无法常常以逻辑性的推论方式说明一切启示真理的内涵。 但是时效论证并非信理神学的避难所,教会团体应该努力指出现今教会的信理和圣经所启示的真理两者之间有其必然一致性的论点。 谷寒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