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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部 |
神律 |
神律 shén lù LAW, DIVINE 参阅: 254法律 169自然律 413教会法典 426教会权威 (一)概念说明:神律divine law就是天主(神)所定的法律。天主所定的法律分为自然律(natural law) 和成文神律(positive divine law);自然律是天主在万物及宇宙中所定的规律;万物依天主所定的规律生生不息。天主也将自然律刻划在人心深处,使人有最基本的避恶行善之行为标准(罗二12~16;五13~14)。天主也常启示给人当守的法律,是为成文神律(出二十2~17;申五6~21)。梅瑟对民众说:「你们的天主上主,今天吩咐你们遵行这些法令和规则」(申廿六16~19)。 (二)圣经上有很多提到天主法律的章节,「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咏十八8): (1) 旧约用托辣(torah)称法律,梅瑟五书为法律书,称为托辣。一般都是指禁止及命令的诫命。在旧约中天主为了以色列民族的益处颁布法律。天主直接干涉盟约团体的法律。守法是确保上主降福所必须的。这些法律有两个特点:促进对上主的爱,以及对近人的爱。耶稣所说的法律总纲(玛廿二35~40),完全符合这两特点。 (2) 新约中法律以nomos称之,较有弹性。有时以之称呼整个或部分旧约(如罗三19),有时只指梅瑟在西乃山所传授的(罗五13,20;迦三17,19,21),有时以之指天主的意愿(罗三20;四15等;格前十五56;迦三13;弟前一8)。 新约时代,基督自己定下许多法律(玛五),尤其是祂受苦前所给的新命令:「你们要彼此相爱」(若十五12~17)。耶稣规定人必须由水和圣神再生,才能得救(若三5);不吃祂的肉、不喝祂的血便没有生命(若六53);耶稣召收宗徒(若一35~51)、建立教会(参玛十六18~19)等,都是耶稣所制定的法律,教人遵守(玛廿八20)。 王愈荣 |