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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利腾大公会议 |
特利腾大公会议 tèlìténg dàgōnghuìyì COUNCIL OF TRENT 参阅: 412教会史 273宗教改革 267宗教分裂 22大公会议 418教会训导权 426教会权威 (一)特利腾大公会议Council of Trent是教会第十九届大公会议,从 (二)廿五年的蕴酿时期: 自从1520年教宗良十世(Leo X, 1513-1521)谴责了马丁路德(M. Luther,1483-1546)的四十一道命题之后,德(作为宗教改革的发源地)的查理五世皇帝(Charles V, 1516-1556)对公会议的召开很是殷切。不过正由于政治权力的介入,使当时的教宗克雷孟七世(Clement VII, 1523-1534)感到迟疑不决。直至保禄三世(Paul III, 1534-1549)继任教宗,才把召开大公会议的决定正式列进他的预算之内。可惜由于种种(主要是政治上的)阻延,会议始终未能如期召开;一拖再拖,一改再改的结果,到了它真正举行的时候,距离宗教改革已经有廿五年之久了。 (三)大公会议的过程分作四个阶段: 这次大公会议不仅在召开上一波三折,就是进行期间,也屡屡受阻。会议三易其地,中间又停顿了十年。主要原因不外政治和宗教权力上的冲突。纵观整届会议,它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 (2) 由于伤寒疫病的流行,会议得以从德王范围内的特利腾转移到教宗权力下的鲍洛尼城(Bologna)举行。会议只进行了两场,在皇帝的强烈反对下,保禄三世只好宣布会议暂停( (3) 保禄三世死后,犹利斯三世(Julius III,1550-1555)被逼向君王屈服,会议迁回特利腾城,第十一场会议在 (4) 由于加尔文主义(Calvinism) (参 131)在法国大行其道,罗马公教受到严重的威胁,召开公会议似乎是刻不容缓的事了。在 (四)会议内容及信理定断: (1) 第一阶段的八场会议主要是讨论圣经和圣传,原罪和成义的问题;还颁布了圣事总论,定断了圣洗和坚振两件圣事。 论启示来源的法令(DS 1501-1508)首先列举出正典的圣经纲目(包括新约和旧约);此外它也规定宗徒传承在信理与伦理生活上应该如同圣经一样获得同样的尊重。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大公会议所认可的圣经是指古老的拉丁文通行本(参 231)。 第五场会议讨论原罪的问题(DS 1510-1516)。大会谴责白拉奇派否认原罪的存在及路德对原罪的理论;肯定地指出在圣洗中由于主耶稣的恩宠,原罪的罪恶得以赦去。至于在领洗者身上所留存的私欲偏情并不是真正的罪,只是出于罪而倾向罪,故亦被称为罪而已。 论成义的法令共包括十六章三十三法典(DS 1520-1583)。大公会议肯定天主恩宠的必要性。成义不仅包含罪过的赦免,最重要的还是个人内在的更新和圣化。明显地是针对路德的称义(参 632)论而发。 圣事总论(DS 1600-1613)肯定圣事不多也不少于七件;它们藉着外在的标志,把恩宠赐给人。大公会议跟着定断了圣洗和坚振圣事的信理(DS 1614-1630)。 (2) 第二阶段的两场会议继续讨论其余的圣事,特别是弥撒圣祭。但是为避免与君王作进一步的决裂,大会没有作出任何的定断。不过这两场会议却为日后的讨论作了不少铺路的工夫。 (3) 第三阶段一开始,就成功地定断了圣体圣事的信理(DS 1630-1661),强调基督真实的临在(相反次温格利派Zwinglianism),坚持体变的学说(相反路德的主张) (DS1667-1715)。在下一期会议中,大会又定断了告解和终傅(病人傅油,DS 1716-1719)圣事。大会澄清告解圣事的三要素:痛悔、告明和补赎。至于司祭的赦罪,则是一种类似判官的行为。最后大会坚持(路德所怀疑的)终傅圣事的圣事特质。可惜由于德国内战的发生,有关神品圣事和弥撒圣祭的讨论被迫中止。 回顾这三期会议的成果,最多只能算是达成片面的成就而已:教义上的定断还未完成,与基督新教的争论仍然持续;而最难令人满意的还是它的改革方案,至此可谓完全未有解答。而会议却被迫暂停,几乎是无限期地「暂停」下去。 (4) 当碧岳四世再度召开会议的时候,十个年头已经静静地溜走了。十年来,新教的进展速度惊人;相对之下,罗马公教还是站在原来的位置。第四阶段开始之时,又由于主教是否必须因神律(或仅因教会律)的约束而留驻于其教区内的问题争论不休。两场(十八、十九)会议过去了,大会仍未能对这问题达成任何的协议;只好将它暂搁下来,转而讨论圣体圣血和弥撒圣祭的问题(DS 1725-1760)。在这方面,大会坚持无论领受圣体或圣血,都是领受完完整整的基督;而弥撒圣祭则是救赎奥迹的中心,是耶稣基督十字架的祭献在圣事的象征中不流血的现在化(representation)。 论神品圣事(圣职圣事)的法令包括四章八法典(DS1763-1778)。大会坚持分作七品的圣统制。对于曾经激烈争论过的主教驻所问题也得到和平的解决:作为牧者的主教必须认识他的羊,这既是神的命令,他们理应留驻所属的教区内。大会避免采用「神律」或「教会律法」的字眼,终于解决了那一度争论不休的纷争。这场会议还决定成立培育司铎的教区修院。主教的职权也扩大了;教区会议必须每年举行一次,教省会议也须三年召开一次,以面对及应付当前的问题。 最后两场会议讨论婚姻的律令、大赦、炼狱、敬礼圣人、圣人的遗物,及圣像的问题,这些都是与基督新教争论的焦点(DS 1797-1850)。 (五)特利腾大公会议的重要性: 特利腾大公会议是公教会对基督新教的宗教改革所作的回应。它清楚地界定出天主教的教义与新教不同之处。对于什么是构成信仰的基本要素,什么是神学争论的可能范围,都作了一定程度的澄清。特利腾大公会议的信理誓词发表于1564年11月13日;它简要地综合了这届大公会议所定断的信理。 特利腾大公会议开始了长久以来教会内部所渴求的革新。1566年出版了新版的罗马教理书;1568年出版了改良的罗马日课经;1570年出版了改革的罗马弥撒经书。最后1592年,重新修订的拉丁文通俗本圣经亦刊行了。有人可能怀疑特利腾的改革不够广泛,或不够彻底。平心而论,它的确处于激烈的改革派与教廷传统的中间。这也许不是个理想的解决方法,却是个可行的方案。 今日有人批评它加深了天主教和新教的分裂,甚至在教会中灌注了反基督新教的情绪;但在必须清楚认识自己信仰本质的迫切要求下,这种情绪也许是无可避免的后遗症吧! 参考书目: McNally, R. E. The Council of Trent, the Spiritual Exercises, and the Catholic Reform.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70. Hughes, Ph. The Church in Crisis: A History of the General Councils 325-1870. New York: Image Books, 1960. Pastor, L. The History of the Popes. London, 1953. Jedin, H. A History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2 vols. London: Thomas Nelson and Sons, 1961. ─── . Ecumenical Councils. 2 vols. New York: Herder and Herder, 1960. Pallavicino, Sf. Istoria del Concilio de Trento. 6 vols. Faenza: Gioseff Antonio Archi, 1792-1797. Schroeder, H. J. Canonus and Decrees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St. Louis: B. Herder Book Co., 1950. 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